【招标信用】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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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云南 普洱市 | 采购单位 | 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景东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1号
一、项目编号:玮元-A2024020
二、项目名称:景东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日期: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市辖区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4号
被投诉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白云路2号(景东县司法局)
当事人: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A座10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景东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玮元?A2024020)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收到投诉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投诉函》,因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函”内容缺失,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向投诉人送达了《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投票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理由:投诉人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景东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响应文件,并按时参加了竞谈。但被告知未在响应文件中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检页”拒绝竞谈;投诉人认为本次招采程序违法,存在恶意磋商的嫌疑,未按招采文件的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有故意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请求对被投诉人采购活动进行审查,并予以通报。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代理机构均向本机关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报送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料(含评审文件资料)、投诉人响应文件正负本、磋商中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按照《景东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玮元?A2024020)》(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组成磋商小组在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白云路2号(景东县司法局2楼会议室)开展磋商活动。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投诉人于磋商当日提交的响应文件仅提供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未提交司法部门年检合格页。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申请人资格条件“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有效、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判定其未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部分,按照第六章评审办法“3.1.2磋商小组依据本章2.1.1项、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响应处理;3.1.5.1磋商小组集中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单一的磋商”的规定,对投诉人不进行磋商。投诉人于2024年3月3日就此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磋商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四、本机关认为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评审办法明确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接受邀请并报名参加以及向代理机构提交材料的行为不等于是已通过资格审查。因此,投诉人认为“在现场竞谈前代理机构已经对供应商的资格予以审查确认进行了审查,既然已接受投诉人报名就不应以程序性问题拒绝竞谈”的理由不成立。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部分申请人资格条件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1申请人资格要求,已明确了申请人参加磋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其中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有效、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附件七供应商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仅列明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附件七“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等复印件)”此部分是包括但不限于……等,和第一章、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部分的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内容并无不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多处明确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且在3.1中明确要求“具备合法、有效、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未按此要求提供年检合格资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无法判断投诉人是否经年检合格,认为投诉人符合性不予通过,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及评选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多次明确列明,对资格明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有效、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是资格审查的要求,该资格审查条件符合合规经营的要求,因投诉人自身原因,未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年检合格”资格证明,被投诉人拒绝磋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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