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4530000JH202619831: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贡山公路分局2026年办公电信互联网采购项目)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6-10-11

【招标信用】4530000JH202619831: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贡山公路分局2026年办公电信互联网采购项目)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贡山公路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贡山公路分局2026年办公(电信)互联网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61983101
合同名称: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
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619831
项目名称:
贡山公路分局2026年办公(电信)互联网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
贡山公路分局
供应商(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所属地域:
怒江州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合同金额:
***.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2
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10
代理机构: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专家抽取记录:
中标、成交公告:
贡山公路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 2026年贡山公路分局中国电信融合业务服务合同.pdf
L
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2178
合同编号
2026年贡山公路分局中国电信融合业
务服务合同
(贡山公路分局2026年办公(电信)互联网采购项目)
第一部分合同书
合同签订地:[贡山县]
甲方:[贡山公路分局]
地址:[怒江州贡山县茨开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志龙]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地址:[六库镇向阳南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第(5、9)项业务(统称通信服务)
1、电路服务业务
2、语音专线业务
3、短号码业务
4、400业务
5、互联网专线业务
6、IDC服务
7、行业短信业务
8、[云业务]
9、[宽带]
相关业务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合同组成及效力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如下:
1、本合同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其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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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
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
准。当不同业务的专用条款就同一事项约定、解释不一致时,各项业务分别以其
业务的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
准。
甲方:[贡山公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冯大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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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互联网专线业务
第一条定义
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
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
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
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
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
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
公网IP地址。
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
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
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专用条款约定速率的90%。
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
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
2.1甲方使用乙方[一条100M]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办公],具体以盖
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贡山公路分局],部门章印鉴样本见
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
业务实际开通地址:[贡山公路分局机关]
业务经营范围:[办公]
业务开通速率:[100M],对应上行[100M]、下行[100M]
公网IP地址数量(个):[1]
接入方式:[LAN]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
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专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
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为本专用条款的附件,受本专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本专用条款服务期限为[12]个月,(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
日)自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
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限与本专用条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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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专用条款内容对于
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三条甲方协作事项
3.1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
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
电费用。
3.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
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
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
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乙方认定甲方违
规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7个工作日整改期,整改合格的不得终止服务。
3.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
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
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
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
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
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
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
第四条业务的开通
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
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
本专用条款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
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
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
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专用条款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
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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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
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
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
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5.3若甲方在本专用条款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支付服务剩
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互联网宽带包月业务
第一条业务概述
1.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将甲方及甲方确认的,已与乙方签订
的《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的用户集中向乙方缴纳电信费用,有关通信费标准和缴
费方式的约定均按本合同执行。
1.2甲方纳入费用包月的宽带[36]条。
第二条业务使用方式
2.1甲方包月的话费项目包括:月基本费、宽带费。
2.2甲方承诺纳入包月业务(宽带[36]条)资费为:1080元/月。
2.3如业务套餐的标准存在“月承诺消费额”的,甲方使用的单项终端月使
用费不低于其承诺的“月承诺消费额”
2.4甲方应提供真实的最终用户个人资料且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用户提供的
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2.5甲方使用电话业务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正常消
费使用,不得恶意欠费停机、不得随意消户。
2.6如甲方后续还有新装通信业务需求须另列合同号,不得并入原优惠套餐
的合同号中进行优惠。甲方新增设备号若需要享受套餐优惠,必须重新签定新的
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合同。
第三条通信及服务质量
3.1乙方应按《电信业务服务协议》及《电信服务标准》的业务质量要求,
保证甲方使用业务畅通。
3.2乙方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乙方将提供服
务热线,并确定专业服务人员联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3.3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
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3.4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
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3.5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
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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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业务的费用及支付
1.1甲方使用上述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一条50M互联网专线月使用费为1500元/月,18000元
/年;二:宽带[36]条(使用地点:7条牛郎当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生活区)
暨桥隧所、5条高黎贡山独龙江公路隧道管理所、12条独龙江公路管理所、6条
丙中洛公路管理所、6条普拉底公路管理所),使用费为1080元/月,12960元/
年:两项业务月资费合计:2580元/月,一年业务使用费合计:***.00元/年。
甲方应在每年06月01日前支付该年使用年费。
上述融合业务使用期限为:[12]个月,(2026年01月01日-2026年12月
31日)。
1.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专用条款费用,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
行托收或现金支付)向乙方支付。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乙方: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六库人民路支行]
银行地址:[怒江六库人民路支行]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账号:[25130403290221022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00770469905G]
地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250号]
电话:[0886-3632240]
1.3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
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业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
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1.4服务使用费:甲方按照下述方式支付:
甲方须在每【年](月/季/半年/年)06月01日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
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年](月/季/半年/年)[***.001元服务费。
缴纳费用后,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
票。
1.5乙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负责项目涉及服务的正常升级;如甲方需增加合
同范围之外的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支付,并签署补充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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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1.2.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
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
1.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相关业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
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签署并遵守“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
书》”
1.4.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通信服务,不
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以任何方式提
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
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6.应当保证连接到电路和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
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1.7.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通信服务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费用、服务费、
功能费、通信费等)。
1.8.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通信服务所涉服务类型、数量、
技术要求、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1.9.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
的,双方视为通信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通信服
务的开通调测工作。
1.10.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
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通信服务,
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使用、付费等行
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线路
或设备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
1.12.未经用户的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
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商业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商业信息
1.13.应当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网络安全、信息安
全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
提供通信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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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资源具备的情况下,负责依据双方确认的时间完成相关通信服务的
开通。
2.3.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通信服务的,
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通信服务。
2.4.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
定提供通信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2.5.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通信服务的服务功能、操
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如调整涉及甲方费
用增加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接受或终止服务,终止服
务的乙方应退还已付未服务期间的费用
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2.7.负责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
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2.8.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
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
缴完毕。
第三条服务质量
3.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3.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通信服务标准和通信服务质量要求,
保证通信服务畅通。
3.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
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3.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
3.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
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
障的处理。
3.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服务故障或影响相
关服务正常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7.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通信服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
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
3.8.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
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配合。
3.9.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
的问题。
第四条保密
4.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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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
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4.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服务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持
续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使用通信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
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实
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本合
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服务并已产生但尚未缴纳的费用,并应当向乙方
支付该服务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
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5.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
[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通信服务直至
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
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
5.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
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
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损
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
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
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
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5.4.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
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
5.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
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3]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3]%;乙
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
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6.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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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
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
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6.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
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
条约定执行:
7.1个人信息种类:[/];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
为:[/]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7.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
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
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7.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
篡改、丢失。
7.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
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
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7.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
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其他
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9.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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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修改本合同。
9.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9.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
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
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
写拥有所有权。
9.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
代理关系。
9.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
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9.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
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9.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
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9.7.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
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
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
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
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电子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
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
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
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9.7.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贡山公路分局]
地址:[贡山县茨开路201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6735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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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分]公司
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1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673500]
电子邮箱:[***@189.cn]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
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8.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
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
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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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
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
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
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
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
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
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
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
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
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
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
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
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
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
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
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
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
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
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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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当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
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
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
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
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
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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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
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
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
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
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
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
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
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
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
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
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
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
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
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
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
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
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
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
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
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
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
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
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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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
节片断;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
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
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
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
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
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
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
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
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
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
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
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
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
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
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
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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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
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
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
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
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
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
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
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件/月时,贵公司有
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
十八、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
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17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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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用户入网责任书
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
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中国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
信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中国
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
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
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
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
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
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
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
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
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
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
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
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
国电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
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
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
号变更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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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
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
务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
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
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
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
http://www.beian.gov.cn
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
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
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
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作为中国电信用户,同意遵守《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
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用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19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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