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中标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昭通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结果】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昭通市 采购单位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TZC2026-G1-01244-YNYZ-0008
二、项目名称: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标段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长沙盈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288号投标总报价(含税):4292000(元)91.53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
1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采购需求内容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应兴(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万金灵(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姜红,李金龙,张念云,王康,王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6〕11号文的计算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前一次性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卧龙社区世纪大道81号5号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九栋一单元三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荣彪
电 话:***
1
附件信息:
1221(修改)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docx
353.3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376.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昭通市公告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6:34
评审专家名单周应兴(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万金灵(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姜红,李金龙,张念云,王康,王帆
总中标金额¥429.2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荣彪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卧龙社区世纪大道81号5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九栋一单元三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
附件1
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

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TZC2026-G1-01244-YNYZ-0008
采购人: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
注意事项
各供应商: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2.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
3.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汇信CA:0571-88350735、云南CA:4006727666、云南壹证通:40000406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福建CA:0591-87760022或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4.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供应商上传或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8.供应商应提前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相关电子采购流程可在政采云(https://e-learning.zcygov.cn/index)自行查阅。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五章采购需求6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9
第一章招标公告
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 四次 )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 政采云 ”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09-29 09:00(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TZC2026-G1-01244-YNYZ-0008;
2.项目名称: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
3.预算金额(万元):466.00万元;
4.最高限价(万元):466.00万元;
5.采购需求: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29辆、压缩式垃圾车2辆,3m³勾臂箱210个,240L垃圾桶420个,18m³压缩式垃圾箱5个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交付;质保一年,维保三年。
注:供应商可自报更短的交货期(供货商必须要考虑落户落牌政策、时间,并结合政策等因素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规划落地交货并完成车辆调试及验收,留足办理落户落牌的所需时间;因未考虑到政策、时间交货较晚导致最终无法落户落牌的问题,由供货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标段)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未填写比例数值,或比例数值未达到80%的,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09-0706:00至2026-09-14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对应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前应进行注册及企业数字证书(CA)的办理;若供应商之前已经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可以直接绑定,无需重复办理。供应商在注册办理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拨打客服热线4006727666咨询。
4.售价:¥0元/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6-09-2909:00(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网上智能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3.保证金缴纳金额(元):¥40000.00
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网银、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点00分
6.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上发布,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它网站转发无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卧龙社区世纪大道81号5号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九栋一单元三楼
联系方式:******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采购人名称: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卧龙社区世纪大道81号5号楼联系方式:*** ***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九栋一单元三楼联系方式:*** ***
1.1.4采购项目名称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四次)
1.1.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1.6采购预算小写:466.00万元大写:肆佰陆拾陆万元整
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
1.3.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45日历天内交付;质保一年,维保三年。注:供应商可自报更短的交货期(供货商必须要考虑落户落牌政策、时间,并结合政策等因素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规划落地交货并完成车辆调试及验收,留足办理落户落牌的所需时间;因未考虑到政策、时间导致交货较晚,最终无法落户落牌的问题,由供货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货物所属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若供应商是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若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若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④若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若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承诺或证明材料)。2.1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供 应 商 应 在 “ 信 用 中 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提供书面承诺或证明材料)。2.2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及附注(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提供目前现有的财务报表)。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和查验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6〕23号)文件要求,审计报告须赋码,赋码不规范、核验异常的审计报告视为无效;②供应商须提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无需针对本项目或本项目采购人)。备注: 以上① 、②项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5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新成立的公司,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加盖电子签章(提供书面承诺或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8.供应商需承诺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1.4.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5费用承担□不要求承担☑要求承担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与投标活动时所产生的费用;2.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须提供相关承诺书。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6〕11号文的计算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前一次性支付。
1.9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集合时间:集合地点: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1.承包人不具备专项资质要求的应分包;2.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必须分包的项目分包时应征得采购人的同意;4.达到招标要求的必须招标。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12.2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允许正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资料名称: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
2.2.1招标文件的询问方式及时间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在线方式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2.2询问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2.2.5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3.2.1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
3.2.2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466.00万元(大写:肆佰陆拾陆万元整)。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含单项,如有)的以废标处理。注: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出厂价、配套货物、随车必需的辅助专用工具、运杂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费、货物运输保险、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除第一年商业险之外的所有全部费用。供应商根据现行市场价格自行测算出满足采购要求的投标报价。
3.2.6核心产品8m³压缩式垃圾车(挂桶型)、3m³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3.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40000.00 元 大写: 肆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网银、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且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提交。转账时,备注栏内必须注明投标项目编号,若分标段投标的,还须注明所投标标段名称。如未注明投标项目项目编号导致保证金与所投项目不符,后果由投标方自负,各供应商严格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确认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昆明巫家坝支行 开户名称: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账 号:15199083030077
3.5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6资格审查材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
3.7.1电子投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提交的,视为无效。
3.7.3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只需在格式文件规定电子签章及签名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及签名。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供应商应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网上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5.2开标程序开标方式: 网上智能开标 开标顺序: 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操作流程完成开标程序。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注:特殊情况专家名单经审批后确定。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 名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7.2中标结果公告公示媒介:与发布招标公告同一媒介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等
7.3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5%。1、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 3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缴纳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银、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成交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则视为放弃成交。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审查□不适用☑适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 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的通知》(云财采〔2022〕9 号)的规定,对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供应商,其报价扣除 10%后参与评审。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0.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不适用☑适用,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幅度: 同小微企业折扣一致)
10.3关于监狱企业□不适用☑适用,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0.4本国产品关于符合本国产品:1.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1.1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2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格式 ”的“投标分项报价表 ”中填写比例数值),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未填写比例数值,或比例数值未达到80%的,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1.3 供应商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如不提供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1.4 供应商需在《声明函》中逐一、准确填写产品名称、厂名、生产厂址三项信息(《声明函》中用斜线划除的地方无需填写),三项信息中任意一项未填写的视为该项产品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1.5 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在《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3.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10.7投标文件份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现场不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光盘。
10.8违约责任以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商议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
10.9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 以编排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0.10付款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10.11验收标准(1)车辆为原厂全新正品,具有出厂合格证,序列号、保修卡、维修手册等资料齐全,并可追溯查阅。(2)产品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一致,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确保车辆符合落户相关要求且能够落户及保证采购人(使用方)正常使用。(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后, 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使用方、供应商三方应共同进行验收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及标准,并填写验收单。
10.12中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货物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侵权指控。如发生此类指控, 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诉、和解以及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如有):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以上内容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否则视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保密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现场考察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考察现场的,不影响现场考察的正常进行(如有)。
1.9.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现场考察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9.3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相关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2.2招标文件询问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5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2.3.1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填写。
3.1.2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3.1.3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供应商必须对所投标段内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2.2本项目投标报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填报总价。
3.2.3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出厂价、配套货物、随车必需的辅助专用工具、运杂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费、货物运输保险、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除第一年商业险之外的所有全部费用。供应商根据现行市场价格自行测算出满足采购要求的投标报价。
3.2.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5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是全新的,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一切涉及物权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3.2.6各单项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单项控制价,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如有)。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有)。
3.4投标保证金(如有)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资格审查材料的特殊要求:
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关承诺,否则视为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签章处进行电子签章,要求的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一电子签名(亦可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写签字后扫描导入投标文件,单位公章及手写签字与电子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3.7.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出现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7.3投标人须在投标函“其他补充说明一栏”里进行承诺:中标后我方在技术人员、设备、财务实力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的所有条件,并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内容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注:此内容未按要求提供承诺,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3.7.4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注: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3.3供应商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4.3.4在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准时参加。供应商无须到现场开标,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网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进入到“网上开标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开标的工作人员姓名;
(3)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取所有已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由供应商对网上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导入有效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进行唱标,并记录在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4)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采购人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评标委员会组建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6.1.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6.4.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及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6.4.2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供应商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采购人及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更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一经核实,其投标将被宣布为废标,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6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7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终止采购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7.中标结果
7.1中标人的确定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书
7.2.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7.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7.3履约保证金
7.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上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须在投标函“其他补充说明一栏”里承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核查。未按要求提供承诺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7.4.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有)。
7.5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告。
8.质疑和投诉
8.1提出质疑
8.1.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1.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复。
8.1.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8.1.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8.1.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1.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云南亚卓招投标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同询问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九栋一单元三楼。
8.2质疑处理
8.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8.2.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但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8.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2.4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关于中小企业
10.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0.1.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0.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0.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0.1.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1.7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1.8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应判别为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但所提供的货物为大型企业制造的,即货物由大型企业生产且使用大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10.1.9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将不存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0.1.10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0.1.1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10.2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0.2.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0.2.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0.2.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0.3关于监狱企业
10.3.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0.3.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0.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10.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10.4.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10.4.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10.4.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0.4.5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
库〔2020〕46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提交)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附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 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提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
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提交)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注: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投标人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投标报价报价唯一且未超过采购最高限价。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其他实质性条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1)F1 投标报价:30 分(2)F2 技术与商务部分:70 分
评审得分计算公式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满分 100 分供应商的评审得分=F1+F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中标候选人优先顺序的规则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分别评分后,再根据各供应商的最后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名称 ”前标“★ ”号项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在评标过程中,核心产品,品牌、型号相同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若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按废标处理。满足开标条件时,核心产品品牌、型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评审后综合得分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的,由核心产品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综合总得分相等且核心产品投标报价相同时,商务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核心产品为同品牌的其他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2.1F1投标报价(30 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30%×100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注: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给予 20%,可与小微企业 10%扣除叠加,最高 30%。
2.2.2F2 技术与商务部分(70 分)产品技术参数(20分)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应针对采购需求中“产品名称及规格 ”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填报;本项目带★标识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必须完全满足,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没有负偏离,得20分; 非★参数每出现1项不满足技术参数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注:1.参数证明材料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未涉及的参数,由供应商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公告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正偏离,公告的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负偏离。2.正偏离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明页码,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产品技术及供货优化方案(20分)(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产品技术方案,根据产品技术方案中提供的产品安全性高、防护性能好、操作便利、稳定可靠性高、维保方案全面、具体;供货团队人员配置齐全、操作培训流程描述全面;备品备件保障方案全面、具体;供货优化方案内容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得13-20分;(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产品技术方案,根据产品技术方案中提供的产品安全性较高、防护性能较好、操作较便利、稳定可靠性较高、维保方案全面;供货团队人员配置一般、操作培训流程描述一般;备品备件保障方案描述一般;供货优化方案内容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得6-12分;(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产品技术方案,根据产品技术方案中提供的产品安全性一般、防护性能一般、操作便利性一般、稳定可靠性一般、维保方案不够全面;供货团队人员配置欠缺、操作培训流程描述存在一定欠缺的;备品备件保障方案描述不足的;供货优化方案内容针对性、可行性一般的,得1-5分。
售后服务、增值服务(15分)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应急保障措施、承诺响应及时、针对性强,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质保期后服务承诺具体且合理;增值服务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得11-15分;(2)售后服务措施有相关的承诺,有应急保障措施、承诺响应较为及时、有一定针对性,有违约责任承诺,有质保期后服务承诺;增值服务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得6-10分;(3)售后服务措施无竞争优势,应急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承诺响应较慢、不具有针对性,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无质保期后服务承诺的;增值服务不具体、不明确或可操作性差的,得1-5分;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10分)(1)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措施针对性强、质保体系完善、措施具体切合实际,对垃圾收运设备关键部件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且合理的,得7-10分;(2)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措施针对性较强、质保体系较完善、措施一般,对垃圾收运设备关键部件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且内容较合理的,得4-6分。(3)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措施针对性一般、质保体系一般、措施具体,对垃圾收运设备关键部件有部分质量保证描述,有违约责任承诺的,得1-3分。
业绩(5分)供应商在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已实施完成或正在承接)下列项目业绩:承担过1个与本项目投标产品类似设备的销售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个加一分,满分5分。说明:供应商为代理商的,提供产品制造商的业绩均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原件的扫描件,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清晰的,不予认可。同一个业绩不重复计分。

注:报价合理性: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1、2.1.2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2.1.1投标人有附件B“投标被否决条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作否决投标处理。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F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F2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计算投标报价的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与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方书面澄清确认。投标方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2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综合评分。3.2.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评审结果4.1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4.2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要求及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设计要求、设计标准和设计周期,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3.初步评审A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形式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A3.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资格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响应性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A3.4判断投标是否被否决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投标被否决条件不应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投标被否决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中的规定为准。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投标被否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A3.5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A3.6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可进入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仍可以满足招标要求具有竞争性,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进行综合评议推荐中标候选人。A4.1详细评审的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2)商务部分评审和评分;(3)汇总评分结果。A4.2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评分。A4.3商务部分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和评分。A4.4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5汇总评分结果A4.5.1扣分情况说明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应针对采购需求中“产品名称及规格”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填报;本项目带★标识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必须完全满足,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没有负偏离,得20分;非★参数每出现1项不满足技术参数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A4.5.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A5.1汇总评标结果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A5.2推荐中标候选人A5.2.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若出现得分最高分并列时,技术部分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仍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得票多者排序在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文件的综合情况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A5.2.2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3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否决投标条件一、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二、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B1.1有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4投标文件中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格式的;B1.5投标文件不符合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3.1投标文件的组成的;B1.6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B1.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有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B1.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名称或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名称或人员为同一人的;B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B1.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11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控制价要求的;B1.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B1.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B1.14未提供本项目验收标准承诺的;B1.15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B1.16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在有效期内的;B1.17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B1.18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B1.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11)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可根据实际项目进行调整。注:最终以甲乙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完成时限:质保期:质量标准:2交货地点:3付款方式: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o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o政府集中采购o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o邀请招标o竞争性谈判o竞争性谈判o询价o单一来源o框架协议o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o是o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o是o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o是o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o是o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o是o否(7)合同是否分包:o是o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o大型企业o中型企业o小微型企业o残疾人福利性单位o监狱企业o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o是o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o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o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o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o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o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o强制采购o优先采购o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o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o强制采购o优先采购o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o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o强制采购o优先采购o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o是o否o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o固定总价o固定单价o固定费率o成本补偿o绩效激励o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o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o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o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o是o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o自行组织o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o是o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o是o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o是o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o是o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o是,抽查比例:o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o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o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o一次性验收o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o是o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他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达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 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 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 4.4 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 4.6 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 5.4 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 6.1 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 7.1 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 7.2 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 7.3 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 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 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 12.2 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 13.2 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 13.3 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 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 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 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 15.1 款修理、重做、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 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逾期付款利息第 15.3 款第二节第 15.4 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 19.2 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 23.1 款其他专用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1.以下技术参数或要求所有描述为“支持”的,均表示具备、配置、提供、实现等意思。2.带★的为关键参数,已综合考虑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3.供应商对主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技术证明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试验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加盖公司公章予以证明,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和条件要求未响应。4.因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是压缩式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主要目的是收转运生活垃圾,核心功能及专用装置技术性能需要符合行业标准(QC/T1107-2019压缩式垃圾车、QC/T936-2013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因此仅凭厂家提供的产品彩页或宣传册或者产品说明书无法主观判断确认拟提供的车辆专用装置技术性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本项目采购的压缩式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专用装置性能部分需要提供检测/试验报告以判断车辆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检测/试验报告结论里需写明专用装置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一种车型提供一份检测/试验报告即可,加盖公司公章,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和条件要求未响应。5.所有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须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证明材料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表扫描件,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或车辆须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和条件要求未响应。6.本次采购的8立方压缩式垃圾车全部为搭配的240L垃圾桶使用,车型必须为240L翻桶型;25T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移动式与压缩垃圾箱配套使用,从安全性、稳定性、适配性上以及日常使用上的便利性考虑,本项目为配套垃圾中转站使用,3m³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将生活垃圾转运至中转站内移动式压缩垃圾箱压缩再转运,3m³钩臂式垃圾箱必须适配移动式压缩垃圾箱。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适配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7.本节提及的检测报告证明指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8.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要求及环保要求,能够取得正式合法牌照。二、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交付(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交付;质保一年,维保三年。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3.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一、质量保证条款(一)质量保证期所有产品1年质保,单一配件按质量三包政策执行。(二)质量承诺质保期内,因产品设计、制造缺陷导致的故障或损坏,供应商需免费提供维修、更换零部件服务,直至更换全新产品。严禁提供翻新、贴牌、不合格产品,若发现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供应商需承担退货、换货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二、售后服务条款(一)售后服务响应机制响应时间:供应商需设立7×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提供故障诊断及远程指导解决方案。到场时间:对于无法远程解决的故障,供应商需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云南省内项目),特殊偏远地区可协商延长至72小时。故障解决时限:一般故障需在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如发动机、液压系统故障)需在72小时内修复;若无法按时修复,供应商需提供同等规格的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临时使用,直至故障排除。(二)售后服务内容免费安装调试:供应商负责垃圾车的交车验收、操作培训,以及垃圾箱的安装、固定调试,确保设备正常投入使用。操作与维护培训: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保期内,为采购人提供不少于2次的现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规范、日常保养要点、常见故障排查等,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技能。定期巡检维护:垃圾车: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每6个月进行一次免费上门巡检,检查发动机、液压系统、密封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机油更换、滤芯清洗等保养服务。压缩箱: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免费巡检,检查箱体结构、防腐层、连接件等,对损坏部位及时修复,确保使用寿命。零部件供应保障: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保期外,供应商需以优惠价格长期供应原厂零部件,承诺零部件供应周期不少于10年,确保设备全生命周期使用需求。三、技术参数鲁甸县垃圾收运设施技术参数序号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单位数量要求18m³压缩式垃圾车(挂桶型)(1)★ 整车主要技术参数(提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测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或 (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或(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1.排放标准:国六★2.燃料种类:柴油★3.发动机额定功率(kW):≥115★4.总质量(kg):≥11850★5.额定载质量(kg):≥5300★6.整备质量(kg):≤6600★7.外形尺寸(长×宽×高mm):≥7400×2300×2400★8.接近角/离去角(°):≥17/10★9.前悬/后悬(mm):≤1200/2460★10.驾驶室准载人数(人):≥2(二)★专用装置性能(以下要求为行业标准QC/T 1107-2019压缩式垃圾车要求,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1.垃圾箱有效容积(m³):≥8★2.压缩循环时间(s):≤30★3.上料循环时间(s):≤35★4.卸料工作循环时间(s):≤60★5.专用装置可靠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6.作业噪声符合行业标准(不大于88dB(A))辆2支持23m³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一)★整车主要技术参数(提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测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或 (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或(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1.排放标准:国六★2.燃料种类:汽油★3.总质量(kg):≥3400★4.发动机额定功率(kW):≥90★5.额定载质量(kg):≥1500★6.整备质量(kg):≤1550★7.外形尺寸(长mm):≥4100;高×宽(㎜):≤2000★8.接近角/离去角(°):≥16/22★9.前悬/后悬(mm):≤1090/1000★10.乘坐人数(人):≥2(二)★专用装置性能(以下要求为行业标准QC/T 936-2013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1.装箱作业时间(s):≤60★2.卸箱作业时间(s):≤60★3.最大卸料角(°):≥43★4.在额定载荷的作用下,举升厢体至20°卸料角的位置停留5min,举升油缸活塞杆的沉降量≤2mm。★5.专用装置可靠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6.作业噪声符合行业标准(不大于88dB(A))辆29支持318立方压缩箱(需匹配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因本次采购的5个压缩箱是匹配乡镇原有的车辆使用,所以压缩箱必须与乡镇原有的3辆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车型为XGH5250ZXXD6,箱体参数为:钩心高度1570mm,钩轮距5400mm,后滚轮进入高度1070mm,导入高度120mm,滑移量1180mm)匹配,应标的产品由供应商自行考虑,箱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供承诺书承诺箱体与现有车辆匹配,二是必须提供安全承诺书,承诺供货后,后续使用过程中,非人为原因,出现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作业噪声(dB(A))≤70,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4.电机功率(kW)≥5.5,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7.垃圾箱有效容积(m³)≥18,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9.液压系统最大工作压力(MPa)≥19,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10.压缩循环时间(s)≤45,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11.上料循环作业时间(s)≤35,需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证明12.箱体需自带渗滤液收集箱,需提供证明材料个5支持4240L垃圾桶(铁质)1.材质:优质电解镀锌板,型材厚度不低于1.5mm(需提供证明材料)2.垃圾桶带盖一次冲压成型,底部配滚轮,可挂车,筒体设计防撞加强筋,防撞加强筋,(需提供证明材料)个420支持53m³勾臂箱(需与1.5吨勾背车匹配)1.垃圾箱容积(m³):≥32.外形尺寸(长×宽×高mm):自行考虑3.箱体板厚度(mm)≥34.侧板厚度(mm)≥25.顶板厚度(mm)≥26.承重(kg)≥400kg;7.箱体后端钢体定向轮,前端万向轮8.底漆做防腐处理(阴极电泳工艺),垃圾箱两侧采用电阻焊加二保焊焊接工艺,保证产品的气密性。9.底部采用汽车装甲技术,加喷涂复合高分子防腐防刮涂层,有效防止腐蚀、生锈,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个210支持6高压清洗设备配套7座垃圾中转站,每个中转站面积60-200㎡,供应商自行考虑套7说明:(1)本技术参数要求仅适用于鲁甸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配套设施项目。(2)本章各项采购需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采购需求的货物;本项目带★标识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必须完全满足,不满足作无效投标。(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货物、服务内容进行验收,一旦发现虚假应标行为,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参数证明材料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未涉及的参数,由供应商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公告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正偏离,公告的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负偏离。(5)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年月日目录(格式自拟)一、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总报价(含税)小写:¥ 元; 大写: 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质保期备 注注:供应商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竞争性报价。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投标报价,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其他费用一律不再进行支付。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分项名称制造商产地/国别制造商统一信用代码制造商企业规模(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比例数值(%)合价(元)总价(元)注:1.本表中“总价”价格应与“报价一览表”及“投标函”中总报价一致。2.以上报价包含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及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参加投标。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全部要求,提供本次采购全部货物,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元(¥),报价包含货物、运输、安装、质保、税费等全部费用;合同履行期限:;质保期为。2.价格优惠承诺(本国产品+中小企业)(1)本国产品优惠:我方所投全部货物均符合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国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100%;多品类货物本国产品成本占总货值≥80%,满足20%报价扣除评审条件,同意评审时按总报价×(1-20%)作为评审价计分。(2)中小企业价格减免:本单位/全部货物制造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依据财库〔2020〕46号文,申请招标文件约定__%价格扣除,扣除后报价参与价格分评审;已随投标文件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版),信息真实有效。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相关文件要求,并承担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后果。4.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日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的行为。7.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8.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关系。9.(其他补充说明)。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4、投标保证金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七、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及其他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四、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于招标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八、合同履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若我公司有幸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我公司对下列内容进行无条件承诺:(一)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补充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除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间内书面提出的疑问外,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等履行。(二)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述报价组成的所有内容、并包括《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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