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4530822JH202600724: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普洱市 发布日期:2026-10-12

【招标信用】4530822JH202600724: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普洱市 采购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智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同编号:
4530822HT2026007240101
合同名称: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合同
项目编号:
4530822JH202600724
项目名称: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
采购人(甲方):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应商(乙方):
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普洱市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合同金额:
***.88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1
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11
代理机构:
云南智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206658
中标、成交公告: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pdf
合同编号:
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
发包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同签订日期:7026年0
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
2.工程地点:江县联珠镇
3.资金来源:县级自筹。
4.工程内容:完成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新建DN500钢筋混凝七污
水管378m,DNI000钢筋混凝土雨水管205m,污水检查井18座,雨水检查井8座等。具体内容以采
购人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5.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和招标、响应文件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24日(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0月2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总价:107.907788万元(大写:壹佰零柒万玖仟零柒拾柒元捌角捌分)。
其中: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53262719910115171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云153202120220140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1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
(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附录;
(7)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函、签证、通知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
2
发包人:意(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现人:米w委托代理人:
地址:墨江县紫金社区回归大道15号地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埔佐社区居民委员会昱璟苑
邮政编码:654899邮政编码:654899
电话:电话:***
传/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云南墨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公司
账号:/账号:4700032462696012

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
(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附录:
(7)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函、签证、通知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云南联合知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姓名:朱红云:
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04232315;
联系电话:15608809520;
工程师姓名:朱红云:
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04232315;
注册号:53006223:
联系电话:15608809520。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浦鑫:
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10134337:
注册号:53006978:
联系电话:13769920220。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5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县、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现行建筑标准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附录;(7)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
术文件:(8)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洽商记录、
工程联系函、签证、通知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1套,纸质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实际需求提供: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二式二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6.4条约定。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6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回归大道15号: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马俊伟;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埔佐社区居民委员会昱苑;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绪伦: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月亮广场对面(锦月园)1幢1单元2楼202
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朱红云。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1条执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
通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及维护,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安全文明要求及当地城市要求等相关规定,相应
费用已综合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属于合同约定工程
量清单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清单范围或因发包人变更增加的超大件超重件运输产生的前
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1.11.1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1.11.1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1.11.2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1.11.2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
金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除通用条款1.13所列调整项外,均不调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7
姓名:马俊伟:联系电话:13577921588
通信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回归大道15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
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完成,并具备必要的开工条件。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指定接口,由承包人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并确保施工的正常需要。
承包人对使用的水、电装表计量,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相应水电设备,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实际发生
费用由发包人代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际缴费金额开具行政往来款收据。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需自备备用电源,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措施保障施工。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且必须满足相关单位或主管部
门的存档要求:2、结算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普洱市建设档案归档要求的纸质件(按要求盖章、签字)
和电子件,由承包人负责提交档案,发包人配合。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进场施工前,必须办理完所有由施工单位办理的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服从发包
人、监理公司、造价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如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审计。工程所有款项的支付必
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财政、银行的资金管理审批办法及流程执行。
本工程涉及的按相关法规、文件需由承包人缴纳,需按规定缴纳。
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而影响发包人办理相关建设程序手续的,将进行1000元
/次的违约金,但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必要配合或资料要求不明确导致的延误除外。
8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报送的一切经济文件,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审计人、承
包人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
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
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以及相应保护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
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未做记录的,承包人应
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期间对地下既有管线保护的责任和义
务。在机械开挖作业前,对施工影响范围采取人工探挖、物探措施后,方可进行机械作业。否则承
包人承担既有管线破坏的责任和损失,但因发包人未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导致的破坏除外。
(5)响应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主要机械设备,按工程进度及工程需要陆续到位,未按进度及需要
到位的机械设备按市场折价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
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
负贵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
(7)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
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管线测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承担本项目的总包管理责任,不管是合同内取得批准的分包项目,还是由发包人
单独发包的项目。承包人取得批准进行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
应对其分包人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其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
负完全责任。
(9)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为施工创造必要的
外部环境: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因发包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协调不力或其应
负责的相邻关系问题导致现场窝工、误工的,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自
身原因导致相邻关系纠纷或施工受到影响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水箱、防雷、消防、规划、房产测绘、人防、市政、景观
绿化、环保、电力、给排水等专业验收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
(11)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包人与监理人为安全生产监督单位。承包
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规定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和发包人的检查与监督,以及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9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自有工作人员及工人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权威机构认定属于他方原
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他方承担责任。
承包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全部责任承担相应赔偿。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53262719910115171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云1532021202201403;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云153202120220140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云建安B(2026)0009054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593458693qq@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埔佐社区居民委员会昱璟苑;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目涉及两个校区施工,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进度
需要安排出勤,每月有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股
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向
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违反规定者,缺勤一天处罚1000元
人·天。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因
项目经理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职或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更换除外。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
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七日内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工作
简历、法人授权书、质量承诺书等书面资料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职
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除外。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必须按响应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年龄均不得超过55
周岁)及时到岗到位,常驻现场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附件《施工单位履约承诺书》规
10
定支付。更换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处以1000元/人违约金。如需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
更换,日更换后人员资历不得低于投标时人员资历,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的,不视为违约,不再计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千
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
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七日内提交并且
将涉及本项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证件(原件)需
交押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待工程工验收后退还。承包人提交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与响应
文件一致。开工前提供经发包人审定的人员附表到发包人基建管理与维修中心备案。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00元/人/次,从发生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事先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其余按通用条款3.3.4执
行。
3.3.5承包人白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派驻现场的施f管
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如擅自更改人员,违约金
1000元/人·次。
钢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控白离开施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或者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视为违约,项目技术负贵人缺勒一·天处罚1000元/人·天:其余管理人员缺勤一天处罚500
元/人·天:若因此造成的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其一并承担相应责任。
3.5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禁止转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3.6执行,从工程
开工至项目移交止。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查。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口银行保函、口保证保险、口担保机构担保函、口银
行转账、口现金等:金额:金同价款的/:期限为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
11
对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
进度、安全文明、造价等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按发包人授权签发相关指令,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监理
人无权免除或者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
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提出否定意见),不
应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顺延工期;
(2)增加发包人费用:
(3)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或供货商的确认;
(4)签发交工验收等证明文件:
(5)其他在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事先审批、审核的事项。
工程变更的决定、工期顺延的决定、签证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上报发包人同意
才能执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浦鑫,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10134337,注册号:53006978,联系电话:
13769920220。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4.3执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1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5.1.2采购需求(包括性能、材质、结构、外观、安全、标准等):
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一次性
验收合格,并满足本工程应当具备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
5.1.3工程质量方面的处罚规定:
1。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5.3.2执行。
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D)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
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
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
承包人未按照规范、标准和合同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发生安全事故、管线破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3)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建设主管
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
安全以及防火、防爆、防汛、防盗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并承
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规定
①承包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若被检查出有严重的安全隐患、通报批评、
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承担5万元/次违约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通报或曝
光3次以上(含3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金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②承包人在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若被检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时限内整改。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
人承担3万元/次违约金。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
准。
③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竞作业,每人次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
任。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并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
以上处罚从进度款里扣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
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主导,发包人配合,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同编制。
13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按照当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团
田镇人民政府管理规定及现场相关管理规定,“通用条款”6.1.5执行外,还需按如下规定办理: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废水,须经处理后达到“零排放”的标准。承包人按发包人的
要求修建临时公厕及临时化粪池,经沉淀处理后排放,并安排人员定期清扫。
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盖;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密
闭化运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严禁超载,不得泄露、泼洒。
工地现场必须达到“文明合格工地”的要求,夜间不得扰民,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的相关政策法
规,做好降噪、防污措施。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服从大局。竣工验收后十天
内,做到料净场清。
工地区域内不得建盖作业工人的临时住房。为了保证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必须做好清扫保洁工
作。
施工人员不得在校内闲逛,不得与校内人员发生冲突。
承包人为保障校区人员安全,施工区域须做好围挡防护措施,并设置标识、标牌及警示标语等。
发包人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工地,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具
体处罚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
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承担3万元/次违约金,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承担
5万元/次违约金。
②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
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承担5万元/次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
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经查实,承包人承担3万元/次违约金。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包括危大
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1.7紧急情况处理:按通用条款6.1.7执行。
6.1.8事故处理:按通用条款6.1.8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
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在分部分项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1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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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生重大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承包人按所在分部分项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12%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③发生较大事故及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按所在分部分项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
④发生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承包人按所在分部分项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做出限期改正及进行处罚,并有权
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
据实赔偿。
若发生了以上处罚从当月进度款里扣除。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图纸审定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人
报送详细可实施的实施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各单体工程的里程碑控制节点计划,经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修
改完成并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经审核通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作为确定承包人节点工期
及竣工日期的依据。承包人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7日内,必须按照规定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各
类专项方案或措施,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在承包范围内负责对分包施工计划的
汇总协调。
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限提供进度计划、各类专项方案及其它相应技术文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
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收到其他资料后3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上报发包人审
批。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在总进度(总工期)计划目标下,提供各校区、各分部工程的里程碑控制节点计划和分进度计
划。发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综合协调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各校区、各分部工程的施工顺序,承
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
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承包人按项目动态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重
新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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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不再另行支付。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双方协商解决)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
通用条款7.4.1执行。
7.5工期延误
本工程约定工期,除经发包人批准,或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指令迟延,或不可抗力及约定
之外的不利物质条件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双方洽商约定。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本项目教育教学的特殊原因,工期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过程中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对承包人进行如下处罚:
①承包人违反合同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延迟开工1天,承担本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
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每延误1天的,承包人
承担该关键节点所在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不含5天),发包
人有权停发当月或次月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不含10天),发包人按本条规定停
发工程进度款外,承包人还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
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的实际损失。
③承包人违反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延误15天以内的(含15天),
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承担本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的(不含15天),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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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的部分,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承担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
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不含30天),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
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并就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5%。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因不可抗力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
工程不能顺利实施的,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认可并办理签证唇,工期同意顺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
(1)持续24小时平均风力6级以上的大风:
(2)3小时内降雨量为100mm以上的暴雨;
(3)持续48小时40摄氏度以上或-10摄氏度以下的天气。
以权威气象部门的发布信息为准。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保留指定或供应材料设备的权利。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订货、并将材料运至施工
现场,由承包人验收并进行保管的,则承包人收取0.5%的采保费;
8.4.2发包人负责采购订货(或指定供应商)、由承包人负责将材料运至施1现场并进行保管
的,则承包人收取1%的采保费(承包人的运输只包括施工地所在城市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运输费按
照公路货物运输计价规则另行计算长途运输费)。
8.4.3承包人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采用本地建筑产品、建筑材料。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施工过程中需
要报送的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发包人在施工中的具体要求报送,报送程序及封存保管按
照通用条款8.6条执行。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10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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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采购
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担。
新增材料及设备,在实施采购前30天,由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材料认价小
组,经认价小组审批后按确定的价格计入结算。否则,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确保满足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确保满足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确保满足试验需要。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不影响项目施工实施及工期,相应的费用已含
在合同价款中。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0.1条执行,所有的变更必须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取得相关书面认可手续后方可
变更并作为支付进度款和办理结算的依据。变更权和变更程序除按照通用条款10.2、10.3条执行外,
还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
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相关计
价依据以及投标同期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后乘以(1-报价浮动率L),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造价
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价格以发包人委托
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准。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审核后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内不得再作调整,作为计量支付
的依据及竣工结算单价。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如发生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错项、
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设计变更及甲方指令的按实际发生并经四方(发包方、造价方、监理方、
承包方)共同认可后方可进入结算,工程量的增减价格调整按专用条款1.13调整:
(2)投标清单中已有或有类似项目的按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没有的项目按下列计算。
18
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如下:
a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计
价标准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
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等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
b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材料价格以投标当期的可参考的《普洱市价格信
息墨江地区》和市场询价相结合,按相关计价规范组价后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浮动率L下浮,《普
洱市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则参照临近地区或云南省同期《价格信息》,上述《价格指导》和
《价格信息》均无的则由四方(发包人、造价方、监理方、承包人)共同认可的市场采购价计价。
c新增项目单价由承包人编制报送,由发包方现场代表初审,将完整资料报送造价单位,以造
价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价格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准。
3.本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供应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初次报价)×100%。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投标当期普洱市价格信息以墨江地区为主、市场询价为
辅,对《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参考参照临近地区或云南省同期《价格信息》及发包人、造价单
位及承包人共同询价确定。
5.施工期间人工费变化的,仍按照原投标价执行。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
生时双方协商确定。
10.4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0.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10.4.2”第1种方式确
定。
10.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10.4.2”第1种方
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4.3暂估价的其他调整原则:
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价格以造价单位审定价格为准。
承包人因延期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造成
价格变化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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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0.8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照实际涨跌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价格信息以工程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为准。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
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既定限额条件下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2)按既定限额条件下的综合单价计算结算价:按照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
合同计价规则、合同计量规则计算的完成工程量来计算的价格。
(3)本合同价款采用既定限额条件下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材料价
格市场波动风险;b.磋商文件截止后政策性调价的风险(规费、税金除外):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
量发生变化,但细目特征的工作内容未发生改变的,结算时,按既定限额条件下的综合单价计取。
(4)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现场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中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
经甲方、造价单位依据如下条款确认综合单价: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投标综合单价: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投标综合单价: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
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文件及现场
情况等,进行组价报甲方、造价单位审核,审定的新增综合单价。
(5)新增综合单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如果报价已有相同的材料时,价格按磋商材料报价
执行:如果报价中没有相同的材料时,材料价格需报经甲方、造价单位审核确定。
(6)本项目场内可能发生的主要材料(设备)倒运、二次搬运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结合现场实
际施工条件已综合考虑到各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再单列清单项计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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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并备案完成,承包人按发包人付款审批程序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1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中规定的工程量规则、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定额2020版计算以及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机构发布的相应的规定及规范。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竣工后。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2.3.3条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1。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完成所有工程施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
量的90%工程价款: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7%;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支付至结算金
额的100%。
②若本项目经中央、省、市、县各级审计、督查、抽查,检查、排查等,如存在要求承包方进
行整改的事项,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整改,如遇审计部门审计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的情形,
发包人有权据实要求承包人返还该部分款项。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执行完毕,如遇审计部门调查审
计,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决定,并按审计处理意见执行。
③每次付款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满足发包人发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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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金,相关税费按法律法规执行。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具体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除按通用条款12.4.3(1)条执行外,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遵照发包人付款审批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使用银行贷款的资金按银行的要求审批程序办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上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5日
按通用条款第12.4.4条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2.4.4条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按通用条款12.4.3(1)条执行外,按
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2.6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工程款付款条件:
①当期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
②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③技术内业资料同步,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未达到规范时间
要求的报告除外),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合格;
④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当地法规、合同文件的要求。
承包人应当在收取工程款时向发包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一旦发现增值税发
票存在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更换。若承包人不及时更换,发包人有权处罚金,严重时可暂停工
程款支付。
⑥扣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当月全部处罚金。
如未能达到以上任何一条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2)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承包人完成所有工程施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价款;
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7%;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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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度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及要求开户,
②施工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价(包括设计变更、零星工程、工程签证等),承包人的预算员
每月汇总上报当月已实施完成的现场签证、变更,变更签证费上报需包含甲、乙、监理双方盖章确
认变更签证单、四方签字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四方审核完成的工程价款,并经发包人、造价咨询机
构审核后,计入进度款进行支付。
③如项目存在需要认价的(材料或综合单价),必须手续齐全后方可计入当月产值并按合同约
定比例支付相应价款,否则不计入当月产值:承包人不得因认价争议影响项目进度,否则按工期延
误处理。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2.2条执行。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3.2.5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13.2.5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13.2.5执行。
13.2.6工程验收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3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
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涉及多单位、多专业、多工种交叉配合及因项目实际需要的分部分项
工程中间验收,由监理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进行项目中间验收提供必要的方
便条件。
竣工资料内容: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和普洱市建设档案归
档要求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
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技术资料、质量保证资
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规定。上述资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交付,但不得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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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由暂停支付已符合支付条件的工程进度款。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竣工资料规范要求(含竣工图及相关文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普洱市建设档案归档要求的纸质件(按要求盖章、签字)
和电子件,由承包人负责提交档案,发包人配合。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3.6.1执行。施工现场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在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处置承包人遗留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
都由承包人承担,并相应承担逾期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
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
1、承包人的结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和目录;
2整体编制说明:
3)结算造价报告书、计算表:
4)签证及工程变更费用的汇总表、通知单等,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
5)其他费用的构成明细;
6)已付款对账单;
7)各项工程检验、检查和验收方面的证书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单、工
程验收证书及城建档案等全套工程资料。)
8)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9)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索要的资料:以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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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1)所有竣工结算资料均需使用发包人统一格式要求的专项表格,所报表格必须清晰、完整,
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
(2)工程竣工后28天内,承包人一次性提交齐全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采用
软件计量、计价的,同时提供计量、计件电子版,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一致:以及完整有效的变更
签证、结算汇总表等相关结算资料)。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期限提交结算资料。因未按要求
提交资料,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因送审的结算资料有遗漏,造成无法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结算。
(3)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材料认价单等竣工结算依据资
料,必须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施工组织设计及经发包人审批的各项方案,若涉及经济的必
须办理相关经济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计入结算价款)。
(4)设计变更需由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同时认可才允许变更,且需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申请
上报审批,承包人根据已审批合格的变更计入结算。
(5)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本项目原则上不办理零星机械台班或零星用工签证;如
确需发生时,签证须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签证中零星机械台班或零星用工按定额单价计取。
且零星用工单价按各专业、各分部工程均综合考虑为106.8元/工日。签证需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
超过28天未办理完成的签证,不予计入进度款支付且结算时不予计算。
(6)凡涉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须经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只做技术上的认定:若涉及经济的必须办理相关经济资料,经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计入结算价款。
(7)所有的工程变更应有手续完善的工作联系单及变更资料并反映在竣工图中,否则变更减少
的扣除,变更增加的不予计取。
(8)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结算相关依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方案、变更签证等)
或资料不完善、资料与实际施工和规范标准不符等问题,涉及的增加费用不予计取。
(9)承包人在报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经审核核
减额超过10%以上的(按超出金额的5%据实扣除)成效附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核定后一次
性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0)结算价以最终审定的为准,并以此作为依据对工程结算款进行支付。
14.2竣工结算审核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发包人审批。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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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最终结算以审计审定价为准,并以此作为依据对工程结算款进行
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最终结算以审计审定的价格为准,并以此作为依据对工程结算款
进行支付。发包人收到签发付款证书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14.2(3)执行。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具体事项在甩项竣工协议中明确。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1)执行。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2(1)
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2(2)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26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在
期限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无息返还给承包人:逾期返还的,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设备保修期为:。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
人修理。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2)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发生时协商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27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
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股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的项目部人员组建项目部;
(9)承包人发生16.2.1项中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违约的处理:
(1)因承包人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
生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发生16.2.1项中第四条违约情况时,逾期违约按专用条款7.5执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误期赔偿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抵。
(3)承包人发生第16.2.1中第五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整改,所发生
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保修金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
索赔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
(4)承包人发生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5)承包人存在16.2.1项第一条违约情况时,即:发现随意更换或发现转包挂靠嫌疑或承包
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其转让、分包无效。并提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在云南参加工程投标,直至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积极支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工作,对监理单
位及发包人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承包
人1-3万元/次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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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
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承担1-3万元/次违约金。
(8)承包人公司支持系统:承包人开工前3天,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公司支持系统人员名单及相
关人员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并保证真实、有效。承包方公司总部对项目部每月必须有
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要保持与发包人沟通,承包方公司支持系统将被发包人纳入对承包人的项
目合同考核,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16.2.3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16.2.3执行。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7.1执行。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商定的日期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18.1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18.3执行。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按通用条款18.6执行。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8.7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L。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上。
其他事项的约定:。
29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上。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若发包人工程款暂不到位,承包人不得自行停工影响工期,若承包人擅自停工的由承包人
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责任。
21.2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保证做好资金协调和维稳工作,确保不因资金支付问题发生任何纠纷。
如发生全权由承包单位处理及承担违约责任并按5万元/次承担违约金,但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
款导致的纠纷除外。
21.3承包人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
支计划,确保人工、材料、分包的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
理使用工程资金,承包人按挪用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并在下次工程款拨付时扣回挪用款及违约
金,若还未改正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直接支付材料供应商及民
工工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且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同时需对发包
人进行经济赔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但因发包人未按约支
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而临时调配资金的除外。
21.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
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担。
21.5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事宜。
21.6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报送的一切经济文件,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
盖章,否则无效。
21.7配套设备、消耗品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配套设备、消耗品严格按照招响应文件执行,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
的价格。
21.8备品备件(含易损件)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备品备件(含易损件)严格按照招响应文件执行,不高于市场同类
产品的价格。
21.9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部分专项需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采购
需求及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进行深化设计并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签章的正式施工图给发包人,该费用已
包含在本次合同价内。在深化过程中,要按照经济性、合理性原则对相应项目进行深化设计,费用
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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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m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9月7日
2006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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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项目法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墨江锦澜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M2025-010宗地污水管网迁改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
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
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
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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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
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
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扃(盖单位章)承包人: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01510998142026年L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YFGWOP2016年月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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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实施过程中创造安金、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建设单
位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
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
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
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
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1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
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
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
孰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
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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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共十份,发包人五份,承包人五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墨江锦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206
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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