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结果】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HZC2026-G1-02162-YNSZ-0050
二、项目名称: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东旭,李祥箇,王莹,徐成云(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杨云刚,贺勇,邓亮(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的规定,下浮10.00 %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063.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1
附件信息:
定稿-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招标文件.doc
663.2K
中小企业声明函
8.1M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29.1M
公告概要: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图
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YunnanShizhouProjectManagementCo.,Ltd
SZXMG
LL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YNSZ【招】CG26-95
采购人: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7-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30-
第五章采购需求-50-
第六章评标办法-53-
第一章招标公告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SZ【招】CG26-95
项目名称: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00元
采购需求: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在老寨乡白牛厂村茅山洞片区、水田乡斜坡村片区、水田乡嘎马底村片区等实施地力培肥8100亩,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合采购人发放,同时完成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提供完整资料台账,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质保期: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情况说明,本条不作为废标条款);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②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符合工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申请人,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对报价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证书:①供应商若为肥料生产厂商,须提供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②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合法有效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书面承诺:所投产品来源合法,可正常足额供货,愿意就本项目产品质量、制造商全部义务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
(2)申请人信誉要求: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
(3)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注: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才可参与投标,如申请人为了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兼容的数字证书(CA),在平台绑定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保证金缴纳金额:小写:¥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其他: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各位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的消息。
2.本次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各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查询链接: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yunnan。如有疑问联系95763。(1)供应商注册。供应商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后,方可参与项目。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业务支持-用户注册-供应商模块。(2)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须办理有效CA数字证书。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choose。(3)CA数字证书绑定。供应商进行CA绑定。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系统管理-ca管理-ca绑定。(4)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文件获取期限内,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获取采购文件,逾期将无法获取。(5)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供应商须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通过客户端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线上递交。投标客户端下载路径:https://market.zcygov.cn/application-market/#/download/list(6)开评标。供应商须在项目指定的开标时间前,提前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如:设备故障、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资金,用于采购“采购需求”所列内容。
3.招标范围
3.1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本项目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本项目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本项目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申请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4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费用
5.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中标单位还应承担本项目中标服务费。
6.质疑
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6.2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3投标人提供的质疑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项目名称;
(2)质疑理由及事实依据;
(3)质疑对象;
(4)联系电话和地址;
(5)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署名。
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6.5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7.投诉
7.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要求提供的货物、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办法
9.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9.1投标人应认真核查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9.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以及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答复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
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0.3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涉及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做出变更,将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0.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10.5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12.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12.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13.1.1资格审查部分;
13.1.2报价部分;
13.1.3技术、商务部分。
13.2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段(若分标段时)的,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4.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行拟定。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须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投包货物或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15.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货物或服务的竞争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仓储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验收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的价格总和、中标服务费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
15.3本项目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金额,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15.4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所列招标范围及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5.5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5.6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5.8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是全新的,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一切涉及物权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16.投标货币
16.1投标以人民币报价。
17.投标文件有效期
17.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7.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7.3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8.分包(本项目不得分包)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在中标后只能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9.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
20.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20.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0.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20.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20.6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电子签章)。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21.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交。
21.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21.5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方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1.6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2.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2.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
22.3为确保网上操作有效、合法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2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23.1投标文件提交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进行加密。
2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3.4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4.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0款、第22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5.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5.3开标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2)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投标人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投标人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5.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
25.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6.资格审查
26.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7.评标
27.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7.2评标原则及方法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7.3评标方法
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六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7.4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27.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本须知19条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8.废标情形
28.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中标结果
29.中标人的确定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2.履约担保
32.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确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8.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其他事项
33.采购代理服务费
33.1中标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的规定,下浮10.00%收取,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33.2中标人应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34.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34.1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若规定可以接受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审,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5.2其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关于中小企业: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工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报价将不再给予扣除。
10)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关于监狱企业: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关于采购本国产品: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5)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以最终双方签订条款为准,本样式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有机肥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及其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如下清单的要求提交货物(表格不够填写,供应商自行增加):
2.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即¥,该合同总金额是设计、生产、包装、仓储、运输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间包括所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
3.合同组成
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澄清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技术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
5.供货时间:。
6.验收
6.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规格、材料、数量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将所有资料、备品备件备齐,并保证货物的技术参数达到合同要求。
6.2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对货物、货物质量及其他方面有异议的,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7.售后服务:。
7.1乙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培训等,提供免费咨询电话。
8.付款办法
由招标人与成交投标人在供货合同中约定执行。
8.1开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技术服务
9.1乙方应派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配合工作。
9.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再配合甲方及有关单位,以此做好合同执行进度上的配合工作。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10.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1.索赔
11.1如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按合同价款的%(即¥元,大写:)向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任何纠纷)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满1年后以银行汇款方式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3.违约与处罚
13.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1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13.2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13.3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的违约金。
13.4乙方未能交付货物,则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的违约金。
13.5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和解决故障,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设备故障的应视为违约,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后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4.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5.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16.其他
16.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16.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6.1招标文件;
16.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6.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资格审查部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2)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扫描件)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相关要求。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名称)的(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注: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我方在近三年承接的项目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方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5.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若在本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方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投标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方将无条件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相关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及开户许可证
报价部分
一、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投标人须对所投项目的所有产品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本表中“投标报价”项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一致。投标报价包括货物(服务)的成本的价格(含利润)、人工费、利润、税金、质保期保障等全部费用、中标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即为本项目的总包干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除采购人在原项目上追加以外。
(2)如所投货物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须在上表中全部体现并明确。
(3)投标人对填写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类型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注: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投标人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国产品支持政策价格评审优惠声明函(如有,按需提供)
(本声明函适用于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或服务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时,且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时填写;单一产品采购或服务采购项目中不包含货物或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未达到80%的,不用填写。)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我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技术、商务部分
一、技术参数偏离表
填表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货物的参数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在“具体偏离情况”栏填写偏离的内容。
(2)投标人必须根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做出全面、真实地反映,投标人除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外,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支持参数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等)。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以技术支持资料为准;若无技术支持资料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若出现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等技术证明文件中,同一技术参数或指标互相矛盾,视为该项技术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廉洁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人,现作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4.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质量保证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投标书作为(投标人名称)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提供质量保证的证明。
我方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国有关部门手续完备、具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货物;保证产品为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
2.保证甲方在合同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提供的货物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和所签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3.保证“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全部内容的满足。
本保证书自开标日起90日内有效,如我方最终成交则至货物保质期满为止有效。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五、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六、售后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七、培训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八、投标人类似业绩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格式自拟)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在老寨乡白牛厂村茅山洞片区、水田乡斜坡村片区、水田乡嘎马底村片区等实施地力培肥8100亩,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合采购人发放,同时完成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提供完整资料台账。
二、技术要求
2.1规格及包装要求:按每袋40公斤定额包装,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包装物材质要求为里塑外编,包装物不回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2有机肥质量标准:
2.2.1外观颜色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均匀、无恶臭;
2.2.2生产使用的有机原料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中附录A要求,必须充分发酵腐熟,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禽畜粪便;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市政污泥及含有病原物或污染物超标的有机物料。
2.3执行NY/T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有机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表一
三、采购要求说明
1.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2.质量要求: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培训、技术指导等内容。
3.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
4.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进行完整报价,不得缺漏,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完成该项目工作的生产包装、成本、运输(含装卸费)、利润、税金、风险费、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补贴、质量(合格率)支持、售后服务费等的总和。
6.技术培训: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培训方案:按要求将有机肥分发到户,建立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农户签字盖印、发放人员和项目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发放清册,发放现场和领取人员照片等文字和影像台账。采购人要建立健全采购、抽检、公示、发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归档。
四、供货方式
1.须按采购人需求数量,供货地点,进行及时供货。
2.按采购人货物需求通知后2日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延期交货处罚:逾期交货中标人将向采购人每日偿付人民币2000元整的逾期违约金。
五、验收要求
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抽检工作合格后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附出厂检验合格证、第三方抽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开具有机肥的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发货凭证,由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按规格、参数及质量要求组织验收,收货人须如实在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一年。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
(1)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对于一般技术方面问题,技术人员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指导解决。如遇电话解决不了的问题,则中标人技术人员48小时赶赴现场为客户解决问题。
(2)在质保期内,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应立即更换货物并调查起因。因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应由中标人无偿替换。
3.在质保期内,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其他售后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
七、付款方式
合同商定时约定。
第六章评标办法
一、评审标准前附表
(一)资格审查标准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
2.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满足下列情形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将不进入综合评分。
(三)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30分)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满分70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计算评标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若以上顺序排列相等,则评标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3.1符合性评审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分标准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程序
4.1符合性评审
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4.2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人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4.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报价部分按评标方法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计算出各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程序中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对投标人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4.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统计分数原则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4.4评标结果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4.5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单位名
称)的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有机肥(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行业;制造商为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22人,营业收入为3559.84万元,资产总额为8216.22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
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3.(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
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1)“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定结果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
测试者提供有关信息:
1.企业名称:null
2.所属行业:工业
3.上年末从业人员22人,上年度营业收入3559万元。
测试结果:小型企业
测试时间:2026年9月26日
申明:测试结果是依据测试者提供的所属行业和有关指
标数据生成,其信息真实性由测试者负责。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供广大中小企业自测或政府部
门、有关机构及社会公众辨别企业规模类型。
60
1)“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定结果
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https://xwqy.gsxt.gov.cn/
ggc/中市网
四国国金C天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
我查政所白小企(干体工a我要学知
页要直直小企业/企业评
·企业名称: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
记关
立日期2001年05月07日
更不
场监面理局备号:01802238号-2有网
地:北京市海区马号:1000
61
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https://xwqy.gsxt.gov.cn/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
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
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
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
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
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不属于监狱企业
一、项目编号:HHZC2026-G1-02162-YNSZ-0050
二、项目名称: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标段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丹凤西路05号 | 投标报价:1475496(元) | 88.68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 有机肥 | 云师 | 40KG/袋 | 1944.00 | 759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东旭,李祥箇,王莹,徐成云(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杨云刚,贺勇,邓亮(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的规定,下浮10.00 %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063.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1
附件信息:
定稿-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招标文件.doc
663.2K
中小企业声明函
8.1M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29.1M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 ||
| 行政区域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公告时间 | 2026年10月08日 16:59 |
| 评审专家名单 | 李东旭,李祥箇,王莹,徐成云(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杨云刚,贺勇,邓亮(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 ||
| 总中标金额 | ¥147.5496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蒙自市银河路2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 附件: | |||
| 附件1 | |||
| 附件2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
| 附件3 |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 |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图
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YunnanShizhouProjectManagementCo.,Ltd
SZXMG
LL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YNSZ【招】CG26-95
采购人: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7-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30-
第五章采购需求-50-
第六章评标办法-53-
第一章招标公告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SZ【招】CG26-95
项目名称: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00元
采购需求: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在老寨乡白牛厂村茅山洞片区、水田乡斜坡村片区、水田乡嘎马底村片区等实施地力培肥8100亩,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合采购人发放,同时完成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提供完整资料台账,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实施面积(亩) | 采购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有机肥 | 8100 | 1944.00 | 吨 | 报价包含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费、二次搬运费、税费等 |
| 合计(元) | ***.00 | ||||
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质保期: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情况说明,本条不作为废标条款);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②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符合工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申请人,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对报价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证书:①供应商若为肥料生产厂商,须提供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②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合法有效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书面承诺:所投产品来源合法,可正常足额供货,愿意就本项目产品质量、制造商全部义务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
(2)申请人信誉要求: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
(3)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注: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才可参与投标,如申请人为了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兼容的数字证书(CA),在平台绑定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
保证金缴纳金额:小写:¥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其他: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各位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的消息。
2.本次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各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查询链接: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yunnan。如有疑问联系95763。(1)供应商注册。供应商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后,方可参与项目。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业务支持-用户注册-供应商模块。(2)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须办理有效CA数字证书。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choose。(3)CA数字证书绑定。供应商进行CA绑定。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系统管理-ca管理-ca绑定。(4)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文件获取期限内,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获取采购文件,逾期将无法获取。(5)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供应商须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通过客户端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线上递交。投标客户端下载路径:https://market.zcygov.cn/application-market/#/download/list(6)开评标。供应商须在项目指定的开标时间前,提前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如:设备故障、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操作路径: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名 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联系方式:*** ***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西城丽景25幢5号联系方式:*** *** | |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项目编号:YNSZ【招】CG26-95 | |
| 2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 3.1 | 招标范围 |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在老寨乡白牛厂村茅山洞片区、水田乡斜坡村片区、水田乡嘎马底村片区等实施地力培肥8100亩,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合采购人发放,同时完成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提供完整资料台账,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
| 3.2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
| 3.3 | 供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4 | 质量标准 | 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培训、技术指导等内容 |
| 3.5 | 质保期 | 一年 |
| 4 | 资格要求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4.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0 |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或修改,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及补遗文件进行说明,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当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
| 13.1 | 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投标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15.1 |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00元最高限价:***.00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金额时,作废标处理;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 |
| 15.4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人民币完税报价。 1.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仓储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验收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的价格总和,该报价应考虑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并能保证投标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工作,此价格在合同签订后不得调整。2.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投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如需调整视为投标人风险自担,采购人将不在采购报价外追加费用。 |
| 17.1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18.1 | 分包 | ☑本项目不得分包。□本项目中, 可以分包。 |
| 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本项目可以收取保证金为预算金额的2%,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小写:¥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必须从投标申请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账户名称:云南拾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银行账号:873900774310001注:备注栏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收款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
| 23.1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23.2 |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23.3 | 投标文件的退还 | 不予退还 |
| 2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
| 27.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2.1 | 履约担保 | 方式:不收取;金额:不收取; |
| 33.1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的规定,下浮10.00 %收取,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 35.1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 35.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 |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资料应该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 | |
| 2) | 1.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2.以下情况视为投标人同意撤回已上传系统的投标文件或其投标文件无效:(1)政采云电子平台显示投标人未上传投标文件; (2)因投标人原因上传的投标文件在开启文件时无法解密。(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 |
| 3) | 政府采购政策: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同时对小微企业的报价不再执行价格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 4)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申请人基于中标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人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 | |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资金,用于采购“采购需求”所列内容。
3.招标范围
3.1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本项目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本项目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本项目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申请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4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费用
5.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中标单位还应承担本项目中标服务费。
6.质疑
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6.2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3投标人提供的质疑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项目名称;
(2)质疑理由及事实依据;
(3)质疑对象;
(4)联系电话和地址;
(5)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署名。
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6.5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7.投诉
7.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要求提供的货物、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办法
9.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9.1投标人应认真核查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9.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以及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答复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
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0.3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涉及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做出变更,将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0.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中查看有关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10.5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12.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12.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13.1.1资格审查部分;
13.1.2报价部分;
13.1.3技术、商务部分。
13.2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段(若分标段时)的,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4.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行拟定。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须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投包货物或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15.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货物或服务的竞争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仓储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验收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的价格总和、中标服务费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
15.3本项目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金额,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15.4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所列招标范围及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5.5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5.6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5.8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是全新的,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一切涉及物权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16.投标货币
16.1投标以人民币报价。
17.投标文件有效期
17.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7.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7.3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8.分包(本项目不得分包)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在中标后只能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9.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
20.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20.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0.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20.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20.6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电子签章)。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21.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交。
21.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21.5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方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1.6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2.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2.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
22.3为确保网上操作有效、合法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2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23.1投标文件提交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进行加密。
2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3.4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4.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0款、第22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5.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5.3开标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2)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投标人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投标人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5.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
25.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6.资格审查
26.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7.评标
27.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7.2评标原则及方法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7.3评标方法
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六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7.4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27.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本须知19条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8.废标情形
28.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中标结果
29.中标人的确定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2.履约担保
32.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确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8.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其他事项
33.采购代理服务费
33.1中标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的规定,下浮10.00%收取,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33.2中标人应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34.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34.1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若规定可以接受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审,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5.2其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关于中小企业: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工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报价将不再给予扣除。
10)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关于监狱企业: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关于采购本国产品: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5)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以最终双方签订条款为准,本样式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有机肥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及其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如下清单的要求提交货物(表格不够填写,供应商自行增加):
| 产品名称 | 品牌 | 技术规格或型号 | 数 量 | 单 价 | 金额 |
| 合同总金额 | 大写: 小写(¥): | ||||
2.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即¥,该合同总金额是设计、生产、包装、仓储、运输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间包括所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
3.合同组成
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澄清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技术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
5.供货时间:。
6.验收
6.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规格、材料、数量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将所有资料、备品备件备齐,并保证货物的技术参数达到合同要求。
6.2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对货物、货物质量及其他方面有异议的,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7.售后服务:。
7.1乙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培训等,提供免费咨询电话。
8.付款办法
由招标人与成交投标人在供货合同中约定执行。
8.1开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技术服务
9.1乙方应派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配合工作。
9.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再配合甲方及有关单位,以此做好合同执行进度上的配合工作。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10.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1.索赔
11.1如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按合同价款的%(即¥元,大写:)向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任何纠纷)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满1年后以银行汇款方式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3.违约与处罚
13.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1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13.2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13.3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的违约金。
13.4乙方未能交付货物,则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的违约金。
13.5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和解决故障,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设备故障的应视为违约,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后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4.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5.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16.其他
16.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16.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6.1招标文件;
16.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6.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资格审查部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注册资金 | |||||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 注 |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2)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扫描件)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相关要求。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名称)的(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注: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我方在近三年承接的项目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方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5.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若在本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方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投标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方将无条件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相关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及开户许可证
报价部分
一、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投标报价(元) | 小写:大写: |
| 合同履行期限承诺 | |
| 质量标准承诺 | |
| 质保期 | |
| 合同履行地点 | |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 |
| 形式: | |
| 其他承诺或声明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制造商名称、国别 | 数量(1)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2) | 合价(元)(3)=(1)*(2) | 备注 |
| 投标报价: 元 | |||||||||
| 我公司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我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 |||||||||
注:(1)投标人须对所投项目的所有产品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本表中“投标报价”项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一致。投标报价包括货物(服务)的成本的价格(含利润)、人工费、利润、税金、质保期保障等全部费用、中标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即为本项目的总包干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除采购人在原项目上追加以外。
(2)如所投货物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须在上表中全部体现并明确。
(3)投标人对填写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类型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注: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投标人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国产品支持政策价格评审优惠声明函(如有,按需提供)
(本声明函适用于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或服务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时,且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时填写;单一产品采购或服务采购项目中不包含货物或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未达到80%的,不用填写。)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我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具体内容如下:
| 项目名称 |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技术、商务部分
一、技术参数偏离表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 | 具体偏离情况 |
| 1 | |||||
| 2 | |||||
| ... |
填表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货物的参数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在“具体偏离情况”栏填写偏离的内容。
(2)投标人必须根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做出全面、真实地反映,投标人除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外,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支持参数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等)。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以技术支持资料为准;若无技术支持资料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若出现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等技术证明文件中,同一技术参数或指标互相矛盾,视为该项技术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廉洁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人,现作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4.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质量保证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投标书作为(投标人名称)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提供质量保证的证明。
我方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国有关部门手续完备、具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货物;保证产品为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
2.保证甲方在合同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提供的货物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和所签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3.保证“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全部内容的满足。
本保证书自开标日起90日内有效,如我方最终成交则至货物保质期满为止有效。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五、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六、售后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七、培训方案
(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八、投标人类似业绩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合同内容 | 项目地点 | 合同金额 |
| 说明:附(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 |||||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格式自拟)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在老寨乡白牛厂村茅山洞片区、水田乡斜坡村片区、水田乡嘎马底村片区等实施地力培肥8100亩,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合采购人发放,同时完成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提供完整资料台账。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实施面积(亩) | 采购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有机肥 | 8100 | 1944.00 | 吨 | 报价包含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费、二次搬运费、税费等 |
| 合计(元) | ***.00 | ||||
二、技术要求
2.1规格及包装要求:按每袋40公斤定额包装,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包装物材质要求为里塑外编,包装物不回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2有机肥质量标准:
2.2.1外观颜色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均匀、无恶臭;
2.2.2生产使用的有机原料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中附录A要求,必须充分发酵腐熟,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禽畜粪便;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市政污泥及含有病原物或污染物超标的有机物料。
2.3执行NY/T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有机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表一
| 项目 | 指标 |
| 外观 | 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 |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30 |
| 总养分(N+P2O5+K20)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4.0 |
|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 ≤30 |
| 酸碱度(pH) | 5.5-8.5 |
| 种子发芽指数(GI)/% | ≥70 |
| 机械杂质/% | ≤0.5 |
| 总砷(As),mg/kg | ≤15 |
| 总汞(Hg),mg/kg | ≤2 |
| 总铅(Pb),mg/kg | ≤50 |
| 总镉(Cd),mg/kg | ≤3 |
| 总铬(Cr),mg/kg | ≤150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 粪大肠菌群数,个/g | ≤100 |
三、采购要求说明
1.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2.质量要求: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培训、技术指导等内容。
3.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
4.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进行完整报价,不得缺漏,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完成该项目工作的生产包装、成本、运输(含装卸费)、利润、税金、风险费、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补贴、质量(合格率)支持、售后服务费等的总和。
6.技术培训: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培训方案:按要求将有机肥分发到户,建立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农户签字盖印、发放人员和项目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发放清册,发放现场和领取人员照片等文字和影像台账。采购人要建立健全采购、抽检、公示、发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归档。
四、供货方式
1.须按采购人需求数量,供货地点,进行及时供货。
2.按采购人货物需求通知后2日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延期交货处罚:逾期交货中标人将向采购人每日偿付人民币2000元整的逾期违约金。
五、验收要求
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抽检工作合格后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附出厂检验合格证、第三方抽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开具有机肥的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发货凭证,由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按规格、参数及质量要求组织验收,收货人须如实在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一年。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
(1)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对于一般技术方面问题,技术人员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指导解决。如遇电话解决不了的问题,则中标人技术人员48小时赶赴现场为客户解决问题。
(2)在质保期内,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应立即更换货物并调查起因。因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应由中标人无偿替换。
3.在质保期内,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其他售后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
七、付款方式
合同商定时约定。
第六章评标办法
一、评审标准前附表
(一)资格审查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情况说明,本条不作为废标条款);(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②提供(2025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资质证书:①供应商若为肥料生产厂商,须提供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②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合法有效的有机肥《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予登记的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书面承诺:所投产品来源合法,可正常足额供货,愿意就本项目产品质量、制造商全部义务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2)申请人信誉要求: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3)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
2.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满足下列情形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将不进入综合评分。
| 评 审 内 容 | 评 审 标 准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的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有效期的 |
| 无串通投标情形 |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⑦其他围标串标的情形。 |
| 权利义务 | 投标文件中应对“第三章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进行响应。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三)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30分)
|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满分3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单价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有效的投标报价)×30;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计算出的最后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有效投标报价是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投标人的报价。4.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5.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30分 |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满分70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1 | 项目实施方案 | (1)项目时间计划(满分10分)提供整个项目自合同签订起的项目时间计划表,至少应当包含订货、配送、运输、到货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每个环节应当有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开展方式等。第一档次:项目时间计划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强,针对性好的,得10分;第二档次:项目时间计划描述一般、逻辑可行、可行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6分;第三档次:项目时间计划描述简单、逻辑基本可行、可行性较差,针对性较差的,得3分;第四档次:项目时间计划逻辑混乱、无可行性或无项目时间计划的,不得分。(2)项目供货(配送)方案(满分10分)第一档次:项目供货(配送)方案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强的,针对性强的,得10分;第二档次:项目供货(配送)方案描述一般、逻辑可行、可行性一般的,针对性一般的,得6分;第三档次:项目供货(配送)方案描述较差、逻辑较差、可行性较差的,针对性较差的,得3分;第四档次:项目供货(配送)方案逻辑混乱、无可行性或无整体项目供货(配送)方案的,不得分。(3)验收方案(满分7分)验收方案至少应当包含到货检验及验收2个部分,2个部分均应当包含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实施方式、验收目标、验收标准、补救措施等内容。第一档次:验收方案计划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逻辑清晰、可行性强,针对性强的,得7分;第二档次:验收方案描述一般、内容一般,逻辑可行、可行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4分;第三档次:验收方案描述较差、内容较差,逻辑基本可行、可行性较差,针对性较差的,得2分;第四档次:验收方案逻辑混乱、无可行性或无验收方案的,不得分。每项内容在各档次中若出现内容完整程度欠缺或逻辑混淆等细微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 | 27分 |
| 2 | 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 | 第一档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详细完整,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且违约处罚措施明确合理的,得10分;第二档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较完整,保证措施较合理、可行,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且违约处罚措施明确合理的,得7分;第三档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基本完整,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但违约处罚措施一般,得5分;第四档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不完整或较简略,保证措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有违约责任承诺但未明确违约处罚措施,得3分;第五档次: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得分。每项内容在各档次中若出现内容完整程度欠缺或逻辑混淆等细微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 | 10分 |
| 3 | 售后服务方案 | 申请人应拟定完整详尽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将对方案中的下列重点内容进行评审:1.服务体系;2.服务内容;3.故障解决方案;4.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服务电话;5.质量保证。第一档次:售后服务内容、承诺、特别全面,响应以及解决问题的时间及时,有具体的保证措施且合理、可行,能较好的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10分;第二档次:售后服务内容、承诺、较全面,响应以及解决问题的时间较及时,有具体的保证措施且较合理、可行,基本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7分;第三档次:售后服务内容、承诺、全面,响应以及解决问题的时间及时,有具体的保证措施且基本合理、可行,基本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第四档次:售后服务内容、承诺一般,响应以及解决问题的时间较慢,有一定的保证措施且基本合理、可行,基本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第五档次:售后服务内容、承诺较差,响应以及解决问题的时间不明确,无具体的保证措施,不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1分。第六档次:未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情况的不得分。每项内容在各档次中若出现内容完整程度欠缺或逻辑混淆等细微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 | 10分 |
| 4 | 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 | 根据响应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相应指标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1.货物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得10分;2.货物技术参数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注:依据响应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所投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详细说明书,检测(检验)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中标后甲方对参数响应情况进行验证,若虚假应标,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0分 |
| 5 | 培训方案 | 根据培训方案中承诺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人数等进行评分:第一档次:培训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具体、可行,针对性强,培训时间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10分;第二档次:培训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具体、可行,针对性较强,培训时间安排较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7分;第三档次:培训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在培训时间安排方面有所欠缺,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5分;第四档次:培训方案较差,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的得2分。第五档次:未提供培训方案的不得分。每项内容在各档次中若出现内容完整程度欠缺或逻辑混淆等细微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 | 10分 |
| 6 | 类似业绩 | 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承担过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基本分1分,每提供一项业绩加1分,满分3分。注:未提供业绩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3分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评审及符合性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计算评标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若以上顺序排列相等,则评标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3.1符合性评审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分标准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程序
4.1符合性评审
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4.2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人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4.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报价部分按评标方法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计算出各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程序中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对投标人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4.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统计分数原则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4.4评标结果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4.5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单位名
称)的蒙自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项目(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有机肥(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行业;制造商为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22人,营业收入为3559.84万元,资产总额为8216.22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
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3.(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
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1)“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定结果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
测试者提供有关信息:
1.企业名称:null
2.所属行业:工业
3.上年末从业人员22人,上年度营业收入3559万元。
测试结果:小型企业
测试时间:2026年9月26日
申明:测试结果是依据测试者提供的所属行业和有关指
标数据生成,其信息真实性由测试者负责。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供广大中小企业自测或政府部
门、有关机构及社会公众辨别企业规模类型。
60
1)“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定结果
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https://xwqy.gsxt.gov.cn/
ggc/中市网
四国国金C天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
我查政所白小企(干体工a我要学知
页要直直小企业/企业评
·企业名称: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
记关
立日期2001年05月07日
更不
场监面理局备号:01802238号-2有网
地:北京市海区马号:1000
61
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https://xwqy.gsxt.gov.cn/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
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
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
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
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
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不属于监狱企业
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