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KMZC2026-G1-02514-ANSZ-0028: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中标公告
【招标结果】KMZC2026-G1-02514-ANSZ-0028: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昆明市 | 采购单位 |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 项目名称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中标公告
公告概要
一、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二、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申庆丹,金在孟,邓成敏,李军(第1、2、3标段(包)采购人代表),崔梦,季顺叠,曾正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资格审查情况说明
云南蓝盟泰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通过理由:10. 未按要求上传资料。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安宁市宁湖路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 址:安宁市中华路16栋(安宁会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洪巍
电 话:***
1
附件信息: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9.17定稿).doc
671.4K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ZCZBJ文件查看工具”)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采购代理机构: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安宁会堂
第一部份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受采购人安宁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相应供货资质或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1.2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评审方式:综合评分法
1.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1.6项目预算:¥92,000,000.00元(1标段:31,000,000.00元;2标段:31,000,000.00元;3标段:3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制定的统一定价
注:
1.定价原则:采用询价小组市场询价,询价小组由市教育体育局、学校、中标供应商、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以供货上月在安宁市域内不低于五家大型商超或农贸市场的产品询价为准,采取询价的平均数作为基准价(经核实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的引流价及特价商品、处理品不作询价标准);原则上每月询价1次,每月询价金额有效期为1个月,统一定价。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根据每月确定的商品价格×(1-投标下浮率)×实际完成的商品供应数量进行结算。一旦中标,下浮率不得调整。
3.在价格执行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市场价格浮动超过商品定价基数的10%(含10%),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组织询价小组市场询价确认属实后签署相关文件,予以调整定价。
4.投标人以固定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此报价为货至项目现场完税价(包括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采购、加工、运输、配送、税费、检验检疫、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的总和)。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4)本项目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比例:20%(按国办发〔2025〕34号第二条,本国产品标准明确不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有关美国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6〕10号)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
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经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认定(查实)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3.2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
3.3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
数字证书(CA)办理: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4.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的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5.本项目开标方式:
5.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5.2开标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5.3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http://www.zcygov.cn)
5.4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提前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6.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6.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安宁市宁湖路5号
联系人:***
电话:***
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安宁会堂
联系人:***
电话:***
6.3监督单位
安宁市财政局电话:0871-68699132
6.4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4008817190(客服热线)、95763(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0871-65385613(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0871-67276028
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适用范围
2.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项目中所述的内容。
3、定义
3.1“采购人”系指本次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3.2“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3.3“供应商”系指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完整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供应人。
3.4“产品”系指供应商或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服务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5“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6“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7“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8“项目”系指供应商或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3.9“采购”系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10“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且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4.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等。
4.3供应商可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
4.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适用法律
5.1本次政府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6、采购项目委托
6.1若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2供应商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外包合同内容以及肢解合同。
6.3除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况外,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7、采购项目费用
7.1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的费用。无论在以上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8.1供应商一旦报名参加,即被认为接受了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规定和解释。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构成
9.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邀请函;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3)第三部分项目说明和要求;
(4)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和格式;
(5)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9.2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若有倾向性或内容歧义或内容理解不清楚或疑义与争议或存在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请联系采购人或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解决。
9.3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齐全,若有残缺、缺漏等问题应当在获得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联系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4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定、格式、条款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9.5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都为实质性响应要求,若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或对招标文件存在未实质性响应内容,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9.6投标文件解密后,视为供应商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询问和质疑权利不受影响,可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提出。
10、招标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10.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提交质疑函。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对收到的质疑,将通过书面形式答疑。
10.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请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10.4询问或答疑的内容若涉及到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将以补遗公告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供应商发布,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统一通过网络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通知,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1.2招标文件的修改主要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密切关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为使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1除专用术语外,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材料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大于”、“不小于”、“以前”、“以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少于”、“超过”、“低于”、“高于”、“大于”、“小于”,不包括本数。
12.4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为PDF)应与原件大小保持一致,至少不小于A4幅面(纵向或横向),扫描内容应当保证清晰可辨。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本项目所述的投标文件指电子投标文件。
13.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资格、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3)本次“政采云”平台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表格、空格或下划横线“____”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若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或者填写内容错误或者未按格式要求填写,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供应商应当对本招标文件“格式一:开标一览表”项目段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逐一报价,不得将完整采购项目段的内容拆开报价。
14.3投标文件一经提交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补充或者更正,除去评标委员会需要供应商提交澄清疑问的文件以外,任何迟交或补交的文件均不予接受。
14.4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逐项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条款中以表格、空格和下划横线“____”等形式标记的部分,为需要填写的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真实、有效的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或者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当在表格、空格或下划横线“____”中用“/”或“无”标记。
14.5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需要确定的选项。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
14.6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组成,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等规定的顺序编制并标注页码、准确设置评审关联点。未设置或未正确设置关联点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响应内容或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晰等,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7供应商应当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5、投标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指定格式正确填写投标报价,相应内容的报价应当计算正确。
15.2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一:开标一览表”上标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拟提交的总报价和分项单价(若有),总报价和分项单价均不得超过预算总价和预算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对同一投标项目只能有一个完整、有效且合理的价格,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若同一投标项目中总报价或分项单价出现选择性报价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本项目将会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一次性的报价。
15.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报价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费用、运输、安装、包装、服务地点、售后服务、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总价和投标报价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4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内容(响应方填写)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当为阿拉伯数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方式。如没有按照要求计算填写或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15.5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一经查实,其投标将被拒绝。
15.6投标报价应当为使用目的地交货价,此投标报价应当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产品、工程、服务以及经调试安装直到可正常使用为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5.7报价应当以人民币报价。
16、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的响应
16.1投标文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全面、完全响应技术、工程、服务、承诺等内容做出响应。
16.2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应当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准。
17、证明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
17.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通过资格审查:
①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出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情况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情况(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③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⑤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18、证明货物、工程、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18.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工程、服务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2供应商应当逐条对招标文件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进行评议,做出投标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实质性的响应;逐条说明并对应填报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若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未逐条对应填报或残缺或缺漏,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8.3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扫描文件和截图应当保证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若因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扫描件和截图无法识别或者信息不全的或者涂改或遮挡,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截图的,不得以黑白扫描件或黑白截图代替,若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截图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5本项目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签章、CA签章均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得以扫描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代替,若在指定位置漏签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为扫描的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若其使用与当事人名称全称不一致的标准公章,必须凭借当事人授权文件,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表明对其使用的与当事人名称全称不一致的印章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8.7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保证真实有效,若有不实后果自负,一经查实,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若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导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8.8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交。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保函、支票、汇票、本票。
19.3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
19.4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格式三: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缴彩色纳截图)”的,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19.5投标保证金退还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为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90日历天。
20.2在特殊情况下,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主要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形式告知。供应商可以拒绝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21.1本政府采购项目为昆明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当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的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21.2供应商对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过程中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2、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
22.1提交方式:网上提交
22.2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2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领取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当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准。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拒绝在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上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5.3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止,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审
26、开标
26.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请供应商准时参加。
26.2开标时,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用加密时使用的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6.3解密结束后,将对解密成功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进行公开宣布。需要对投标报价和投标内容等进行签字确认(若有),供应商应当在开启签字后10分钟内按“政采云”平台要求进行签字确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政采云”平台要求签字确认,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4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文件时在“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报价应当为阿拉伯数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将可能导致报价填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开标时系统不能读取投标报价无法唱标,而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性将会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服务、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投标资格的合格性。投标文件只有全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果确定供应商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通过资格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进行评审。
27.2评审开始后,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7.3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或说明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7.4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报价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参数和服务内容是否完全满足,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7.5评标委员会将首先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采云”平台要求,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应当是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格式以及相关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服务;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与使用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
27.6决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7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提交投标文件的;
(7)未按照“政采云”平台要求、条款、规定、格式逐一对应上传投标文件;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7.8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乎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7.9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7.10本项目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项目公告发布当日标准执行。
27.11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28、投标文件审查方法
28.1“政采云”平台系统审查流程如下:
第一步: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二步符合性审查。
第二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技术和商务内容(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三步报价符合性审查。
第三步:报价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报价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投标文件报价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第四步报价评审
第四步:报价评审,对供应商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审查(报价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五步结果汇总。
第五步:结果汇总,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供应商。
(注: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在资格审查时只能看到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部分,看不到技术、商务内容(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报价内容(报价符合性审查)、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符合性审查时,只能看到技术、商务内容部分,看不到投标文件报价内容(报价符合性审查)、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报价符合性审查时,只能看到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内容,看不到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报价评审时只能看到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部分。请供应商认真核对响应内容提交是否正确,若提交错误可能对投标文件造成投标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2资格审查要求
28.3符合性审查要求
28.4价格扣除标准要求
28.5评分标准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是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但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但不得高于3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9、评审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
29.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9.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集中采购机构或参加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和需要澄清的相关内容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向供应商发起澄清程序,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澄清程序中要求的内容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做出答复,供应商必须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答复,供应商的答复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29.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总价或投标报价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总价或投标报价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9.5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报价及实质内容。
30、评标委员会
30.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1、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31.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1.2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格式、条件、规定进行。
31.3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31.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主要根据投标报价,同时根据各项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因素对供应商投标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31.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注: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报价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满足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报价供应商,其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报价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6)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的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8)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9)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5〕3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称“政采贷”)及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难题、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的有效举措。“政采贷”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将合同款项支付到融资回款账户后,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收回贷款。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履约及预付款保函,其中,投标、履约保函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合同履约等过程中,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由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投标(响应)、履约凭证,用以替代原需缴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是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为防范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担返还预付款的担保凭证。
31.6废标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2、保密
32.1评审开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等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任何一家供应商和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2.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2.3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4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情形。
33、中标结果
3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3.2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其中的一个标段,若同一个投标人在本项目所有标段中得分均最高,将遵循标段优先级(1标段>2标段>3标段)的顺序推荐中标人,评标顺序按照标段顺序进行。
33.3若出现2家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在评审现场确定中标供应商。
34、中标公示期
34.1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告中标结果。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5.2如报价不符合要求或超过预算时,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将否决理由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35.3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35.4最低报价不是中标及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5.5供应商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外包合同内容以及肢解合同。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自行下载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即视为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间。
36.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7、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金额的10%)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和采购人商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注:如采购人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则上述相关条款无效。
38、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9、法律责任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0、中标服务费
39.1免收中标服务费
41、缔约过失责任
41.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采购单位的配合下,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没有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41.2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1.本项目核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交流互动〉以往留言查询〉国库司第72页的留言回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无核心产品。
2.需求:
对各标段所属的食堂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面条、米线、肉类、禽蛋、蔬菜类、牛奶、水果、调料干杂类、面包糕点类等大宗食品)进行供应、配送,具体品种、数量以采购人及各学校通知为准,据实结算。
各校预算划分表
3.技术参数:
3.1.大米:
一级大米,每袋20-25公斤的定型包装,外包装上标识有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SC标志等,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标执行标准GB/T1354-2018。
3.2.面粉:
国家特制一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等级为国标特制一等面粉;包装标准:编织袋包装;包装袋标准符合国家GB/T8946—2013的规定和要求;有合格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包装袋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严密;不破包,不渗漏。
3.3.其他粮食制品(米线、面条等)
(1)严格执行GB2715(粮食加工品)、GB2716(生湿面制品)、GB17400(方便米线米粉)等国标,遵循GB14881(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及监管要求。
(2)主要原料:小麦粉(GB/T1355)、大米(GB/T17891)、杂粮粉(对应国标),无霉变异味,污染物符合GB2715。
(3)辅料:食用水(GB5749)、食用盐(GB5461,加碘盐20-30mg/kg)、添加剂(GB2760,禁超范围限量)、油脂/调味料(对应国标),均需溯源及合格证明。
(4)色泽正常均匀(无焦斑霉点)、有谷物本味(无异味)、形态完整(面条无断粘/米线无碎渣,煮后不糊软)、无肉眼杂质。
(5)预包装标注: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厂家信息、SC号、产品标准号,材料符合GB4806.7/8(无毒无异味,禁回收料)。
3.4.食用油:
一级菜籽油,5升-20升桶装油。符合(非转基因)质量标准GB1535,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指标按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T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材料采用洁净、无污染、无相关副作用的塑料桶,供应商各批次菜籽油供货到学校验收的保质期≥保质期截止到期前6个月
3.5.鲜肉:
3.5.1猪肉:品种:生鲜猪肉(详见采购清单);规格: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注水、注其他物质、病猪、死猪、老母猪肉和老公猪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有光泽,不发黏;肉无异味、臭味;淋巴结的大小和数量正常,横切面颜色呈淡黄色或偏灰色。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猪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2牛肉:品种:生鲜牛肉。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3鸡肉:品种:生鲜鸡肉;规格: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病鸡、死鸡肉等。肉无异味、臭味。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4鸭肉:肉无异味、臭味、肉质细腻且干净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3.6.水产品:
通用基础要求:品质:无异味、臭味,肉质(组织)新鲜干净,无毒害、无寄生虫、微生物超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法定标准
3.6.1鲜活水产品类:
(1)鱼类:肉质紧弹,鳞片完整无脱落、皮下出血、红鳞,鳃丝鲜红无异味;
(2)虾类:壳亮无黑斑、破损,肉满弹,须足完整;
(3)贝类:壳无破损、裂纹,鲜活时闭合紧、触后速合,无泥沙;
(4)其他(蟹、头足类):蟹壳硬有光泽、活动力强;头足类体表光滑、肉紧实。
鲜活水产品状态游动、活动敏捷,无呆滞、翻肚、无伤残、畸形、病害(如溃疡、烂鳃)。若各学校需已宰杀的鲜活水产品,宰杀时间(以到校时间倒算)夏季(6-8月)≤4小时;冬季(12-2月)≤6小时;春秋季(3-5/9-11月)≤5小时。
3.6.2速冻海水产品
速冻工艺合规,避免冰晶破坏肉质,全程-18℃以下冷链,无反复解冻。包装采用食品级包装、无破损、漏气、胀袋,密封防污染。标签需注明含名称、产地、日期等(符合GB7718)。解冻后需达到无明显冰霜、霉变、异物,形态完整,无异味,肉紧弹、保鲜味,无发黑、发黄等异常。安全满足菌落总数等不超标、重金属、残留合规。添加剂:符合GB2760,不超范围。
3.6.鲜鸡蛋:
(1)≥55G/个,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具有稳定的产品原料供应,有长期产品质量合格的信誉保证,产蛋的蛋鸡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能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的各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无霉斑,透光时蛋内无黑点及异物;去壳后蛋黄凸起完整并带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鸡蛋保质期不少于30天。个头中等偏大,表面未经过清洗处理拒绝接收。
(2)每学期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鸡蛋各批次检测报告,核心检测内容如下:单个重量≥55G且符合国标,原料供应稳定、蛋鸡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重金属(铅、汞、镉、砷等)含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霉斑,透光检查蛋内无黑点异物;去壳后蛋黄凸起有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可见异物;保质期≥30天(标注清晰),个头中等偏大,蛋壳表面未清洗(天然保护膜完整),不符合项批次拒绝接收。
3.7.蔬菜:
(1)菜叶外形正常、叶根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配菜类(根茎、瓜果类):无虫害、发芽、发霉现象、成熟度良好;要确保质量、安全、卫生、新鲜,不得掺杂腐烂、变质及营养卫生不达标的产品;货物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标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定期、不定期抽查。
(2)供应商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有自检设备及快检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快检仪、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水分测定仪等,设备需定期校准,确保检测精度符合要求。
(3)每批次蔬菜到货后,供应商需立即开展快检工作,检测项目至少涵盖农药残留、感官质量;每周需开展1次全面自检,检测项目增加重金属含量、水分含量等关键指标。
3.8.调味品:
(1)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调味品需要预包装,标明厂家、生产日期、质保期等各类信息,所出售的所有批次的货品能够出具检测报告,在保质期内。
(2)其他食品原料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9.牛奶:
3.9.1.学生纯牛奶,20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9g,脂肪含量≥3.1g,非脂乳固体≥8.1g。执行灭菌乳《GB25190》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2.学生调味乳,20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3g,脂肪含量≥2.5g。执行灭菌乳《GB25191》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3.纯牛奶,25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50g(ml).每100g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3.3g,脂肪含量≥3.7g,非脂乳固体≥8.1g。执行灭菌乳《GB25190》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4.调味乳,25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50g(ml).每100g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4g,脂肪含量≥2.8g。执行灭菌乳《GB25191》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5.常温酸奶,200ml(g),利乐无菌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酸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3g,脂肪含量≥2.5g。执行国家标准,保质期≤6个月。发酵酸奶
质量要求:
(1)采购学生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检验标准,确保为安全健康食品,所供包装需清晰反映食品的理化指标,临保期小于等于30天的产品不得配送到学校;
(2)学生饮用奶产品纯牛奶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禁止使用或添加复原乳和营养强化剂,不添加任何防腐剂;
(3)在整个供货期内,采购人有权要求对所供牛奶货物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供货商支付,若检测不达标,则采购人将终止合同,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奶制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农垦发〔2000〕6号文件)要求。有合格达标结论的产品检验报告。制品原料和辅料质量、产品质量、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包装盒、袋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注:
1.本需求中所列产品并非实际供货中的全部产品,本需求反映的内容只是在供货过程中使用较多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必须满足学校对产品的需求,不得以本表中未列出为由拒绝供应其他产品,凡涉及本表中未列出的产品供货时,食材及货物产品质量须不低于国家现有标准或行业标准。
2.最终供货数量以项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实际验收配送数量以及种类为准,请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自身风险确定折扣率报价。
3.项目执行过程中除食材标准统一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鸡蛋按照投标单价×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其余生鲜食材、配料等均以供应商所投下浮率×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
4.服务要求
4.1.接收查验
(1)验收单位:由各独立核算的学校指定专人负责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必须按照学校选定的中标品牌供应食品原料,必须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供货方每次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学校提供该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2.食品抽样封存程序
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食品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食堂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供应商应指导学校做好样品保管工作,避免样品因保管不善发生质量劣变。为减少不必要的食品损耗,以食品(粮油)供货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食品(粮油)仅抽样一次。样品有效期同食品(粮油)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因抽样形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交接食品(粮油)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食品(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食品(粮油)使用完2日后,如无食品安全事故,留存样品自动失效。
4.3.食品储存
供应商应帮助学校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藏仓库。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储藏保鲜设施,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绳、防霉变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食品原料储藏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4.4.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4.4.1.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商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肉类须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索取相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向学校配送食品时,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
4.4.2.合理确定供应周期
由于学校储粮条件和保管能力有限,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食品(粮油),各地应立足当地的气候特征和学校的储粮条件,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粮油数量,提前向供应商报送粮油计划,节约中转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学校采购成本及储粮安全等因素,向学校提供粮油配给储存的合理化建议,降低配送成本,按需配送,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粮油质量劣变。
4.4.3.食品安全责任
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没收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是所供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是所供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掺假、掺杂、伪造、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营养、卫生的;五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六是所供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保质期不足七天的粮油制品的;七是所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是所供食品与中标食品不相符的;九是转包他人的;十是连续3次不能按时供货的;十一是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十二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供应价格的;十三是私自串换供应品种、降低供应质量或私自与学校有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是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的粮油制品;十五是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4.4.质量追溯
为保证粮油、蔬菜、肉类质量,确保消费食用安全,实现粮油、蔬菜、肉类质量追溯性,确保能追溯至其原始状态,必须制定质量追溯机制,建立追溯制度。一是保证采购原粮、蔬菜、肉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建立原粮、蔬菜、肉类入库检验制度。二是保障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和消费过程中不变质、无污染。三是监督管理生产、供应和消费全过程,收集整理各相关环节规章制度及记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如发现销售的粮油、蔬菜、肉类质量问题,应及时将销售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收回,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及时对出现问题进行整改。
4.4.5.供应商方人员在配送食品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事故(含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供应商人员受损,由供应商承担,教育体育局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4.6.如学校出现食品中毒事件,在双方责任不明确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先暂付,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承担应有费用。
4.4.7.供应商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食品工作应急预案;所经销的食品均应按规定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定点检测有效检验报告等各种有效证明,其索证有效率达100%;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参与食品配送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确保进货源头安全,建立进货台账,确保食品质量,保证提供健康、放心的食品,确保安全、放心食用;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供应商对食品运输储存、供应要有稳妥的应急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4.4.8.供应商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采购人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其他事项
5.1.供应商应加强师生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定期对师生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营养餐学校食品储藏间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5.2.供应商应做到专车专用,要有专用的、固定的车辆冷链车配送食堂食材入校,要求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统一制作车体形象,配送人员统一服装并佩戴胸卡。
5.3.供应商必须将供应的产品定时、定量送至所有甲方指定地。
5.4.供应商需建立定期与各学校进行回访、沟通的机制,并针对产品分别提供一个“学生营养餐”售后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并保证该号码全天畅通,及时收集和处理配送中的相关问题。
5.5.供应商需建立各类突发意外事件应急机制并组建专门的应急服务团队,当出现产品未准时送达、送达数量不足、超过规定出厂日期、产品包装破损、规格不足、口感异常等问题时,并积极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必须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5.6.取得集中采购资质的供应商应当向教育、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作出书面的质量安全保障承诺。
5.7.学校在接收食品原料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学校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退出机制
第1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宁市市属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升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安宁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安宁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监管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食堂提供蔬菜、大米、食用油、面粉、肉、禽、蛋、奶、干货调料等大宗食材的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的评价、整改及退出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各学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协同实施。
第3条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评价与退出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合规。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价标准、流程及结果公开透明,保障供应企业平等参与和监督权利。
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实现对供应企业的动态监管。
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及供应企业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与信用约束。
第4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制定评价标准与退出规则,组织开展市级复核与监督检查,建立全市统一的供应企业信用档案与不良记录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共管,畅通师生、家长监督渠道,形成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管。
各学校:作为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日常验收、定期评价、问题上报及整改跟踪,落实退出相关具体事宜。
膳食监督组织:学校膳食委员会、家长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评价过程,收集师生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2章评价机制
第5条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食品安全管理(20分)、加工存储(20分)、产品质量(25分)、供货能力(15分)、服务水平(10分)、价格合理性(10分)五个维度,具体标准如下:
食品安全管理(20分):包括是否具备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索证索票完整性、食材溯源体系建设等。
未按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的,每次扣5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出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此项不得分。
加工存储(20分):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保持食堂食材适宜的温度,确保食材品质不受影响;符合卫生要求,杜绝污染食材的风险等;
加工或存储场所、运输车辆卫生不合格,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5次,此项不得分。
产品质量(25分):依据“双人联检”结果,考核食材新鲜度、感官性状、包装完整性、标签合规性等。
食材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次扣3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扣10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3次以上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供货能力(15分):考核供货及时性、数量准确性、冷链运输达标情况等。
延迟供货或退换货不及时,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配送数量误差超过5%,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5次,此项不得分。
服务水平(10分):包括问题响应速度、售后服务质量、师生满意度等。
接到投诉未在2小时内响应、拖延处理、敷衍塞责的,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师生满意度低于70%的,此项不得分。
注:满意度调查应覆盖不少于该校用餐师生总数的10%,采用匿名问卷方式,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价格合理性(10分):除定价食材外对比同期市场参考均价,或经三方认可的主流电商平台/批发市场均价。
价格高于市场合理区间10%以上的,每次扣2分;
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第6条评价方式与周期
第7条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季度评价、半年度总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内容保持一致。当季度的日常评价、季度评价及不定期抽查结果,统一纳入当季评价得分。
日常评价:学校每日依据验收记录对供应企业进行即时评分,每周汇总形成周评结果,每月形成月评价结果,上报市教体局,作为定期评价基础依据。
季度评价:学校每季度末组织由校方、膳食委员会、家长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结合日常记录、实地考察、样品检测及师生反馈开展综合评价,形成季度得分。
半年度总评:市教体局半年结合季度评价结果,形成半年度总评得分。半年度总评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不定期抽查:市教体局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抽查,抽查结果直接计入当季评价得分。
第8条评价结果分级
半年度总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90分及以上,持续保持优化;针对轻微问题下达《改进建议通知书》,督促企业5个工作日内优化,跟踪验证改进效果;
合格:80~89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问题、要求及5个工作日整改期限,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整改;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及佐证材料;
基本合格:70~79分,暂停配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25日内整改,教体局联合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继续供应,不合格按不合格等级处理,暂停期间由其他合规供应商正常供货;
不合格:70分以下,启动退出程序。
第3章退出机制
第9条强制退出情形
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供应的大宗食材引发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提供假冒伪劣、掺假掺杂食材或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被列入国家或省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因食品安全违法被依法查处的;
4.半年度总评“不合格”,或总评“基本合格”且整改后复查仍不达标的;
5.无正当理由中断供货累计达2次以上,或擅自变更食材来源、产地、品牌等关键信息未报备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食品安全隐患的;
7.违反合同约定,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8.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第10条紧急暂停供货
对涉嫌存在第八条第1、2、6、7、8项情形的,学校在初步核实后可立即暂停该企业相关品类供货,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市教体局备案。市教体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退出程序。暂停期间由其他合规供应商正常供货。
第11条退出程序
线索核实:学校发现供应企业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核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教体局。
告知与申辩:市教体局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企业发出《退出告知书》,明确退出理由及依据,给予其5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
审议决定:市教体局结合核查结果及申辩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出决定,书面通知供应企业及相关学校。
清退执行:供应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货款清算等手续。学校同步启动备用供应商衔接程序,保障供应中断时长不超过24小时。
备案公示:退出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教体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4章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12条信用档案与分级黑名单管理
市教体局建立供应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评价结果、整改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退出原因。
对强制退出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因一般违规退出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大宗食材采购;
因第八条第1、2、3、7项等严重情形退出的,列入安宁市教育系统食材供应“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
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延长至5年或永久禁入。
黑名单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政府采购平台。
第13条应急保障
市教体局统筹年度中标供应商企业,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供应企业退出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教体局依据季度评价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确保食材供应连续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供餐。
第14条责任追究
明确供应企业、校方、教体局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履约纠纷,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供应企业退出后,学校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学校存在隐瞒问题、虚假评价、未及时上报风险等行为的,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市教体局工作人员在评价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评审环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阳光采购原则,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利益输送。
第5章附则
第15条异议处理
供应企业对评价结果或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体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教体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复核小组进行审议,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复核期间,不影响紧急暂停或退出决定的执行。
第16条制度衔接
本机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17条动态修订机制
本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体局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食品安全形势变化或实际运行反馈,适时修订完善。
第18条解释与施行
本机制由安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此部分完】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和格式
(固定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使用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使用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线材、设备及外部设备、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使用方”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2、技术性能
2.1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3.1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5.1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2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6、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使用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单。
6.3付款方式:设备到位、运达现场、验收无损坏支付合同全款的9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支付合同全款的10%。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货物交货现场就微机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8.2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8.3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拆箱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4根据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5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使用方对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6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使用方将在卖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线材、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由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验收单,并支付相应的货物款项。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使用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货延误予以处罚。
10、索赔
10.1使用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交货延误
11.1卖方应按照“货物供货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
11.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使用方。买方、使用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标的金额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0%)计收,赔偿的期限及赔偿期限过后合同的履行事项,买方和使用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13、不可抗力
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使用方。除买方和使用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出具全额含税专用发票,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交: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30)天。
15.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可采取银行本票、支票的形式交纳。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60天内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买方和使用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使用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和使用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在买方和使用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和使用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和使用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和使用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
19.1除买方和使用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合同应在买方和卖方签字,并在卖方向买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及交纳中标服务费后生效。
20.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货物买方、卖方各执一份,集中采购机构存查一份。
20.3本合同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0.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使用方、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合同格式
合同登记编号:<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昆明市级政府采购[昆采XX***]号的采购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卖方提交的报价文件和采购设备一览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服务承诺;
成交通知书;
买方、卖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设备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在采购设备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设备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设备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直接与卖方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方、卖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
买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卖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此范本仅为普通格式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双方可根据最终达成的成交内容进行调整、修改、补充,正式合同以采购双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为准。
第5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提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规定顺序上传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当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若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未实质性响应,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清晰的和完整的。问题应当正面回答,不得回避。
4、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当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清晰可识别。提交资料中,凡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项目签字人应当保证全部声明和对问题的回答真实有效、合法以及准确。
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料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
5.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电子签章签名版制作于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在参与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采购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如下: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4.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6.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若有请供应商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若无请填写“/”或“无”:
7.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招标文件格式。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电子签章签名版制作于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6.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兹证明,姓名、性别、职务,系(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意公司参加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的采购活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________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6.2.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7.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7.1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本项目承接企业为大型企业,但必须保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2、()本项目承接企业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并且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2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若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属于农、林、牧、渔业;承接企业为__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1,属于___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温馨提示:
1.请各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划型和附1、附2、附3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真实情况、正确填写行业划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大型企业必须保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7.2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有)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是()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2、否()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是()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否()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 ||
| 采购单位 |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 ||
| 行政区域 | 昆明市 | 公告时间 | 2026-10-10 |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6-09-17 | 中标日期 | 2026-10-10 |
| 中标供应商 | 云南绿沐商贸有限公司;嵩明大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昆明禹泰农产品有限公司; | ||
| 总中标金额 | ¥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洪巍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宁市宁湖路5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宁市中华路16栋(安宁会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一、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二、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标段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昆明禹泰农产品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春城时光花园2座13A14 | 投标总报价 (下浮率):8(%) | 87.97 |
| 2 | 云南绿沐商贸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苏家塘村云立方小区3-7幢7层703室 | 投标总报价 (下浮率):3.5(%) | 87.47 |
| 3 | 嵩明大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山脚社区居民委员会余家村公益苑 | 投标总报价 (下浮率):10(%) | 85.86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1标段 | 食材 | 无 | 无详细规格型号 | 1项 | 31000000 |
| 2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2标段 | 食材 | 无 | 无详细规格型号 | 1项 | 31000000 |
| 3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3标段 | 食材 | 无 | 无详细规格型号 | 1项 | 30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申庆丹,金在孟,邓成敏,李军(第1、2、3标段(包)采购人代表),崔梦,季顺叠,曾正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资格审查情况说明
云南蓝盟泰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通过理由:10. 未按要求上传资料。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安宁市宁湖路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 址:安宁市中华路16栋(安宁会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洪巍
电 话:***
1
附件信息: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9.17定稿).doc
671.4K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ZCZBJ文件查看工具”)
|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操作 | |
|---|---|---|---|---|
| 采购文件 | 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9.17定稿).doc | 2026-10-10 | 下载 |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采购代理机构: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安宁会堂
第一部份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受采购人安宁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相应供货资质或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1.2项目编号:KMZC2026-G1-02514-ANSZ-0028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评审方式:综合评分法
1.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1.6项目预算:¥92,000,000.00元(1标段:31,000,000.00元;2标段:31,000,000.00元;3标段:3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制定的统一定价
注:
1.定价原则:采用询价小组市场询价,询价小组由市教育体育局、学校、中标供应商、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以供货上月在安宁市域内不低于五家大型商超或农贸市场的产品询价为准,采取询价的平均数作为基准价(经核实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的引流价及特价商品、处理品不作询价标准);原则上每月询价1次,每月询价金额有效期为1个月,统一定价。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根据每月确定的商品价格×(1-投标下浮率)×实际完成的商品供应数量进行结算。一旦中标,下浮率不得调整。
3.在价格执行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市场价格浮动超过商品定价基数的10%(含10%),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组织询价小组市场询价确认属实后签署相关文件,予以调整定价。
4.投标人以固定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此报价为货至项目现场完税价(包括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采购、加工、运输、配送、税费、检验检疫、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的总和)。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4)本项目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比例:20%(按国办发〔2025〕34号第二条,本国产品标准明确不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有关美国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6〕10号)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
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经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认定(查实)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3.2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
3.3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
数字证书(CA)办理: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4.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的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5.本项目开标方式:
5.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5.2开标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
5.3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http://www.zcygov.cn)
5.4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提前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6.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6.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安宁市宁湖路5号
联系人:***
电话:***
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安宁会堂
联系人:***
电话:***
6.3监督单位
安宁市财政局电话:0871-68699132
6.4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4008817190(客服热线)、95763(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0871-65385613(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0871-67276028
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 |
| 2 | 采购代理机构: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地址:安宁会堂联系人:***联系电话:*** |
| 3 | 项目预算:¥92,000,000.00元(1标段:31,000,000.00元;2标段:31,000,000.00元;3标段:30,000,000.00元) |
| 4 |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5 |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时起,有效期为90日历天。 |
| 6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
| 7 |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开标时间: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有关时间安排。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大厅 |
| 8 | 本项目为远程异地评审项目 |
| 9 | 中标通知书领取:请中标供应商到 “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自行下载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即视为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间。 |
| 10 |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 |
| 11 | 签订合同地点: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 |
| 12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3 |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
| 14 | 质量要求:食品、食材质量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15 | □不设采购控制价☑设采购控制价及报价方式采购控制价为: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制定的统一定价投标报价方式:所有食品、食材按照询价小组每月通过市场询价制定的统一定价,下浮 %计取。注:1.定价原则:采用询价小组市场询价,询价小组由市教育体育局、学校、中标供应商、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以供货上月在安宁市域内的不低于五家大型商超或农贸市场产品询价为准,采取询价的平均数作为基准价(经核实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的引流价及特价商品、处理品不作询价标准);原则上每月询价1次,每月询价金额有效期为1个月,统一定价。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根据每月确定的商品价格×(1-投标下浮率)×实际完成的商品供应数量进行结算。一旦中标,下浮率不得调整。3.在价格执行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市场价格浮动超过商品定价基数的10%(含10%),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组织询价小组市场询价确认属实后签署相关文件,予以调整定价。4.投标人以固定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此报价为货至项目现场完税价(包括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采购、加工、运输、配送、税费、检验检疫、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的总和)。 |
| 16 |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签订金额的10%提交形式及时间点:以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以双方合同签订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款为准。 |
| 17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5〕3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称“政采贷”)及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难题、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的有效举措。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 |
| 18 | 温馨提示:供应商可根据需要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及开展试点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使用“昆明市政府采购金融业务一站式服务平台”中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和保证保险业务。 |
| 19 | 1.中标供应商中标后需建立满足本地化服务需求的场地、设施、设备、车辆、人员等。2.中标供应商中标后需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对采购配送的大宗农产品(蔬菜、禽肉等)进行检测。 |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适用范围
2.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项目中所述的内容。
3、定义
3.1“采购人”系指本次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3.2“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3.3“供应商”系指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完整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供应人。
3.4“产品”系指供应商或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服务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5“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6“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7“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8“项目”系指供应商或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3.9“采购”系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10“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且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4.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等。
4.3供应商可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
4.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适用法律
5.1本次政府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6、采购项目委托
6.1若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2供应商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外包合同内容以及肢解合同。
6.3除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况外,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7、采购项目费用
7.1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的费用。无论在以上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8.1供应商一旦报名参加,即被认为接受了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规定和解释。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构成
9.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邀请函;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3)第三部分项目说明和要求;
(4)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和格式;
(5)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9.2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若有倾向性或内容歧义或内容理解不清楚或疑义与争议或存在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请联系采购人或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解决。
9.3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齐全,若有残缺、缺漏等问题应当在获得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联系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4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定、格式、条款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9.5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都为实质性响应要求,若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或对招标文件存在未实质性响应内容,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9.6投标文件解密后,视为供应商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询问和质疑权利不受影响,可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提出。
10、招标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10.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提交质疑函。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对收到的质疑,将通过书面形式答疑。
10.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请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10.4询问或答疑的内容若涉及到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将以补遗公告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供应商发布,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统一通过网络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通知,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1.2招标文件的修改主要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密切关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为使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请供应商自行登录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1除专用术语外,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材料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大于”、“不小于”、“以前”、“以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少于”、“超过”、“低于”、“高于”、“大于”、“小于”,不包括本数。
12.4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为PDF)应与原件大小保持一致,至少不小于A4幅面(纵向或横向),扫描内容应当保证清晰可辨。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本项目所述的投标文件指电子投标文件。
13.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资格、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3)本次“政采云”平台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表格、空格或下划横线“____”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若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或者填写内容错误或者未按格式要求填写,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供应商应当对本招标文件“格式一:开标一览表”项目段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逐一报价,不得将完整采购项目段的内容拆开报价。
14.3投标文件一经提交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补充或者更正,除去评标委员会需要供应商提交澄清疑问的文件以外,任何迟交或补交的文件均不予接受。
14.4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逐项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条款中以表格、空格和下划横线“____”等形式标记的部分,为需要填写的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真实、有效的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或者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当在表格、空格或下划横线“____”中用“/”或“无”标记。
14.5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需要确定的选项。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
14.6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组成,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等规定的顺序编制并标注页码、准确设置评审关联点。未设置或未正确设置关联点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响应内容或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晰等,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7供应商应当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5、投标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指定格式正确填写投标报价,相应内容的报价应当计算正确。
15.2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一:开标一览表”上标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拟提交的总报价和分项单价(若有),总报价和分项单价均不得超过预算总价和预算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对同一投标项目只能有一个完整、有效且合理的价格,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若同一投标项目中总报价或分项单价出现选择性报价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本项目将会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一次性的报价。
15.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报价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费用、运输、安装、包装、服务地点、售后服务、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总价和投标报价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4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内容(响应方填写)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当为阿拉伯数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方式。如没有按照要求计算填写或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15.5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一经查实,其投标将被拒绝。
15.6投标报价应当为使用目的地交货价,此投标报价应当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产品、工程、服务以及经调试安装直到可正常使用为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5.7报价应当以人民币报价。
16、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的响应
16.1投标文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全面、完全响应技术、工程、服务、承诺等内容做出响应。
16.2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应当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标准。
17、证明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
| 序号 | 证件(文件)名称 | 资格提交要求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6)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
| 2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经有资质的非本单位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完整、清晰可辨的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计报告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的小型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两名注册会计师证书)。(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自然人提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
| 具有良好的供应商信誉 | 信用查询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询。查询渠道:(1)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2)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等。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 3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提供缴纳税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包含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3)依法免税的或无拖欠税款的,应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无拖欠税款证明。 |
| 4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税款所属时期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3)依法社会保险免缴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免缴证明。 |
| 5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按照要求填报《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8 | 法定代表人证明 |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授权委托书(若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
| 9 | 特定资格要求: | 要求:1.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经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认定(查实)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17.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通过资格审查:
①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出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情况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情况(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③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⑤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18、证明货物、工程、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18.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工程、服务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2供应商应当逐条对招标文件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进行评议,做出投标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实质性的响应;逐条说明并对应填报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若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未逐条对应填报或残缺或缺漏,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8.3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扫描文件和截图应当保证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若因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扫描件和截图无法识别或者信息不全的或者涂改或遮挡,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截图的,不得以黑白扫描件或黑白截图代替,若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截图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5本项目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签章、CA签章均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得以扫描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代替,若在指定位置漏签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为扫描的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若其使用与当事人名称全称不一致的标准公章,必须凭借当事人授权文件,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表明对其使用的与当事人名称全称不一致的印章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8.7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保证真实有效,若有不实后果自负,一经查实,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若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导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8.8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交。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保函、支票、汇票、本票。
19.3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
19.4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格式三: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缴彩色纳截图)”的,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19.5投标保证金退还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为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90日历天。
20.2在特殊情况下,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主要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公告形式告知。供应商可以拒绝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21.1本政府采购项目为昆明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当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的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21.2供应商对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过程中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2、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
22.1提交方式:网上提交
22.2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2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领取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当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准。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拒绝在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上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5.3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止,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审
26、开标
26.1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请供应商准时参加。
26.2开标时,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用加密时使用的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6.3解密结束后,将对解密成功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进行公开宣布。需要对投标报价和投标内容等进行签字确认(若有),供应商应当在开启签字后10分钟内按“政采云”平台要求进行签字确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政采云”平台要求签字确认,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4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文件时在“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报价应当为阿拉伯数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将可能导致报价填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开标时系统不能读取投标报价无法唱标,而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性将会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服务、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投标资格的合格性。投标文件只有全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果确定供应商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通过资格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进行评审。
27.2评审开始后,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7.3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或说明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7.4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报价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参数和服务内容是否完全满足,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7.5评标委员会将首先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采云”平台要求,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应当是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格式以及相关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服务;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与使用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
27.6决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7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格式、条款、条件和规范提交投标文件的;
(7)未按照“政采云”平台要求、条款、规定、格式逐一对应上传投标文件;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7.8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乎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7.9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7.10本项目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项目公告发布当日标准执行。
27.11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28、投标文件审查方法
28.1“政采云”平台系统审查流程如下:
第一步: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二步符合性审查。
第二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技术和商务内容(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三步报价符合性审查。
第三步:报价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报价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投标文件报价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第四步报价评审
第四步:报价评审,对供应商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审查(报价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五步结果汇总。
第五步:结果汇总,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供应商。
(注: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在资格审查时只能看到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部分,看不到技术、商务内容(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报价内容(报价符合性审查)、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符合性审查时,只能看到技术、商务内容部分,看不到投标文件报价内容(报价符合性审查)、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报价符合性审查时,只能看到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内容,看不到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报价评审)。在报价评审时只能看到价格评审优惠认定内容部分。请供应商认真核对响应内容提交是否正确,若提交错误可能对投标文件造成投标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2资格审查要求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6)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
| 2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经有资质的非本单位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完整、清晰可辨的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计报告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的小型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两名注册会计师证书)。(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自然人提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
| 具有良好的供应商信誉 | 信用查询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询。查询渠道:(1)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2)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等。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 3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提供缴纳税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包含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3)依法免税的或无拖欠税款的,应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无拖欠税款证明。 |
| 4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税款所属时期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2)成立日期不满一年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3)依法社会保险免缴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免缴证明。 |
| 5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按照要求填报《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8 | 法定代表人证明 |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授权委托书(若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
| 9 | 特定资格要求: | 要求:1.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经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认定(查实)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28.3符合性审查要求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电子响应文件上供应商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齐全,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 |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格式 | (1)投标文件完整,内容齐全;(2)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3)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和服务内容完全满足;(4)投标文件中表述含义明确;(5)投标文件内容和填写无遗漏;(6)投标文件填写的内容无错误;(7)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字迹清晰;(8)投标文件无计算上的错误;(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按照“政采云”平台的要求、条款、规定、格式逐一对应上传投标文件。 |
| 3 | 投标报价 | 供应商在一个项目中,只能有一个完整、有效且合理的价格,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5 | 串通投标 | 不能存在以下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6 | 技术部分 | 满足技术部分格式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 |
| 7 | 商务部分 | 满足商务部分格式要求(商务条款偏离表) |
| 8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若有) |
| 9 | 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若有) | 按照要求填报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并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
28.4价格扣除标准要求
| 价格扣除标准 | 评审因素及标准 |
| (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2)本次服务项目的承接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应当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方可获得价格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服务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享受同等价格扣除;(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服务承接企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享受10%的价格扣除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6)本项目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比例:20%(按国办发〔2025〕34号第二条,本国产品标准明确不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
28.5评分标准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是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但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但不得高于3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技术部分(F1) | 供货方案 | 食品供应能力和安全保障方案(25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供货保障方案进行评分,至少包括:①供货产品质量(包含但不仅限于: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基础资质,建立来料、生产、交付各环节检验流程,明确不合格品处理方式);②货源渠道(包含但不仅限于:采用主供+备选供应商模式,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储备与产能,动态评估供应商,建立稀缺、应急采购渠道);③产品追溯性及保障(包含但不仅限于:每批次产品赋唯一追溯标识,覆盖关键环节信息,建立追溯异常处理流程,保障追溯系统运维与信息完整性)。④配送保障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匹配项目需求选择配送方式,承诺配送时效,明确延误、破损等异常的应对措施,根据货物特性选择运输方式,规划合理运输路线,保障专项运力储备,遵循规范装卸流程,明确验收标准与流程,完成交付确认手续)⑤补货、退货、换货响应时限承诺和可行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补货、退货、换货响应时限承诺,补货、退货、换货响应的可行性方案)以上5项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25分;每有1项过于简略针对性不足的扣5分;无针对该项目的方案或未提供上述①-⑤项方案中任意一项得0分。 |
| 全程溯源设备投入及配送车辆投入情况(16分) | 1、全程溯源设备投入情况①基本设备(4分):有满足配送所需的清洗、切配、分拣、存储等设备,附设备图片和租赁/购置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得分;(租赁的设备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②检测设备(2分):有与配送能力适应的检测设备,附设备图片和租赁/购置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2分,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得分;(租赁的设备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③监控设备(1分):配备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监控视频存储期限不低于90天,附设备图片和租赁/购置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分,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得分;(租赁的设备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④定位系统监控应用(2分):食材至加工场地出厂后全程运送路线及视频监控信息实时监控,能及时传给配送学校,学校可实时查看食材配送情况及企业现场情况,附软件功能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2分,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得分。注:以上各评审项须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相关材料需在有效期内方可得该项对应分值,否则不得分。2、配送车辆投入情况1.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置的厢式冷藏车≥2辆,得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厢式冷藏车进行评审,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数量不足或没有按要求配备的得0分。1.2.供应商为本项目配置的面包车(非客运)或厢式货车(非冷藏车)≥3辆,得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面包车(非客运)或厢式货车(非冷藏车)进行评审,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3分,数量不足或没有按要求配备的得0分。注:提供车辆前后(车牌同框)照片、行驶证正反面扫描件、驾驶员驾驶证、购车租赁发票扫描件、租赁车辆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需在有效期内),未根据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清晰的不得分。 | ||
| 食品安全及应急预案 | 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16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食品安全方案进行评分,至少包括:①食品安全方案(包含但不仅限于:覆盖食品采购、加工、运输全环节管控,明确风险排查机制与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程);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仅限于: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分工,规范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要求,建立安全操作记录留存机制);③食品保存措施(包含但不仅限于:按食品特性控制储存温湿度,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保存环境与食品新鲜度);④食品质量保障及违约处罚措施(包含但不仅限于:落实食品检验与溯源管理,约定质量不达标时的赔偿、补货责任,明确违约处罚标准)。以上4项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6分;每有1项过于简略针对性不足的扣4分;无针对该项目的方案或未提供上述①-④项方案中任意一项得0分。 | |
| 应急预案(8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分,至少包括:①突发事故及故障处理预案;②应急人员安排及职责分配;以上2项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8分;每有1项过于简略针对性不足的扣4分;无针对该项目的方案或未提供上述任意一项方案得0分。 | ||
| 商务部分 | 人员管理(3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管理方案进行评分,至少包括:①人员管理方案(包含但不仅限于:明确人员选拔、培训、考核流程,保障岗位适配性,建立人员应急调配机制);②人员配置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按岗位需求确定人员数量并提供人员健康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明确关键岗位资质要求,预留人员储备应对突发情况);③人员管理制度(包含但不仅限于:规范考勤、岗位职责与奖惩机制,明确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留存管理记录)。以上3项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3分;每有1项过于简略针对性不足的扣1分;无针对该项目的方案或未提供上述①-③项方案中任意一项得0分。 | |
| 类似业绩(2分) | 根据投标人2023年至今已完成或正在服务的同类综合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注:每个合同供货内容应当同时包含:食堂食材食品进行供应及配送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同时包含):1、清晰可辨的业绩合同(合同需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等关键信息页));2、提供与业绩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网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未提供或单个业绩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此业绩应当按无效处理。 | ||
| 价格部分(F2) |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低于或等于预算的报价。满足招标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注意事项:1.若供应商所报产品/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服务,并且供应商及小微企业产品/供应商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附件(须说明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以及涉及投标产品的名称、价格),则其评标价=供应商报价中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部分×(100%-10%);否则,其评标价=供应商投标报价。价格评分将在评标价的基础上进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29、评审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
29.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9.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集中采购机构或参加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和需要澄清的相关内容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向供应商发起澄清程序,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澄清程序中要求的内容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做出答复,供应商必须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答复,供应商的答复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则按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29.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总价或投标报价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总价或投标报价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9.5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报价及实质内容。
30、评标委员会
30.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1、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31.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1.2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格式、条件、规定进行。
31.3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31.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主要根据投标报价,同时根据各项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因素对供应商投标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31.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注: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报价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满足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报价供应商,其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报价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6)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的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8)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9)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5〕3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称“政采贷”)及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难题、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的有效举措。“政采贷”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将合同款项支付到融资回款账户后,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收回贷款。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履约及预付款保函,其中,投标、履约保函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合同履约等过程中,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由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投标(响应)、履约凭证,用以替代原需缴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是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为防范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担返还预付款的担保凭证。
31.6废标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2、保密
32.1评审开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等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任何一家供应商和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2.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2.3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4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情形。
33、中标结果
3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3.2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其中的一个标段,若同一个投标人在本项目所有标段中得分均最高,将遵循标段优先级(1标段>2标段>3标段)的顺序推荐中标人,评标顺序按照标段顺序进行。
33.3若出现2家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在评审现场确定中标供应商。
34、中标公示期
34.1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告中标结果。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5.2如报价不符合要求或超过预算时,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将否决理由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35.3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35.4最低报价不是中标及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5.5供应商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外包合同内容以及肢解合同。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自行下载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即视为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间。
36.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7、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金额的10%)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和采购人商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注:如采购人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则上述相关条款无效。
38、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9、法律责任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0、中标服务费
39.1免收中标服务费
41、缔约过失责任
41.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采购单位的配合下,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没有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41.2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1.本项目核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交流互动〉以往留言查询〉国库司第72页的留言回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无核心产品。
2.需求:
对各标段所属的食堂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面条、米线、肉类、禽蛋、蔬菜类、牛奶、水果、调料干杂类、面包糕点类等大宗食品)进行供应、配送,具体品种、数量以采购人及各学校通知为准,据实结算。
各校预算划分表
| 学校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所属标段 |
| 安宁市第二中学 | 3100 | 一标段 |
| 安宁市八街小学 | ||
| 安宁市一六街小学 | ||
| 安宁市和平学校 | ||
| 安宁市鸣矣河小学 | ||
| 安宁市石江学校 | ||
| 安宁市第一中学 | ||
| 安宁市县街学校 | ||
| 安宁市昆钢第一中学 | 3100 | 二标段 |
| 安宁市昆钢实验学校 | ||
| 安宁中学太平学校 | ||
| 安宁中学太平学校(小学部) | ||
| 安宁市第二小学 | ||
| 安宁市太平学校 | ||
| 安宁市青龙学校 | 3000 | 三标段 |
| 安宁市温泉小学 | ||
| 安宁市禄脿学校 | ||
| 安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 ||
| 安宁中学 | ||
| 安宁市实验学校 | ||
| 安宁市特殊教育学校 |
3.技术参数:
3.1.大米:
一级大米,每袋20-25公斤的定型包装,外包装上标识有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SC标志等,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标执行标准GB/T1354-2018。
3.2.面粉:
国家特制一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等级为国标特制一等面粉;包装标准:编织袋包装;包装袋标准符合国家GB/T8946—2013的规定和要求;有合格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包装袋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严密;不破包,不渗漏。
3.3.其他粮食制品(米线、面条等)
(1)严格执行GB2715(粮食加工品)、GB2716(生湿面制品)、GB17400(方便米线米粉)等国标,遵循GB14881(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及监管要求。
(2)主要原料:小麦粉(GB/T1355)、大米(GB/T17891)、杂粮粉(对应国标),无霉变异味,污染物符合GB2715。
(3)辅料:食用水(GB5749)、食用盐(GB5461,加碘盐20-30mg/kg)、添加剂(GB2760,禁超范围限量)、油脂/调味料(对应国标),均需溯源及合格证明。
(4)色泽正常均匀(无焦斑霉点)、有谷物本味(无异味)、形态完整(面条无断粘/米线无碎渣,煮后不糊软)、无肉眼杂质。
(5)预包装标注: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厂家信息、SC号、产品标准号,材料符合GB4806.7/8(无毒无异味,禁回收料)。
3.4.食用油:
一级菜籽油,5升-20升桶装油。符合(非转基因)质量标准GB1535,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指标按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T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材料采用洁净、无污染、无相关副作用的塑料桶,供应商各批次菜籽油供货到学校验收的保质期≥保质期截止到期前6个月
3.5.鲜肉:
3.5.1猪肉:品种:生鲜猪肉(详见采购清单);规格: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注水、注其他物质、病猪、死猪、老母猪肉和老公猪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有光泽,不发黏;肉无异味、臭味;淋巴结的大小和数量正常,横切面颜色呈淡黄色或偏灰色。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猪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2牛肉:品种:生鲜牛肉。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3鸡肉:品种:生鲜鸡肉;规格: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病鸡、死鸡肉等。肉无异味、臭味。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品质等合格;相关证书齐全完备,所配送肉必须具备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的肉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
3.5.4鸭肉:肉无异味、臭味、肉质细腻且干净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3.6.水产品:
通用基础要求:品质:无异味、臭味,肉质(组织)新鲜干净,无毒害、无寄生虫、微生物超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法定标准
3.6.1鲜活水产品类:
(1)鱼类:肉质紧弹,鳞片完整无脱落、皮下出血、红鳞,鳃丝鲜红无异味;
(2)虾类:壳亮无黑斑、破损,肉满弹,须足完整;
(3)贝类:壳无破损、裂纹,鲜活时闭合紧、触后速合,无泥沙;
(4)其他(蟹、头足类):蟹壳硬有光泽、活动力强;头足类体表光滑、肉紧实。
鲜活水产品状态游动、活动敏捷,无呆滞、翻肚、无伤残、畸形、病害(如溃疡、烂鳃)。若各学校需已宰杀的鲜活水产品,宰杀时间(以到校时间倒算)夏季(6-8月)≤4小时;冬季(12-2月)≤6小时;春秋季(3-5/9-11月)≤5小时。
3.6.2速冻海水产品
速冻工艺合规,避免冰晶破坏肉质,全程-18℃以下冷链,无反复解冻。包装采用食品级包装、无破损、漏气、胀袋,密封防污染。标签需注明含名称、产地、日期等(符合GB7718)。解冻后需达到无明显冰霜、霉变、异物,形态完整,无异味,肉紧弹、保鲜味,无发黑、发黄等异常。安全满足菌落总数等不超标、重金属、残留合规。添加剂:符合GB2760,不超范围。
3.6.鲜鸡蛋:
(1)≥55G/个,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具有稳定的产品原料供应,有长期产品质量合格的信誉保证,产蛋的蛋鸡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能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的各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无霉斑,透光时蛋内无黑点及异物;去壳后蛋黄凸起完整并带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鸡蛋保质期不少于30天。个头中等偏大,表面未经过清洗处理拒绝接收。
(2)每学期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鸡蛋各批次检测报告,核心检测内容如下:单个重量≥55G且符合国标,原料供应稳定、蛋鸡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重金属(铅、汞、镉、砷等)含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霉斑,透光检查蛋内无黑点异物;去壳后蛋黄凸起有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可见异物;保质期≥30天(标注清晰),个头中等偏大,蛋壳表面未清洗(天然保护膜完整),不符合项批次拒绝接收。
3.7.蔬菜:
(1)菜叶外形正常、叶根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配菜类(根茎、瓜果类):无虫害、发芽、发霉现象、成熟度良好;要确保质量、安全、卫生、新鲜,不得掺杂腐烂、变质及营养卫生不达标的产品;货物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标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定期、不定期抽查。
(2)供应商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有自检设备及快检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快检仪、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水分测定仪等,设备需定期校准,确保检测精度符合要求。
(3)每批次蔬菜到货后,供应商需立即开展快检工作,检测项目至少涵盖农药残留、感官质量;每周需开展1次全面自检,检测项目增加重金属含量、水分含量等关键指标。
3.8.调味品:
(1)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调味品需要预包装,标明厂家、生产日期、质保期等各类信息,所出售的所有批次的货品能够出具检测报告,在保质期内。
(2)其他食品原料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9.牛奶:
3.9.1.学生纯牛奶,20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9g,脂肪含量≥3.1g,非脂乳固体≥8.1g。执行灭菌乳《GB25190》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2.学生调味乳,20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3g,脂肪含量≥2.5g。执行灭菌乳《GB25191》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3.纯牛奶,25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50g(ml).每100g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3.3g,脂肪含量≥3.7g,非脂乳固体≥8.1g。执行灭菌乳《GB25190》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4.调味乳,250ml(g),利乐无菌纸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50g(ml).每100g纯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4g,脂肪含量≥2.8g。执行灭菌乳《GB25191》标准,保质期≤6个月。
3.9.5.常温酸奶,200ml(g),利乐无菌盒装带吸管,每盒净含量200ml.每100ml酸牛奶中,蛋白质含量≥2.3g,脂肪含量≥2.5g。执行国家标准,保质期≤6个月。发酵酸奶
质量要求:
(1)采购学生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检验标准,确保为安全健康食品,所供包装需清晰反映食品的理化指标,临保期小于等于30天的产品不得配送到学校;
(2)学生饮用奶产品纯牛奶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禁止使用或添加复原乳和营养强化剂,不添加任何防腐剂;
(3)在整个供货期内,采购人有权要求对所供牛奶货物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供货商支付,若检测不达标,则采购人将终止合同,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奶制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农垦发〔2000〕6号文件)要求。有合格达标结论的产品检验报告。制品原料和辅料质量、产品质量、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包装盒、袋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注:
1.本需求中所列产品并非实际供货中的全部产品,本需求反映的内容只是在供货过程中使用较多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必须满足学校对产品的需求,不得以本表中未列出为由拒绝供应其他产品,凡涉及本表中未列出的产品供货时,食材及货物产品质量须不低于国家现有标准或行业标准。
2.最终供货数量以项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实际验收配送数量以及种类为准,请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自身风险确定折扣率报价。
3.项目执行过程中除食材标准统一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鸡蛋按照投标单价×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其余生鲜食材、配料等均以供应商所投下浮率×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
4.服务要求
4.1.接收查验
(1)验收单位:由各独立核算的学校指定专人负责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必须按照学校选定的中标品牌供应食品原料,必须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供货方每次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学校提供该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2.食品抽样封存程序
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食品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食堂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供应商应指导学校做好样品保管工作,避免样品因保管不善发生质量劣变。为减少不必要的食品损耗,以食品(粮油)供货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食品(粮油)仅抽样一次。样品有效期同食品(粮油)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因抽样形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交接食品(粮油)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食品(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食品(粮油)使用完2日后,如无食品安全事故,留存样品自动失效。
4.3.食品储存
供应商应帮助学校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藏仓库。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储藏保鲜设施,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绳、防霉变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食品原料储藏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4.4.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4.4.1.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商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肉类须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索取相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向学校配送食品时,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
4.4.2.合理确定供应周期
由于学校储粮条件和保管能力有限,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食品(粮油),各地应立足当地的气候特征和学校的储粮条件,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粮油数量,提前向供应商报送粮油计划,节约中转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学校采购成本及储粮安全等因素,向学校提供粮油配给储存的合理化建议,降低配送成本,按需配送,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粮油质量劣变。
4.4.3.食品安全责任
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没收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是所供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是所供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掺假、掺杂、伪造、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营养、卫生的;五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六是所供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保质期不足七天的粮油制品的;七是所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是所供食品与中标食品不相符的;九是转包他人的;十是连续3次不能按时供货的;十一是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十二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供应价格的;十三是私自串换供应品种、降低供应质量或私自与学校有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是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的粮油制品;十五是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4.4.质量追溯
为保证粮油、蔬菜、肉类质量,确保消费食用安全,实现粮油、蔬菜、肉类质量追溯性,确保能追溯至其原始状态,必须制定质量追溯机制,建立追溯制度。一是保证采购原粮、蔬菜、肉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建立原粮、蔬菜、肉类入库检验制度。二是保障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和消费过程中不变质、无污染。三是监督管理生产、供应和消费全过程,收集整理各相关环节规章制度及记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如发现销售的粮油、蔬菜、肉类质量问题,应及时将销售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收回,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及时对出现问题进行整改。
4.4.5.供应商方人员在配送食品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事故(含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供应商人员受损,由供应商承担,教育体育局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4.6.如学校出现食品中毒事件,在双方责任不明确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先暂付,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承担应有费用。
4.4.7.供应商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食品工作应急预案;所经销的食品均应按规定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定点检测有效检验报告等各种有效证明,其索证有效率达100%;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参与食品配送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确保进货源头安全,建立进货台账,确保食品质量,保证提供健康、放心的食品,确保安全、放心食用;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供应商对食品运输储存、供应要有稳妥的应急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4.4.8.供应商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采购人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其他事项
5.1.供应商应加强师生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定期对师生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营养餐学校食品储藏间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5.2.供应商应做到专车专用,要有专用的、固定的车辆冷链车配送食堂食材入校,要求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统一制作车体形象,配送人员统一服装并佩戴胸卡。
5.3.供应商必须将供应的产品定时、定量送至所有甲方指定地。
5.4.供应商需建立定期与各学校进行回访、沟通的机制,并针对产品分别提供一个“学生营养餐”售后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并保证该号码全天畅通,及时收集和处理配送中的相关问题。
5.5.供应商需建立各类突发意外事件应急机制并组建专门的应急服务团队,当出现产品未准时送达、送达数量不足、超过规定出厂日期、产品包装破损、规格不足、口感异常等问题时,并积极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必须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5.6.取得集中采购资质的供应商应当向教育、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作出书面的质量安全保障承诺。
5.7.学校在接收食品原料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学校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退出机制
第1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宁市市属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升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安宁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安宁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监管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食堂提供蔬菜、大米、食用油、面粉、肉、禽、蛋、奶、干货调料等大宗食材的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的评价、整改及退出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各学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协同实施。
第3条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评价与退出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合规。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价标准、流程及结果公开透明,保障供应企业平等参与和监督权利。
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实现对供应企业的动态监管。
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及供应企业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与信用约束。
第4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制定评价标准与退出规则,组织开展市级复核与监督检查,建立全市统一的供应企业信用档案与不良记录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共管,畅通师生、家长监督渠道,形成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管。
各学校:作为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日常验收、定期评价、问题上报及整改跟踪,落实退出相关具体事宜。
膳食监督组织:学校膳食委员会、家长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评价过程,收集师生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2章评价机制
第5条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食品安全管理(20分)、加工存储(20分)、产品质量(25分)、供货能力(15分)、服务水平(10分)、价格合理性(10分)五个维度,具体标准如下:
食品安全管理(20分):包括是否具备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索证索票完整性、食材溯源体系建设等。
未按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的,每次扣5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出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此项不得分。
加工存储(20分):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保持食堂食材适宜的温度,确保食材品质不受影响;符合卫生要求,杜绝污染食材的风险等;
加工或存储场所、运输车辆卫生不合格,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5次,此项不得分。
产品质量(25分):依据“双人联检”结果,考核食材新鲜度、感官性状、包装完整性、标签合规性等。
食材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次扣3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扣10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3次以上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供货能力(15分):考核供货及时性、数量准确性、冷链运输达标情况等。
延迟供货或退换货不及时,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配送数量误差超过5%,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累计5次,此项不得分。
服务水平(10分):包括问题响应速度、售后服务质量、师生满意度等。
接到投诉未在2小时内响应、拖延处理、敷衍塞责的,每次扣2分,同时每次按照投标承诺进行相应处罚;
师生满意度低于70%的,此项不得分。
注:满意度调查应覆盖不少于该校用餐师生总数的10%,采用匿名问卷方式,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价格合理性(10分):除定价食材外对比同期市场参考均价,或经三方认可的主流电商平台/批发市场均价。
价格高于市场合理区间10%以上的,每次扣2分;
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第6条评价方式与周期
第7条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季度评价、半年度总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内容保持一致。当季度的日常评价、季度评价及不定期抽查结果,统一纳入当季评价得分。
日常评价:学校每日依据验收记录对供应企业进行即时评分,每周汇总形成周评结果,每月形成月评价结果,上报市教体局,作为定期评价基础依据。
季度评价:学校每季度末组织由校方、膳食委员会、家长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结合日常记录、实地考察、样品检测及师生反馈开展综合评价,形成季度得分。
半年度总评:市教体局半年结合季度评价结果,形成半年度总评得分。半年度总评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不定期抽查:市教体局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抽查,抽查结果直接计入当季评价得分。
第8条评价结果分级
半年度总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90分及以上,持续保持优化;针对轻微问题下达《改进建议通知书》,督促企业5个工作日内优化,跟踪验证改进效果;
合格:80~89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问题、要求及5个工作日整改期限,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整改;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及佐证材料;
基本合格:70~79分,暂停配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25日内整改,教体局联合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继续供应,不合格按不合格等级处理,暂停期间由其他合规供应商正常供货;
不合格:70分以下,启动退出程序。
第3章退出机制
第9条强制退出情形
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供应的大宗食材引发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提供假冒伪劣、掺假掺杂食材或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被列入国家或省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因食品安全违法被依法查处的;
4.半年度总评“不合格”,或总评“基本合格”且整改后复查仍不达标的;
5.无正当理由中断供货累计达2次以上,或擅自变更食材来源、产地、品牌等关键信息未报备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食品安全隐患的;
7.违反合同约定,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8.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第10条紧急暂停供货
对涉嫌存在第八条第1、2、6、7、8项情形的,学校在初步核实后可立即暂停该企业相关品类供货,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市教体局备案。市教体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退出程序。暂停期间由其他合规供应商正常供货。
第11条退出程序
线索核实:学校发现供应企业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核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教体局。
告知与申辩:市教体局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企业发出《退出告知书》,明确退出理由及依据,给予其5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
审议决定:市教体局结合核查结果及申辩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出决定,书面通知供应企业及相关学校。
清退执行:供应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货款清算等手续。学校同步启动备用供应商衔接程序,保障供应中断时长不超过24小时。
备案公示:退出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教体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4章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12条信用档案与分级黑名单管理
市教体局建立供应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评价结果、整改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退出原因。
对强制退出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因一般违规退出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大宗食材采购;
因第八条第1、2、3、7项等严重情形退出的,列入安宁市教育系统食材供应“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
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延长至5年或永久禁入。
黑名单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政府采购平台。
第13条应急保障
市教体局统筹年度中标供应商企业,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供应企业退出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教体局依据季度评价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确保食材供应连续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供餐。
第14条责任追究
明确供应企业、校方、教体局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履约纠纷,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供应企业退出后,学校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学校存在隐瞒问题、虚假评价、未及时上报风险等行为的,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市教体局工作人员在评价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评审环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阳光采购原则,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利益输送。
第5章附则
第15条异议处理
供应企业对评价结果或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体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教体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复核小组进行审议,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复核期间,不影响紧急暂停或退出决定的执行。
第16条制度衔接
本机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17条动态修订机制
本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体局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食品安全形势变化或实际运行反馈,适时修订完善。
第18条解释与施行
本机制由安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此部分完】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和格式
(固定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使用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使用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线材、设备及外部设备、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使用方”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2、技术性能
2.1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3.1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5.1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2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6、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使用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单。
6.3付款方式:设备到位、运达现场、验收无损坏支付合同全款的9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支付合同全款的10%。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货物交货现场就微机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8.2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8.3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拆箱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4根据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5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使用方对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6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使用方将在卖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线材、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由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验收单,并支付相应的货物款项。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使用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货延误予以处罚。
10、索赔
10.1使用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交货延误
11.1卖方应按照“货物供货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
11.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使用方。买方、使用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标的金额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0%)计收,赔偿的期限及赔偿期限过后合同的履行事项,买方和使用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13、不可抗力
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使用方。除买方和使用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出具全额含税专用发票,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交: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30)天。
15.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可采取银行本票、支票的形式交纳。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60天内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买方和使用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使用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和使用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在买方和使用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和使用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和使用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和使用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
19.1除买方和使用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合同应在买方和卖方签字,并在卖方向买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及交纳中标服务费后生效。
20.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货物买方、卖方各执一份,集中采购机构存查一份。
20.3本合同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0.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使用方、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合同格式
合同登记编号:<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昆明市级政府采购[昆采XX***]号的采购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卖方提交的报价文件和采购设备一览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服务承诺;
成交通知书;
买方、卖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设备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在采购设备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设备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设备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买方全权委托使用方直接与卖方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方、卖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
买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卖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此范本仅为普通格式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双方可根据最终达成的成交内容进行调整、修改、补充,正式合同以采购双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为准。
第5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提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规定顺序上传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当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若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未实质性响应,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清晰的和完整的。问题应当正面回答,不得回避。
4、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当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清晰可识别。提交资料中,凡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项目签字人应当保证全部声明和对问题的回答真实有效、合法以及准确。
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料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
5.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电子签章签名版制作于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在参与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采购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如下: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4.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6.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若有请供应商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若无请填写“/”或“无”: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 1 | ||
| 2 | ||
| … |
7.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招标文件格式。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电子签章签名版制作于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6.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安宁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兹证明,姓名、性别、职务,系(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意公司参加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的采购活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________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 身份证正面(国徽面) | 身份证反面(人像面) |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6.2.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 身份证正面(国徽面) | 身份证反面(人像面) |
注: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7.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7.1承接企业划分(划型)确认书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本项目承接企业为大型企业,但必须保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2、()本项目承接企业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并且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2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若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安宁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2026年度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属于农、林、牧、渔业;承接企业为__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1,属于___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温馨提示:
1.请各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划型和附1、附2、附3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真实情况、正确填写行业划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大型企业必须保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签署、盖章。
7.2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有)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是()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2、否()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请在对应的括号内打“√”
1、是()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否()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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