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结果】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二、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肖燕,戚方荩,罗桂华(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张志广,黄海平,陈国富,张卫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优惠下浮50%进行收取,由本项目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56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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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M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二、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勐海教投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委会曼兴路口(勐海县懋源樟脑油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1栋1-4号、2栋1-2号)
中标金额:下浮率3%
评审总得分:96.70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海平、张卫华、肖燕、戚方荩、陈国富、张志广、罗桂华(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优惠下浮
50%进行收取。金额:4.569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0878-3016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IS
招标文件
(服务类)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采购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九月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6年9月7日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招标文件(服务类)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采购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招标文件....................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
五、投标保证金信息....................2
六、公告期限2
七、其他补充事宜....................2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二、总则....................13
三、投标....................16
四、开标....................21
五、资格审查....................21
六、评标....................22
七、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23
八、中标和合同....................23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25
十、其他事项....................26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27
第四章评审办法....................39
一、资格审查标准39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41
三、评分标准....................41
四、评标程序....................42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4
第1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标项1: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满足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需要,需选取1家供应商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食材配送服务,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干货、调料等原辅材料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服务期:二学年,合同一学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和经营受到粮食、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等类似处罚(提供承诺书或书面声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4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兼容的数字证书(CA),在平台绑定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00
开标地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2楼综合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开标方式采用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方式进行。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供应商未在30分钟内解密成功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
2.投标保证金金额:
标项1: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10000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或者网银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其他:
(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各位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的消息;(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0878-3016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售后服务”是指商品出售以后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质保以及其他各种服务。
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8“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3.合格供应商
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供应商代表
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要求提供的货物和附属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和附属售后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7.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7.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投标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8.4.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4.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下载答疑澄清文件。供应商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9.4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
10.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0.2招标文件中注明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的,被视为投标无效。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参加评标、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认定
1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1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12.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按12.1或12.2条规定处理。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供应商应编写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及附属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材供应时的市场价格及配送费、相关税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市场调查、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食材的退换、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测费、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产生的费用,对师生进行培训的费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采购代理费、管理费、利润、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14.2供应商必须就所投每个标项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必须就所投标项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4.3投标总价中如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供应商中标后须提供,且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供应商不同意,投标无效。
14.4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供应商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无效。
14.5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14.6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4.7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5.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5.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5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8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5.9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中标人中标后除因不可抗力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投标无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截止时间
17.1.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7.1.2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否则投标无效。
17.1.3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7.2迟交的投标文件
17.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适用于见面开标方式)
17.2.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无效。(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方式)
17.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其投标。
17.3.2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7.4原件及样品递交要求(若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样品佐证的,所提供的物品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分包的规定
18.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适用于允许分包)
18.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适用于允许分包)
19.回避与串通投标
19.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加密或者上传。
1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开标
20.开标
20.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0.3开标程序
(1)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凭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或者解密失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唱标。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宣布的内容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展示;
(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电子留痕,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是否有异议,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开标结束。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
五、资格审查
2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开评标系统依据招标文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线上资格审查。
2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2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4)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必要证明资料的。
21.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标
22.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具体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2参加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抽(选)取评审专家。
23.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以“第四章评审办法”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4.评标原则
24.1评标原则。评审专家需要严格恪守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4.2评委表决。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24.3评标的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4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电子评标过程实行网上留痕、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24.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5.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5.1评标方法: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5.2评标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七、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6.意外情况的情形
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2)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
(3)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7.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26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八、中标和合同
28.中标人的确定
28.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9.中标结果公告
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中标人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招标文件一并保存。
29.2中标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0.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
无义务解释未中标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
31.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中标人。
32.履约保证金
32.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缴纳期限、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2.2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中标人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签订合同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
34.1采购合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除涉及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情形外,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全面公开合同信息。
34.2采购合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录入合同信息、上传正式合同文本及相关佐证材料。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进行答复。
36.质疑
36.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36.2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督,供应商询问、质疑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线下纸质书面方式进行。
36.3根据系统功能和要求,直接参与具体项目交易的供应商可线上询问、质疑,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模块进行提交。
36.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线上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理答复,对采用线下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受理答复。
36.5就同一内容同时进行线上询问、质疑和提交纸质询问、质疑的,以线上答复为主,通过在线答复后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36.6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36.7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6.8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
3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6.10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37.投诉
37.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7.2质疑函、投诉书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质疑函、投诉书格式:供应商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十、其他事项
/。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勐海县10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需对学校所需的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进行采购。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为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文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0〕26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饮用奶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学生营养办函〔2013〕20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217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大米》(GB/T1354-2018),《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菜籽油》(GB/T1536-2021),《大豆油》(GB/T1535-2017),《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小麦粉》(GB/T1355-2021),《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GB/T45701-2025)。
(三)行业与地方规范
《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净菜加工和配送技术要求》(SB/T1058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25)。
注:以上部分标准可能被修订,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大米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的大米(籼米)标准、为国标一级(等)及其以上的籼米,拥有“SC”标识。必须是当年或者当期新米,大米颗粒饱满,均匀完整、色泽纯正、无杂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尸鼠粪、无黄粒米、稻谷、稗子,水分含量≤14.5%,杂质总量≤0.25%,黄粒米含量≤1.0%。
2.包装符合《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的规定及食品安全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包装标识清楚、易辨识,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按《大米》(GB/T1354-2018)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标识包含:名称、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者、地址、电话、净含量、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也可以由合格证补充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产品等级等。
3.规格:25KG/袋,负偏不得超过150g。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食用油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菜籽油》(GB/T1536-2021)、《大豆油》(GB/T1535-2017)等对应食用油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最新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拥有“SC”标识。质量等级:国标一级;质量要求:色泽正常,口感良好,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杂质、无沉淀物(调和油在低温时允许出现少许沉淀),无焦臭、酸败及其它异味;要使用一次性专用包装,非散装、灌装食用油。
2.包装应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2024)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必须为预包装产品,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3.规格:20升/件硬包装,箱装。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面粉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一级以上高筋粉,拥有“SC”标识。
2.包装袋坚固结实,封口严密并符合国家《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规定和要求,标签及包装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相关规定,必须为预包装产品,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保质期、生产厂商等内容。
3.规格:25KG/袋。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鲜肉类
猪肉: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猪肉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规定。
2.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
3.采购人有权拒收种母猪、种公猪猪肉、冰冻肉和猪头、猪内脏。
4.鲜肉按学校下单要求,加工为订单要求(肉片、肉丝等),专筐盛装、卫生防护,冷链配送到校。
5.配送车辆要求冷藏车配送,以保证猪肉新鲜、干净卫生,每次配送猪肉有异味或不是当日宰杀新鲜猪肉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牛、羊肉:
1.牛羊肉的感官质量标准包括肉的颜色、气味、质地等外观特征的描述。例如,优质羊肉应具有正常的肉味,无异味,脂肪呈白色或微黄,肉质紧密有弹性。
2.牛羊肉确保肉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卫生,防止污染。
3.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牛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牛羊肉需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割和包装,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水产
1.外观:鱼类要求体表光滑无病灶,有鲜鱼鳞片完整,无鳞鱼无浑浊粘液,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虾类头尾完整,有一定的弯曲度,色泽、气味正常,外壳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紧附着虾体,虾体肉质坚实,有弹性,体表呈青绿、青黑或青白色,色素斑点明显。
2.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虾青灰或青蓝色。
3.气味:无异味。
4.组织:鱼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
(六)蛋类
1.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21710-2016)的相关要求,在质保期内。
2.产品质量要求:蛋壳清洁、无破裂,具有鸡蛋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无杂质,外箱清洁无破损,无污染,标识清晰。
(七)禽类(或禽类制品)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标准。
2.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新鲜禽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必须提供当日宰杀的新鲜禽肉,按学校实际时间要求提供(如:肉鸡、土杂鸡等),肉类颜色要正常,感观好,不得提供冷藏的肉充当鲜肉。
(八)干货、调味品类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拥有“SC”标识,且无腐烂、无变质、无异味,必须具备调料本身应该具备的芳香、食用价值、营养价值。
2.产品质量要求:
2.1包装上必须注明品牌、生产厂商及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质保期、生严批号等;
2.2杜绝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2.3杜绝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2.4杜绝提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产品;
2.5杜绝提供掺假、渗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产品;
2.6杜绝提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产品;
2.7杜绝提供即将到期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九)纯牛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标准标准。供货时每批货剩余有效保质期≥三分之二的保质期。
2.必须采用经超高温灭菌或巴氏杀菌法等工序制得的纯牛奶。
3.单件包装规格:每份牛奶净含量≥250ml,盒(瓶)装带吸管。
4.营养指标:纯牛奶标准:蛋白质≥3.0g/100m。脂肪≥3.6g/100ml,不可使用或添加复原乳。
(十)酸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25)。
2.规格:每份酸奶净含量≥200ml,盒(瓶)装带吸管(小勺)。
3.酸奶标准:每份酸奶净含量≥200克,蛋白质/(g/100g)≥3.0克,脂肪/(g/100g)≥3.2克。
(十一)果蔬类
1.提供果蔬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标准,每批次蔬菜提供农残快检检测合格报告。
2.提供果蔬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标准。
3.具体感官要求:蔬菜成熟,保持鲜嫩;不允许有腐烂变质,无异常气味;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情况。
4.蔬菜按学校下单要求,配送经整理的蔬菜或净菜(切丁、切片、切丝等),配送蔬菜专筐盛装、卫生防护,冷链配送到校。
5.叶菜类: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包括大面积黑点)、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松花菜、花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葱花、小白菜等根茎部无绿色粉末(蓝矾)。
6.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根蒂新鲜、无绿果,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7.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洋丝瓜等。属同--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及烂心、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8.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9.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允许少量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10.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洋葱、葛头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11.豆类: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无虫,不带泥土杂质。
12.水生菜类:藕、茨菇、茭白、马蹄、菱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和藕不黑心。
13.食用菌类:白蘑菇、草菇、香菇、北风菌、平菇、木耳等。属同--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14.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15.水果类:水果均应完整,大小均匀适中,良好(无致使水果不适于食用的腐烂和变质),洁净(无可见外物),无害虫,无虫伤,无不正常外来水分,无任何异味和气味,精心采摘,发育状况应达到与品种特性相适应的成熟度;能经受运输和处理,并安全地抵达目的地。
16.果形、大小和颜色均应符合品种特性;果梗完整;果肉非常良好;除不影响果实外观、品质、贮藏性和在包装中的十分轻微的表面缺陷外,不得有生长缺陷。
17.豆制品类:新鲜、保证当天生产货品,干净、无灰尘,外形完整、美观、无破损,饱满、结实、颜色无异常,不得有异味(霉味、酸味、苦涩味等)。
18.若不符合要求必须退货更换,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配送方负责。
(十二)面包、蛋糕类
1.符合GB/T20981《面包》质量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中蛋糕类产品标准。面包:外形规整,无变形、塌陷、开裂;色泽均匀,符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口感松软,无酸败、苦涩等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霉变、虫蛀现象。蛋糕:形态完整,无破损、变形;表面细腻,色泽均匀,无焦糊、变色现象;口感绵软,有蛋香味,无异味;无杂质、霉变。净含量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相关规定。微生物指标符合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规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符合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
2.包装需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包装上清晰标注以下信息: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志)、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采用独立密封包装,包装材料需符合食品接触用材料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防潮、防油性能,避免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受潮、变质。
(十三)坚果类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核桃遵循GB/T22346《核桃坚果质量等级》,巴旦木遵循SB/T10673《坚果与籽类食品通则》等。外壳(若有)完整,无破损、霉变、虫蛀;果仁饱满,色泽自然,无哈喇味、酸败味等异味;无杂质、无瘪仁。核桃出仁率≥45%,巴旦木出仁率≥50%;水分含量符合对应标准要求,避免因水分过高导致变质。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含量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农药残留符合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包装,防止坚果氧化变质;外壳坚硬的坚果(如核桃)可在独立小包装外增加缓冲层,避免运输过程中外壳破损。
(十四)净菜配餐
1.食谱参照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配送量按学校根据学生饮食量制定的带量食谱确定。原则上每周营养食谱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周三以前确认下周营养食谱,确因市场供应或食材品质原因投标人无法满足的,可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的前提下更换。
2.配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规范要求。
3.净菜的配送(蔬菜类原材料及加工要求):①原料选购:选择成熟度适宜无病虫害,无污损,清洁并符合等级要求的蔬菜。②分拣:去除非食用部分和杂质,在工作台上挑选、分拣。③修整:对原料进行修整,去除所有的腐烂、损伤、枯黄、腐败变质的叶片和茎梗或去皮、去心等。茄果类蔬菜剪切果梗使其与果肩平。④加工:净菜必须是洗好切好(半成品的片、丝、块等)可以直接烹饪的食材。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形条规格符合要求。⑤包装:包装应整齐规则、分类存放,便于食堂加工操作。⑥运输方式:冷藏运输。
4.由中标人设立学生营养食品配餐中心,配餐中心符合国家《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GB/T45701—2025)要求,食品配餐中心依据各学校制定营养周食谱对食材进行初加工(蔬菜类洗摘干净、切好、保鲜包装,肉类切割好、保鲜真空包装),而后将初加工的食材通过冷藏车配送到学校食堂。
5.建立食品加工中心,加工中心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商务部《净菜加工和配送技术要求》(SB/T10583-2011)规范要求,加工中心须具备净菜加工车间(a蔬菜生产加工线;b清洗生产线;c禽畜类加工生产线;d蔬菜保鲜库;e肉类排酸冷冻库;f真空包装系统等),以及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十五)提供热食所需的未列明所涉及的其他食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注:
1.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合同执行的最高金额,仅作为投标经济参考指标,不作为结算依据或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应采购量的依据。每年按2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
2.因本项目为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整体涉及内容及品类广泛,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学校、学生实际情况及需求,调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以及涉及项目执行的其他内容。
3.在项目执行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供货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做不定期抽检,抽检送第三方检测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出现两次随机抽检不合格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除采购人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所有食材均不接受冷冻产品。
5.本项目所有食材及原材料均不接受转基因食品。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说明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配送时间要求和地点
1.采购标的的数量:1批。
2.采购标的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勐海县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食源性公共卫生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采购“四统一”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对勐海县内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所有学校供应食材,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等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
3.配送时间要求:在学生正常上课期间供应,供应时间为每天上午09:00前送达学校。
4.项目实施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学年内,具体天数以实际供货天数为准,合同履行期间(1)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合同结算金额达到本项目最高限价,则合同终止;(2)因相关政策变动或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方式进行调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3)如有需求招标人在供货期满后有权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在合同期间对中标人工作进行考核,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无责任事故发生且学校、学生、家长满意度不低于70%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供货合同(续签合同内容按原合同执行)。以此类推,签满二学年的合同为止。
5.项目实施地点:勐海县第一小学、勐海县第一小学景龙校区、勐海县第一小学祥和校区、勐海县第一小学象山校区、勐海县民族小学、勐海县第一中学、勐海县第二中学、勐海县民族中学、勐海县特殊教育学校、勐海县第二小学,10所学校。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服务标准:
1.中标供应商须按学校提供的订单和供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供货。
2.中标供应商认真审查供货渠道和货源,供货渠道正规、货物来源清晰,确保所供货物质量安全、无超标的食品或原材料。
★3.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保质期要求,无转基因食品,提供食品具有进货票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食用油、面粉: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猪肉: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禽类(或禽类制品):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新鲜禽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因供应商所供食品(食材)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供应商必须一小时内派专人到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必要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因质量、卫生等问题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供应商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采购人按供应商提供各批次货物检验报告进行验收,质量不得低于各项产品的要求,发现霉变、受潮、污染、异味及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等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6.采购单位不定期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部门抽检,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供货期间如出现2次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及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服务效率:
★1.中标供应商与各学校制定供货方案,确定供货时间、地点、数量等,月供货具体次数以学校实际需求为准,如发生紧急调货、补货时(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保证1小时内配送到学校。(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2.提供24小时畅通的电话或手机,若出现产品配送、质量、安全等问题,在接到采购学校电话后应立即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3小时内解决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供货、配送要求
★1.供货时间由相关学校安排,投标人必须保证按要求供货,所供物品应提供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2.配送频次要求:新鲜肉类、新鲜蔬菜及其他鲜货物资,需执行每日配送制;若遇特殊情况,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配送时间。除上述鲜货物资外,其他品类物资按照采购计划,按时按量完成配送。
3.鲜货时效管控:新鲜肉类、蔬菜(含净加工肉品、净菜)从加工环节完成到配送至指定地点,全程耗时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食材新鲜度。
4.品类品质标准:(1)奶制品:需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定。为保障新鲜度,配送到校的奶制品须为近期生产产品,且剩余保质期不得低于原有保质期的2/3,且不得为临期产品。(2)预包装食品:剩余有效期需不低于产品总保质期的1/3。(3)非预包装食品:品质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制定的验收标准。
5.拒收与退换机制:(1)供应商配送的产品若未达到上述任一品质、时效标准,采购人有权直接拒收。(2)若因采购人自身因素导致采购产品无法按计划使用,出现临期情况且预估保质期内无法使用完毕的,供应商需配合将该部分产品退回厂家,并按原标准重新配送合格产品。
6.配送时间要求:所有物资需确保在每日09:00前配送到校;若学校有特殊时间要求,可按学校指定时间执行。
7.食材包装及标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并应适合运输。预包装食品:最小单位的独立小包装应当有生产日期、保质期、SC等标识,进口产品应当标有中文标识;非预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干净的塑料篮子或是塑料袋进行包装。
★8.中标人应指导学校设置符合食品存放的方式、地点及标准。食品配送到校后,中标人应主动协助采购人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至采购人指定位置。中标人的库房及存储须满足相关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9.中标人必须使用专用车辆配送,禁止运输其他任何货物,并定期对车辆清洁消毒。运输时应有效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配送,配送期间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中标人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破损产品,所需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10.中标人必须安排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心健康的人员随车配送,对口衔接学校人员,做到专人专车配送。配送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1.供应商的配送车辆、驾驶员及配送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如有调整必需及时与学校联系;配送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专车专用,每次运输食品前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配送人员须为身心健康,作风正派、无不良倾向/行为人员,其中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和健康体检合格证,其它配送人员必须具有健康体检合格证,在配送期间须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并佩带胸卡。配送人员数量及配送车辆数量需能满足配送需求,不得延误配送相关工作。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所送货物,必须在收货现场,由双方共同签收。
2.所配送的货物,散货(如蔬菜、肉类、调味品、水果等)--律按照净重计算收货数量;包装好的物品(如瓶装调味品、袋装大米、袋装面粉等)一律按单位计算收货数量。
3.所配送的货物,不因采购方签字收货而减免供货方对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供货方应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4.采购人对于中标供应商所送货物,有权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出异议,提出更换要求或者拒收;届时供应商应于采购方要求的时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货物送至配送地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付款方式:本项目每年按2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且合同期内容的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验收及使用合格后采用按月结算,每月由供应商按照验收结算情况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足额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凭学校签盖的“货物验收单”,经采购人及相关学校校对无误后,由采购人在一个月内对公转账支付给供应商。因供应商提供发票或材料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及采购人正常审批程序未完成导致延迟付款的,不属于违约行为。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质量、服务等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派驻质量检测员协助采购人进行配送物资管理。
2.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提供农残检测。
3.供应商须按照国家、云南省、版纳州及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相关卫生、传染病防控要求,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
★4.如因供货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物中毒或造成第三人伤亡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受害第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供应商每次配送到学校的肉类,蔬菜类由投标人进行生食留样,学校烹饪完成后进行熟食留样,每次留样单个食材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完善留样相关记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6.供应商须积极配合学校、采购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供应商对其提供的食品应尽培训义务,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案,每学年至少培训1次。在配送及食用过程中,要组织做好相关人员安全食用的知识培训,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专管员能够正常安全卫生的管理。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投标人负责。(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7.供应商须按与学校商定的地点及有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所订购的食品、食材送达,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送达,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通知学校,以便学校及时解决食品供应问题。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食品不能送达的,为确保学校供餐不受影响,学校可自行到市场采购,采购相关费用由供货商支付。(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8.供应商在配送食品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含第三人侵害、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所有后果,采购方及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9.中标供应商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承诺:按照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10.在产品保质期内,(含预包装食品中无有效期食品)若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或者瑕疵的,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60分钟以内派专人到产品所在地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1.在产品保质期内,经更换后仍然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瑕疵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货并赔偿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12.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采购人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3.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配送接收工作,确保配送工作安全、高效、顺利交接,中标企业并配合学校做好食材的验收、入库、存储和索证索票工作。
1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供应商和各学校食品加工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按照问题大小依据部门执法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5.中标企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自动解除合同,取消其履行合同的资格。
16.中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适宜继续配送服务或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履行合同的资格。
17.采购人不接受标在产品包装内或任何附于包装表面的发票、运费单据等一切与结账相关的单据。
18.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食品,除全部退货外,中标供应商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按照供应商考核相关制度将该行为计入考核结果:
18.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8.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8.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18.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18.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18.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18.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8.8超过保质期限的;
18.9.配送方式:专人专车,并根据采购人当天的采购量及品种数量增加配送车辆、加工人员;
18.10.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配送车辆故障无法按时送达、配送人员因故无法配送,因疫情原因食材采购受限,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配送等);
18.11.属于国家相关要求范围内的原装进口食品,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18.12.建立定期与采购人进行回访、沟通的机制。
第四章评审办法
一、资格审查标准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审。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下列情形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将不进入综合评分。
三、评分标准
四、评标程序
评标原则:“客观、公正、审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1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未对所投标项整体进行报价,或存在实质性内容漏项报价;
(2)所投标项的单项内容未提供唯一确定报价;
(3)未对所投标项的全部采购内容出具完整且唯一的总价报价;
(4)采用附加条件、可选择性的非固定报价方式(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方案或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
(6)投标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2.2在商务及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属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形的;
(7)投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9)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投标文件拟分包的;
(10)招标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11)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澄清补正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上传PDF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后在线上传至评标委员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未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依法依规进行判定。
4.投标文件修正
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情形,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4.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5.比较与评价
5.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委员会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5.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
②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
③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
④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5.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在计算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或者最低报价。
5.4各供应商的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5.6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
甲方名称(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供货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本合同、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
(三)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含招标补充文件等);
(四)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
(五)本合同的附件或经双方确认的采购清单。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并盖章。
二、合同期限
(一)供货服务期年,即:年月至年月日止。
(二)服务期内,如遇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视为违约,不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无责任事故发生且学校、学生、家长满意度不低于70%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供货合同(续签合同内容按原合同执行)。以此类推,签满二学年的合同为止
三、合同金额、食材供应的品种及单价
(一)下浮率:%,预计年采购金额为万元(本合同实际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乙方在供应甲方食品过程中所报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及经营成本合理定价,实际食材价格以每月的市场公允单价为准。
(二)食材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米、菜籽油、面粉、肉、蛋、奶等。
(三)采购食材的具体品种、单价及交货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
(四)食材价格确定:
1.结算价格=实际结算价×实际采购数量,实际结算价=市场公允价×(1-下浮率)。市场公允价确定方式: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勐海县辖区内大型超市及当地农贸市场进行询价,根据超市及农贸市场同一货物(品质与质量同等)零售价的平均价为市场公允价,依据该市场公允价×(1-下浮率)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市场公允价一月一定价,市场公允价确定后须双方签字确认。
2.价款结算:每月结账一次,供货商与各采购学校核实好货物数量和金额,开具税务发票,交由学校报账员到各学校报账。
3.每学期按1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
4.本合同的供货范围,除包括上述产品外,还包括相应的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文件。
四、资质及票证索取要求
(一)资质要求: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个工作日内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其他。
(二)乙方必须提供采购点经营者的相关证件及食品质量的相关证件,供应蔬菜水果、肉制品类的,还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农残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报告等。
(三)乙方必须提供本次所供应食材的相关票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四)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供应的食材进行抽查、抽检,发现食材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退回且不支付对应款项,发现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食材质量要求
食材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一)食材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方须提供所供食材的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等文件;没有
二、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标段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勐海教投贸易有限公司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委会曼兴路口(勐海县懋源樟脑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1栋1-4号、2栋1-2号) | 投标报价:3(%) | 96.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1 |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 为满足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需要,需选取1家供应商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食材配送服务,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干货、调料等原辅材料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 | 承诺所供全部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本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供应转基因食品;随货提供对应批次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保证食材新鲜安全,不合格食材无条件退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留样、索证索票制度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服务期:二学年,合同一学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 | 承诺所供全部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本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供应转基因食品;随货提供对应批次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保证食材新鲜安全,不合格食材无条件退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留样、索证索票制度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肖燕,戚方荩,罗桂华(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张志广,黄海平,陈国富,张卫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优惠下浮50%进行收取,由本项目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56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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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版)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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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二、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勐海教投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委会曼兴路口(勐海县懋源樟脑油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1栋1-4号、2栋1-2号)
中标金额:下浮率3%
评审总得分:96.70
四、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类 |
| 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服务范围:为满足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需要,需选取1家供应商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食材配送服务,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干货、调料等原辅材料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服务要求:承诺所供全部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本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供应转基因食品;随货提供对应批次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保证食材新鲜安全,不合格食材无条件退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留样、索证索票制度。服务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服务期:二学年,合同一学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服务标准:承诺所供全部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本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供应转基因食品;随货提供对应批次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保证食材新鲜安全,不合格食材无条件退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留样、索证索票制度。 |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海平、张卫华、肖燕、戚方荩、陈国富、张志广、罗桂华(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优惠下浮
50%进行收取。金额:4.569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0878-3016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IS
招标文件
(服务类)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采购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九月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6年9月7日
| 政策措施名称 |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 |||||
| 涉及行业领域 | 货物 |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 |||||
| 起草机构 | 名称 |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 ||||
| 联系人 | 李一林 | 电话 | 0691-5139979 | |||
| 审查机构 | 名称 |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 ||||
| 联系人 | 胡渝 | 电话 | 0691-5139979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对潜在投标人公开 |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
| 竞争影响评估 | 是/否 | |||||
| 1.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否 | |||||
|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 否 | |||||
| 3.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 否 | |||||
| 4.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 否 | |||||
|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否 | |||||
| 6.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 否 | |||||
| 7.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 否 | |||||
| 8.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否 | |||||
|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否 | ||||
| 10.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取得业绩的区域、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 否 | ||||
| 11.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 否 | ||||
| 12.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 否 | ||||
| 13.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 否 | ||||
| 14.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 否 | ||||
| 15.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 否 | ||||
| 16.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 否 | ||||
| 17.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 否 | ||||
| 18.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 否 | ||||
| 19.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 否 | ||||
| 20.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否 | ||||
| 审查结论 | 经审查,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可以发布实施(可附相关报告) |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无 |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前渝盖章江 | ||||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招标文件(服务类)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采购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招标文件....................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
五、投标保证金信息....................2
六、公告期限2
七、其他补充事宜....................2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二、总则....................13
三、投标....................16
四、开标....................21
五、资格审查....................21
六、评标....................22
七、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23
八、中标和合同....................23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25
十、其他事项....................26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27
第四章评审办法....................39
一、资格审查标准39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41
三、评分标准....................41
四、评标程序....................42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4
第1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项目名称: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标项1: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满足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需要,需选取1家供应商为勐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食材配送服务,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干货、调料等原辅材料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服务期:二学年,合同一学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和经营受到粮食、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等类似处罚(提供承诺书或书面声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4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兼容的数字证书(CA),在平台绑定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00
开标地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2楼综合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开标方式采用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方式进行。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供应商未在30分钟内解密成功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
2.投标保证金金额:
标项1: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10000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或者网银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其他:
(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各位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的消息;(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0878-3016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采购人 | 名 称: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地 址:勐海县曼贺路3号联 系 人:***电 话:*** |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项目联系人:***电 话:*** | ||||||||||||||||||||||||||||||||||||||||||||||||||
| 项目名称 | 勐海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 ||||||||||||||||||||||||||||||||||||||||||||||||||
| 项目编号 | XSBNZC2026-G3-00525-YNPS-0019 | ||||||||||||||||||||||||||||||||||||||||||||||||||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详见 第一章 招标公告供应商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供应商。 | ||||||||||||||||||||||||||||||||||||||||||||||||||
| 投标报价 |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及附属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材供应时的市场价格及配送费、相关税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市场调查、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食材的退换、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测费、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产生的费用,对师生进行培训的费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采购代理费、管理费、利润、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 ||||||||||||||||||||||||||||||||||||||||||||||||||
| 异常低价 | 详见《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扫码访问 | ||||||||||||||||||||||||||||||||||||||||||||||||||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小组 □评标委员会 | ||||||||||||||||||||||||||||||||||||||||||||||||||
| 信用查询 | 供应商信用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开始前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截图查询记录,截图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作为附件上传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 项目属性 |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是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 ||||||||||||||||||||||||||||||||||||||||||||||||||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 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属于 价格扣除优惠比例: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0 %■不属于价格扣除优惠比例: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10 % |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投标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其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中小企业政策性折扣=投标报价×10%。(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根据下表内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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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的判定 | 可以判别为中小企业的情形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若一个合同项内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逐一判断所投标的物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产品,并进行声明。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关等配件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做相应要求)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更正公告及补遗文件(若有) | ||||||||||||||||||||||||||||||||||||||||||||||||||
| 上传投标文件 | 建议供应商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将“报价一览表”上传至“投标文件”部分,将整份标响应文件(含封面及目录)上传至“商务及技术文件”部分。 | ||||||||||||||||||||||||||||||||||||||||||||||||||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 投标报价相关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统一下浮率报价方式,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固定下浮率,不予调整;合同项下全部产品的结算单价均按此下浮率统一执行。2.市场公允价确定方式: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勐海县辖区内大型超市及当地农贸市场进行询价,根据超市及农贸市场同一货物(品质与质量同等)零售价的平均价为市场公允价。 | ||||||||||||||||||||||||||||||||||||||||||||||||||
| 业绩要求说明 | 1.类似业绩:1)工程: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2)货物或设备类: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使用功能、应用范围、应用场景相同或相近的项目;3)服务类:内容、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项目。2.业绩证明文件的签署人1)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人必须为供应商自身;2)合同协议书:签署人一方必须为供应商自身;3)验收证明文件:必须能体现出验收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必须为供应商自身)及双方信息及产品信息等有效证明文件。3.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验收证明□其他材料: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或采购人出具的评价证明。4.业绩证明材料种类要求:■提供上述勾选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即可□需同时提供上述勾选的所有证明材料 | ||||||||||||||||||||||||||||||||||||||||||||||||||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账的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交付人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或者网银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5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减免投标保证金,降幅不得低于现收取数额的50%,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本项目所有标项投标保证金均按标准下浮50%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一)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方式的:应以供应商名义提交且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及其他名义提交。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并注明标项名称等信息,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已公布的项目银行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名 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塘支行账 号:2700013805269012行号:402738000012联系人:王丽丽联系电话:0878-3016036、18287814350(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函购买方应是供应商,受益人应是采购人,保证人应是供应商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应正确填写受益人和供应商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当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且符合保证金不予退回情形的,由银行按照银行保函合同对采购人代偿投标保证金额。(三)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险保函方式的:在投标保证保险中,供应商为投保人,采购人为被保险人。当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采购人代偿投标保证金额。 |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在规定的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公章(电子公章)。 | ||||||||||||||||||||||||||||||||||||||||||||||||||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
|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 1.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2.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云平台抽取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3.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投标文件未明确投标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
| 确定中标人 |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
| 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 |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 ||||||||||||||||||||||||||||||||||||||||||||||||||
| 告知招标结果的形式 | ■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 □评标现场告知 | ||||||||||||||||||||||||||||||||||||||||||||||||||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合同金额/%■定额收取:人民币 100000.00 元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 (3)收款户名: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勐海县支行营业室(5)收款账号:24099701040005352(6)缴纳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7)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自货物整体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无息退还。 | ||||||||||||||||||||||||||||||||||||||||||||||||||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中标人2.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优惠下浮50%进行收取,由本项目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计算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收费标准”计算: 附录 《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3.缴纳代理费账户:开户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银行账号:1206919600100000030854.缴纳时间: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5.缴纳方式:银行转账。 | ||||||||||||||||||||||||||||||||||||||||||||||||||
| 承诺提醒 |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第三方书面声明、检测报告、资质证件、业绩成果等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供应商应保证资料内容书写正确、真实有效、完整一致。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的资质证件,供应商应确保资质证件真实有效、线上可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检测机构资质符合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检测委托合同、相关发票等材料主体及信息一致。关于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相关资格或实质性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的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
| 定义 | 1.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或复印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2.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证明文件的清晰度和可读性: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清晰、完整地表达信息,并保证文本和图表的清晰度和可读性。如果证明文件因未提供或因无法辨识确认无法正确表达信息、阅读困难等情况的发生,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做模糊处理)4.证明文件的完整性: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保证文件完整,包括所有必要的页码和附件。如有多份复印件,应确保每份复制品均为完整的副本。5.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开标之日向前追溯X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 ||||||||||||||||||||||||||||||||||||||||||||||||||
| 重要提示 | 1.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4.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或经查实不具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或要求特殊资格的,由采购人取消中标资格或有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5.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 知识产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 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加密或者上传。 | ||||||||||||||||||||||||||||||||||||||||||||||||||
| 公平竞争 | 供应商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
| 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 接收部门: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联系人:阿培、王丽丽联系电话:15198424915、18287814350电子邮箱:3556386340@qq.com | ||||||||||||||||||||||||||||||||||||||||||||||||||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招标公告、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售后服务”是指商品出售以后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质保以及其他各种服务。
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8“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3.合格供应商
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供应商代表
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要求提供的货物和附属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和附属售后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7.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7.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投标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8.4.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4.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下载答疑澄清文件。供应商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9.4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
10.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0.2招标文件中注明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的,被视为投标无效。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参加评标、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认定
1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1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12.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按12.1或12.2条规定处理。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供应商应编写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及附属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材供应时的市场价格及配送费、相关税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市场调查、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食材的退换、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测费、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产生的费用,对师生进行培训的费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采购代理费、管理费、利润、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14.2供应商必须就所投每个标项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必须就所投标项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4.3投标总价中如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供应商中标后须提供,且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供应商不同意,投标无效。
14.4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供应商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无效。
14.5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14.6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4.7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5.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5.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5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8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5.9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中标人中标后除因不可抗力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投标无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截止时间
17.1.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7.1.2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否则投标无效。
17.1.3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7.2迟交的投标文件
17.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适用于见面开标方式)
17.2.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无效。(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方式)
17.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其投标。
17.3.2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7.4原件及样品递交要求(若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样品佐证的,所提供的物品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分包的规定
18.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适用于允许分包)
18.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适用于允许分包)
19.回避与串通投标
19.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加密或者上传。
1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开标
20.开标
20.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0.3开标程序
(1)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凭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或者解密失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唱标。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宣布的内容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展示;
(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电子留痕,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是否有异议,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开标结束。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
五、资格审查
2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开评标系统依据招标文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线上资格审查。
2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2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4)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必要证明资料的。
21.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标
22.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具体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2参加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抽(选)取评审专家。
23.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以“第四章评审办法”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4.评标原则
24.1评标原则。评审专家需要严格恪守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4.2评委表决。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24.3评标的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4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电子评标过程实行网上留痕、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24.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5.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5.1评标方法: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5.2评标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七、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6.意外情况的情形
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2)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
(3)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7.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26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八、中标和合同
28.中标人的确定
28.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9.中标结果公告
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中标人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招标文件一并保存。
29.2中标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0.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
无义务解释未中标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
31.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中标人。
32.履约保证金
32.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缴纳期限、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2.2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中标人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签订合同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
34.1采购合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除涉及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情形外,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全面公开合同信息。
34.2采购合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录入合同信息、上传正式合同文本及相关佐证材料。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进行答复。
36.质疑
36.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36.2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督,供应商询问、质疑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线下纸质书面方式进行。
36.3根据系统功能和要求,直接参与具体项目交易的供应商可线上询问、质疑,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模块进行提交。
36.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线上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理答复,对采用线下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受理答复。
36.5就同一内容同时进行线上询问、质疑和提交纸质询问、质疑的,以线上答复为主,通过在线答复后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36.6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36.7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6.8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
3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6.10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37.投诉
37.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7.2质疑函、投诉书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质疑函、投诉书格式:供应商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十、其他事项
/。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勐海县10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需对学校所需的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进行采购。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为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文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0〕26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饮用奶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学生营养办函〔2013〕20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217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大米》(GB/T1354-2018),《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菜籽油》(GB/T1536-2021),《大豆油》(GB/T1535-2017),《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小麦粉》(GB/T1355-2021),《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GB/T45701-2025)。
(三)行业与地方规范
《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净菜加工和配送技术要求》(SB/T1058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25)。
注:以上部分标准可能被修订,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大米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的大米(籼米)标准、为国标一级(等)及其以上的籼米,拥有“SC”标识。必须是当年或者当期新米,大米颗粒饱满,均匀完整、色泽纯正、无杂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尸鼠粪、无黄粒米、稻谷、稗子,水分含量≤14.5%,杂质总量≤0.25%,黄粒米含量≤1.0%。
2.包装符合《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的规定及食品安全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包装标识清楚、易辨识,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按《大米》(GB/T1354-2018)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标识包含:名称、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者、地址、电话、净含量、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也可以由合格证补充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产品等级等。
3.规格:25KG/袋,负偏不得超过150g。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食用油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菜籽油》(GB/T1536-2021)、《大豆油》(GB/T1535-2017)等对应食用油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最新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拥有“SC”标识。质量等级:国标一级;质量要求:色泽正常,口感良好,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杂质、无沉淀物(调和油在低温时允许出现少许沉淀),无焦臭、酸败及其它异味;要使用一次性专用包装,非散装、灌装食用油。
2.包装应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2024)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必须为预包装产品,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3.规格:20升/件硬包装,箱装。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面粉
1.符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一级以上高筋粉,拥有“SC”标识。
2.包装袋坚固结实,封口严密并符合国家《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2008)规定和要求,标签及包装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相关规定,必须为预包装产品,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保质期、生产厂商等内容。
3.规格:25KG/袋。
4.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鲜肉类
猪肉: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猪肉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规定。
2.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
3.采购人有权拒收种母猪、种公猪猪肉、冰冻肉和猪头、猪内脏。
4.鲜肉按学校下单要求,加工为订单要求(肉片、肉丝等),专筐盛装、卫生防护,冷链配送到校。
5.配送车辆要求冷藏车配送,以保证猪肉新鲜、干净卫生,每次配送猪肉有异味或不是当日宰杀新鲜猪肉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牛、羊肉:
1.牛羊肉的感官质量标准包括肉的颜色、气味、质地等外观特征的描述。例如,优质羊肉应具有正常的肉味,无异味,脂肪呈白色或微黄,肉质紧密有弹性。
2.牛羊肉确保肉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卫生,防止污染。
3.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牛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牛羊肉需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割和包装,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水产
1.外观:鱼类要求体表光滑无病灶,有鲜鱼鳞片完整,无鳞鱼无浑浊粘液,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虾类头尾完整,有一定的弯曲度,色泽、气味正常,外壳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紧附着虾体,虾体肉质坚实,有弹性,体表呈青绿、青黑或青白色,色素斑点明显。
2.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虾青灰或青蓝色。
3.气味:无异味。
4.组织:鱼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
(六)蛋类
1.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21710-2016)的相关要求,在质保期内。
2.产品质量要求:蛋壳清洁、无破裂,具有鸡蛋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无杂质,外箱清洁无破损,无污染,标识清晰。
(七)禽类(或禽类制品)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标准。
2.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新鲜禽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必须提供当日宰杀的新鲜禽肉,按学校实际时间要求提供(如:肉鸡、土杂鸡等),肉类颜色要正常,感观好,不得提供冷藏的肉充当鲜肉。
(八)干货、调味品类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拥有“SC”标识,且无腐烂、无变质、无异味,必须具备调料本身应该具备的芳香、食用价值、营养价值。
2.产品质量要求:
2.1包装上必须注明品牌、生产厂商及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质保期、生严批号等;
2.2杜绝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2.3杜绝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2.4杜绝提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产品;
2.5杜绝提供掺假、渗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产品;
2.6杜绝提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产品;
2.7杜绝提供即将到期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九)纯牛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标准标准。供货时每批货剩余有效保质期≥三分之二的保质期。
2.必须采用经超高温灭菌或巴氏杀菌法等工序制得的纯牛奶。
3.单件包装规格:每份牛奶净含量≥250ml,盒(瓶)装带吸管。
4.营养指标:纯牛奶标准:蛋白质≥3.0g/100m。脂肪≥3.6g/100ml,不可使用或添加复原乳。
(十)酸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25)。
2.规格:每份酸奶净含量≥200ml,盒(瓶)装带吸管(小勺)。
3.酸奶标准:每份酸奶净含量≥200克,蛋白质/(g/100g)≥3.0克,脂肪/(g/100g)≥3.2克。
(十一)果蔬类
1.提供果蔬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标准,每批次蔬菜提供农残快检检测合格报告。
2.提供果蔬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标准。
3.具体感官要求:蔬菜成熟,保持鲜嫩;不允许有腐烂变质,无异常气味;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情况。
4.蔬菜按学校下单要求,配送经整理的蔬菜或净菜(切丁、切片、切丝等),配送蔬菜专筐盛装、卫生防护,冷链配送到校。
5.叶菜类: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包括大面积黑点)、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松花菜、花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葱花、小白菜等根茎部无绿色粉末(蓝矾)。
6.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根蒂新鲜、无绿果,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7.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洋丝瓜等。属同--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及烂心、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8.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9.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允许少量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10.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洋葱、葛头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11.豆类: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无虫,不带泥土杂质。
12.水生菜类:藕、茨菇、茭白、马蹄、菱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和藕不黑心。
13.食用菌类:白蘑菇、草菇、香菇、北风菌、平菇、木耳等。属同--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14.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15.水果类:水果均应完整,大小均匀适中,良好(无致使水果不适于食用的腐烂和变质),洁净(无可见外物),无害虫,无虫伤,无不正常外来水分,无任何异味和气味,精心采摘,发育状况应达到与品种特性相适应的成熟度;能经受运输和处理,并安全地抵达目的地。
16.果形、大小和颜色均应符合品种特性;果梗完整;果肉非常良好;除不影响果实外观、品质、贮藏性和在包装中的十分轻微的表面缺陷外,不得有生长缺陷。
17.豆制品类:新鲜、保证当天生产货品,干净、无灰尘,外形完整、美观、无破损,饱满、结实、颜色无异常,不得有异味(霉味、酸味、苦涩味等)。
18.若不符合要求必须退货更换,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配送方负责。
(十二)面包、蛋糕类
1.符合GB/T20981《面包》质量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中蛋糕类产品标准。面包:外形规整,无变形、塌陷、开裂;色泽均匀,符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口感松软,无酸败、苦涩等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霉变、虫蛀现象。蛋糕:形态完整,无破损、变形;表面细腻,色泽均匀,无焦糊、变色现象;口感绵软,有蛋香味,无异味;无杂质、霉变。净含量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相关规定。微生物指标符合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规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符合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
2.包装需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包装上清晰标注以下信息: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志)、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采用独立密封包装,包装材料需符合食品接触用材料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防潮、防油性能,避免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受潮、变质。
(十三)坚果类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核桃遵循GB/T22346《核桃坚果质量等级》,巴旦木遵循SB/T10673《坚果与籽类食品通则》等。外壳(若有)完整,无破损、霉变、虫蛀;果仁饱满,色泽自然,无哈喇味、酸败味等异味;无杂质、无瘪仁。核桃出仁率≥45%,巴旦木出仁率≥50%;水分含量符合对应标准要求,避免因水分过高导致变质。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含量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农药残留符合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包装,防止坚果氧化变质;外壳坚硬的坚果(如核桃)可在独立小包装外增加缓冲层,避免运输过程中外壳破损。
(十四)净菜配餐
1.食谱参照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配送量按学校根据学生饮食量制定的带量食谱确定。原则上每周营养食谱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周三以前确认下周营养食谱,确因市场供应或食材品质原因投标人无法满足的,可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的前提下更换。
2.配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规范要求。
3.净菜的配送(蔬菜类原材料及加工要求):①原料选购:选择成熟度适宜无病虫害,无污损,清洁并符合等级要求的蔬菜。②分拣:去除非食用部分和杂质,在工作台上挑选、分拣。③修整:对原料进行修整,去除所有的腐烂、损伤、枯黄、腐败变质的叶片和茎梗或去皮、去心等。茄果类蔬菜剪切果梗使其与果肩平。④加工:净菜必须是洗好切好(半成品的片、丝、块等)可以直接烹饪的食材。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形条规格符合要求。⑤包装:包装应整齐规则、分类存放,便于食堂加工操作。⑥运输方式:冷藏运输。
4.由中标人设立学生营养食品配餐中心,配餐中心符合国家《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GB/T45701—2025)要求,食品配餐中心依据各学校制定营养周食谱对食材进行初加工(蔬菜类洗摘干净、切好、保鲜包装,肉类切割好、保鲜真空包装),而后将初加工的食材通过冷藏车配送到学校食堂。
5.建立食品加工中心,加工中心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商务部《净菜加工和配送技术要求》(SB/T10583-2011)规范要求,加工中心须具备净菜加工车间(a蔬菜生产加工线;b清洗生产线;c禽畜类加工生产线;d蔬菜保鲜库;e肉类排酸冷冻库;f真空包装系统等),以及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十五)提供热食所需的未列明所涉及的其他食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注:
1.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合同执行的最高金额,仅作为投标经济参考指标,不作为结算依据或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应采购量的依据。每年按2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
2.因本项目为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整体涉及内容及品类广泛,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学校、学生实际情况及需求,调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以及涉及项目执行的其他内容。
3.在项目执行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供货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做不定期抽检,抽检送第三方检测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出现两次随机抽检不合格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除采购人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所有食材均不接受冷冻产品。
5.本项目所有食材及原材料均不接受转基因食品。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说明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配送时间要求和地点
1.采购标的的数量:1批。
2.采购标的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勐海县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食源性公共卫生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采购“四统一”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对勐海县内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所有学校供应食材,食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蔬菜等提供热食所需的食材以及坚果类、水果、面包和蛋糕等。
3.配送时间要求:在学生正常上课期间供应,供应时间为每天上午09:00前送达学校。
4.项目实施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学年内,具体天数以实际供货天数为准,合同履行期间(1)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合同结算金额达到本项目最高限价,则合同终止;(2)因相关政策变动或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方式进行调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3)如有需求招标人在供货期满后有权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在合同期间对中标人工作进行考核,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无责任事故发生且学校、学生、家长满意度不低于70%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供货合同(续签合同内容按原合同执行)。以此类推,签满二学年的合同为止。
5.项目实施地点:勐海县第一小学、勐海县第一小学景龙校区、勐海县第一小学祥和校区、勐海县第一小学象山校区、勐海县民族小学、勐海县第一中学、勐海县第二中学、勐海县民族中学、勐海县特殊教育学校、勐海县第二小学,10所学校。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服务标准:
1.中标供应商须按学校提供的订单和供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供货。
2.中标供应商认真审查供货渠道和货源,供货渠道正规、货物来源清晰,确保所供货物质量安全、无超标的食品或原材料。
★3.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保质期要求,无转基因食品,提供食品具有进货票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食用油、面粉:供货时每批次货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猪肉: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禽类(或禽类制品):每次送货须提供当批次新鲜禽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因供应商所供食品(食材)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供应商必须一小时内派专人到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必要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因质量、卫生等问题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供应商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采购人按供应商提供各批次货物检验报告进行验收,质量不得低于各项产品的要求,发现霉变、受潮、污染、异味及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等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6.采购单位不定期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部门抽检,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供货期间如出现2次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及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服务效率:
★1.中标供应商与各学校制定供货方案,确定供货时间、地点、数量等,月供货具体次数以学校实际需求为准,如发生紧急调货、补货时(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保证1小时内配送到学校。(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2.提供24小时畅通的电话或手机,若出现产品配送、质量、安全等问题,在接到采购学校电话后应立即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3小时内解决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供货、配送要求
★1.供货时间由相关学校安排,投标人必须保证按要求供货,所供物品应提供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2.配送频次要求:新鲜肉类、新鲜蔬菜及其他鲜货物资,需执行每日配送制;若遇特殊情况,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配送时间。除上述鲜货物资外,其他品类物资按照采购计划,按时按量完成配送。
3.鲜货时效管控:新鲜肉类、蔬菜(含净加工肉品、净菜)从加工环节完成到配送至指定地点,全程耗时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食材新鲜度。
4.品类品质标准:(1)奶制品:需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定。为保障新鲜度,配送到校的奶制品须为近期生产产品,且剩余保质期不得低于原有保质期的2/3,且不得为临期产品。(2)预包装食品:剩余有效期需不低于产品总保质期的1/3。(3)非预包装食品:品质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制定的验收标准。
5.拒收与退换机制:(1)供应商配送的产品若未达到上述任一品质、时效标准,采购人有权直接拒收。(2)若因采购人自身因素导致采购产品无法按计划使用,出现临期情况且预估保质期内无法使用完毕的,供应商需配合将该部分产品退回厂家,并按原标准重新配送合格产品。
6.配送时间要求:所有物资需确保在每日09:00前配送到校;若学校有特殊时间要求,可按学校指定时间执行。
7.食材包装及标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并应适合运输。预包装食品:最小单位的独立小包装应当有生产日期、保质期、SC等标识,进口产品应当标有中文标识;非预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干净的塑料篮子或是塑料袋进行包装。
★8.中标人应指导学校设置符合食品存放的方式、地点及标准。食品配送到校后,中标人应主动协助采购人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至采购人指定位置。中标人的库房及存储须满足相关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9.中标人必须使用专用车辆配送,禁止运输其他任何货物,并定期对车辆清洁消毒。运输时应有效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配送,配送期间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中标人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破损产品,所需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10.中标人必须安排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心健康的人员随车配送,对口衔接学校人员,做到专人专车配送。配送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1.供应商的配送车辆、驾驶员及配送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如有调整必需及时与学校联系;配送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专车专用,每次运输食品前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配送人员须为身心健康,作风正派、无不良倾向/行为人员,其中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和健康体检合格证,其它配送人员必须具有健康体检合格证,在配送期间须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并佩带胸卡。配送人员数量及配送车辆数量需能满足配送需求,不得延误配送相关工作。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所送货物,必须在收货现场,由双方共同签收。
2.所配送的货物,散货(如蔬菜、肉类、调味品、水果等)--律按照净重计算收货数量;包装好的物品(如瓶装调味品、袋装大米、袋装面粉等)一律按单位计算收货数量。
3.所配送的货物,不因采购方签字收货而减免供货方对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供货方应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4.采购人对于中标供应商所送货物,有权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出异议,提出更换要求或者拒收;届时供应商应于采购方要求的时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货物送至配送地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付款方式:本项目每年按2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且合同期内容的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验收及使用合格后采用按月结算,每月由供应商按照验收结算情况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足额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凭学校签盖的“货物验收单”,经采购人及相关学校校对无误后,由采购人在一个月内对公转账支付给供应商。因供应商提供发票或材料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及采购人正常审批程序未完成导致延迟付款的,不属于违约行为。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质量、服务等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派驻质量检测员协助采购人进行配送物资管理。
2.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提供农残检测。
3.供应商须按照国家、云南省、版纳州及勐海县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相关卫生、传染病防控要求,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
★4.如因供货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物中毒或造成第三人伤亡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受害第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供应商每次配送到学校的肉类,蔬菜类由投标人进行生食留样,学校烹饪完成后进行熟食留样,每次留样单个食材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完善留样相关记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6.供应商须积极配合学校、采购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供应商对其提供的食品应尽培训义务,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案,每学年至少培训1次。在配送及食用过程中,要组织做好相关人员安全食用的知识培训,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专管员能够正常安全卫生的管理。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投标人负责。(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7.供应商须按与学校商定的地点及有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所订购的食品、食材送达,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送达,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通知学校,以便学校及时解决食品供应问题。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食品不能送达的,为确保学校供餐不受影响,学校可自行到市场采购,采购相关费用由供货商支付。(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8.供应商在配送食品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含第三人侵害、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所有后果,采购方及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9.中标供应商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承诺:按照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10.在产品保质期内,(含预包装食品中无有效期食品)若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或者瑕疵的,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60分钟以内派专人到产品所在地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1.在产品保质期内,经更换后仍然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瑕疵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货并赔偿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12.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采购人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3.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配送接收工作,确保配送工作安全、高效、顺利交接,中标企业并配合学校做好食材的验收、入库、存储和索证索票工作。
1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供应商和各学校食品加工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按照问题大小依据部门执法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5.中标企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自动解除合同,取消其履行合同的资格。
16.中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适宜继续配送服务或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履行合同的资格。
17.采购人不接受标在产品包装内或任何附于包装表面的发票、运费单据等一切与结账相关的单据。
18.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食品,除全部退货外,中标供应商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按照供应商考核相关制度将该行为计入考核结果:
18.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8.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8.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18.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18.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18.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18.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8.8超过保质期限的;
18.9.配送方式:专人专车,并根据采购人当天的采购量及品种数量增加配送车辆、加工人员;
18.10.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配送车辆故障无法按时送达、配送人员因故无法配送,因疫情原因食材采购受限,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配送等);
18.11.属于国家相关要求范围内的原装进口食品,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18.12.建立定期与采购人进行回访、沟通的机制。
第四章评审办法
一、资格审查标准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 财务报告 | 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年内至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注:财务审计报告审查要求(未赋码、赋码不规范、无法查验或查验异常的审计报告,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①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②审计报告须附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验证码;③建议提供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查验”功能模块进行快捷查验或报告编码查验的结果截图,截图须清晰显示:报告编码、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查验状态(正常)等关键信息;④审计报告上传时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签章,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页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电子公章);(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扫描件电子公章)。(企业投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投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4)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扫描件电子公章)。(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 | 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 基本资质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已缴纳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注:依法免税或零申报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网上可查询的网址信息)(2)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已缴纳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 基本资质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据实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基本资质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 失信信息材料,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并存档 |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特定资格 |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和经营受到粮食、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等类似处罚;(提供承诺书或书面声明)。 | 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审。
二、符合性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下列情形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将不进入综合评分。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 报价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的实质性要求 | (1)未对所投标项整体进行报价,或存在实质性内容漏项报价;(2)所投标项的单项内容未提供唯一确定报价;(3)未对所投标项的全部采购内容出具完整且唯一的总价报价;(4)采用附加条件、可选择性的非固定报价方式(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方案或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6)投标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
| 商务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的实质性要求 |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3)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属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形的;(7)投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8)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9)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投标文件拟分包的。 |
| 技术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的实质性要求 | (1)招标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2)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三、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及标准 | |
| 评审标准 | 1.投标总得分计算公式 | 供应商的投标总得分=F1+F2+F3其中:①F1、F2、F3分别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3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
| 2、评分因素分值及权重 | 报价部分评审F1:满分10分。技术部分评审F2:满分80分。商务部分评审F3:满分10分。 | |
| 3.报价部分评审F1(满分10分) |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10embeddings/oleObject1.bin即:F1=[C/(1,2,…,n)]×10注:C为评审基准价,即经符合性评审合格且投标价格最低(实际结算费率最低)的投标报价;1,2,…,n为第n个经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实际结算费率)。注:1.实际结算费率=1-下浮率2.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计算,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4.供应商应结合市场及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如供应商的报价异常低价,评审委员会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具体程序详见本章节第四、评标程序中的第5.2条异常低价审查 | |
| 4.技术部分评审F1(满分80分) | 4.1物资质量技术评审(满分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提供:大米;食用油;面粉;鲜肉类;水产;蛋类;禽类(或禽类制品);干货、调味品类;纯牛奶、酸奶;果蔬类;面包、蛋糕类;坚果类等12类。供应商需提供2025年1月至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提供一份1类物资的检验(检疫、检测)报告得0.5分,满分为6分。注:未提供检验(检疫、检测)报告或检验(检疫、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 |
| 4.2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评审(满分14分)(一)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方案评审(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卫生控制措施;(2)食品安全控制措施;(3)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①食品采购管理制度;②食品库存管理制度;③食品质量自检制度;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⑤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等内容);(4)食品安全追溯体系;(5)食品留样管理措施等内容。以上5项内容每项2分,无漏项、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4分)①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障范围覆盖本次招标全部采购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累计赔偿金额每提高1000万加1分,此项满分3分。②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类似项目的食品安全责任投保保险证明材料得1分 | ||
| 4.3配送方案评审(满分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方案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配送组织结构;(2)配送体系及流程;(3)配送时间保障措施;(4)配送延误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的违约处罚、违约惩罚金额等);(5)运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配送线路、不同区域配送组织)。以上5项内容每项2分,无漏项、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 4.4应急处理方案评审(满分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应急保障队伍情况;(2)运输途中的突发状况;(3)临时安排配送应急预案;(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突发状况(如疫情、灾难等)食材的供应保障、调配及运输措施。以上5项内容每项1分,无漏项、无缺陷得5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 4.5食品仓储与规范化管理(满分16)(一)食品仓储能力(8分)(1)食品仓储的仓库:供应商具有固定仓储(含自有或租用)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得3分,500平方米以下得1分,无仓储场所不得分;(2)食品仓储的冷藏冷冻库:供应商具有冷藏冷冻场所面积≥100平方米得3分,100平方米以下得1分,无冷藏冷冻场所不得分;(3)肉类排酸冷库:供应商具备专用的肉类排酸冷库的得2分,无肉类排酸冷库场所不得分。注:①自有仓储(仓库或冷库或排酸冷库)的,提供产权证明及仓储(仓库或冷库或排酸冷库)图片,产权证所有人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对应内容不得分。②租赁仓储(仓库或冷库或排酸冷库)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及、仓储(仓库或冷库或排酸冷库)图片,租赁仓储证明材料须体现仓储场地所属方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对应关系,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仓储租赁期限保障承诺函》,明确承诺项目服务周期内通过续租、换租等方式保障仓储场地持续可用、不因租赁到期影响食材配送履约,未根据要求提供对应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的不得分。(二)仓储规范化管理(8分)(1)食材仓库基础合规:贮存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贮存场地应通风、干燥、地面硬化,门窗密封,配备防鼠、防蝇、防尘、防潮“四防”设施(含纱窗、防鼠板等),消防安全配置,并提供定期清扫、防霉变虫害记录的,得1分。(2)食材分区存放管理:应设分类分架、离墙离地(至少≥10cm)存放,区域标识清晰、醒目,避免误拿的,得1分。(3)特殊食材存储规范:散装食品(除农产品外)应使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冰箱或冷库内温度应符合贮存要求,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冷藏温度控制在0°C-8°C、冷冻温度应符合贮存产品的种类、特性所需的贮存条件,得2分。(4)仓储配套监控覆盖:设独立切配区、操作区,所有区域有全流程监控全覆盖,食材仓库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满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得2分。(5)初加工服务,能按照学校具体要求,对肉类进行初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切片、切丝、切块、分割),满足净菜的配送(蔬菜类原材料及加工要求),供应商据实提供服务承诺书的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足的不得分。注:以上要求须提供能清晰辨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设施照片、监控截图等)和仓库设施配备承诺书,否则对应内容不得分。 | ||
| 4.6配送车辆评审(满分14分)(一)厢式运输车辆(冷藏车)(7分)①供应商拥有4辆食品箱式运输车辆(冷藏车)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辆食品箱式运输车辆(冷藏车)加1分,此项最高4分。②所有提供的厢式运输车辆(冷藏车)具备GPS定位装置、提供实时视频监控(货箱、司机操作台)的监控截图、温度计或恒温控制装置的加3分。(二)厢式运输车辆(专用厢式货车配送)(7分)①供应商拥有4辆食品箱式运输车辆(专用厢式货车配送)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辆食品箱式运输车辆(专用厢式货车配送)加1分,此项最高4分。②所有提供的厢式运输车辆(专用厢式货车配送)具备GPS定位装置、提供实时视频监控(货箱、司机操作台)的监控截图、加3分。注:提供车辆前后(车牌同框)照片、自有车辆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车辆证明材料须体现车辆所属方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对应关系,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车辆租赁期限保障承诺函》,明确承诺项目服务周期内通过续租、换租等方式保障车辆持续可用、不因租赁到期影响食材配送履约,未根据要求提供对应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
| 4.7服务人员配置评审(满分15分)应根据项目需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送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一)食品安全与服务团队配置(9分)(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分)供应商服务团队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人、食品安全管理师1人、营养师1人的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名食品安全总监或营养师,加1分,每增加1名食品安全管理师,加0.5分,此项最高得4分。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师、营养师须提供证书复印件、身份证、2026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2)服务团队配置(5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配置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验收员、配送人员(不得少于6人)、财务管理员、售后服务员等)。服务团队人员岗位搭配合理、分工明确,人员定岗后不得随意更换。①配备人员数量10人以上(含10人),岗位安排科学、合理得5分;②配备人员数量6-9人,岗位安排基本合理得分3分;③配备人员数量5人及以下不得分。注: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提供身份证、健康证、驾驶证(驾驶人员提供,且与准驾配送服务车型相匹配)、学历证(若有)、职称证(若有)、有效期内的注册证(若有)、执(从)业资格证(若有)、2026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二)粮油保管员(2分)供应商配备2名取得粮油保管《职业资格证书》(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的、社会化等级认定发证的均可)的保管人员得2分。粮油保管人员需提供《粮油保管职业资格证书》和2026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扫描件方可计分,扫描件须清晰可辩,否则视为未提供。(三)食材检测能力(4分)①有食材检测设备的得1分;②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人员,并提供食品检测员认证证书的得1分;③拥有基本的粮食检验设备和2名以上(含2名)取得粮油质量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供应商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得2分。注:供应商需提供检测设备实物照片,检测检验人员相关证件扫描件,检测检验人员2026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得分。(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协议,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具备上述3项条件) | ||
| 5、商务部分评审F2(满分10分) | 5.1类似业绩(满分2分)类似业绩评审:(有效业绩的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自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年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业绩如果为同一个项目统招分签的,仅作为一项业绩计分。 | |
| 5.2售后服务方案(8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售后服务内容、流程及违约惩罚措施;(2)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3)售后服务人员,能帮助学校协调解决好食材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损害学校师生利益,不推诿拖延,信守承诺,配送到指定区域,不暴力搬运;(4)问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送到学校外包装破损食材、有质量问题食材等)调换或解决方案等内容)。以上4项内容每项2分,无漏项、无缺陷得8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四、评标程序
评标原则:“客观、公正、审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1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未对所投标项整体进行报价,或存在实质性内容漏项报价;
(2)所投标项的单项内容未提供唯一确定报价;
(3)未对所投标项的全部采购内容出具完整且唯一的总价报价;
(4)采用附加条件、可选择性的非固定报价方式(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方案或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
(6)投标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2.2在商务及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属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形的;
(7)投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9)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投标文件拟分包的;
(10)招标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11)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澄清补正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上传PDF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后在线上传至评标委员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未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依法依规进行判定。
4.投标文件修正
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情形,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4.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5.比较与评价
5.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委员会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5.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
②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
③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
④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5.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在计算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或者最低报价。
5.4各供应商的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5.6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
甲方名称(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供货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本合同、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
(三)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含招标补充文件等);
(四)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
(五)本合同的附件或经双方确认的采购清单。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并盖章。
二、合同期限
(一)供货服务期年,即:年月至年月日止。
(二)服务期内,如遇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视为违约,不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无责任事故发生且学校、学生、家长满意度不低于70%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供货合同(续签合同内容按原合同执行)。以此类推,签满二学年的合同为止
三、合同金额、食材供应的品种及单价
(一)下浮率:%,预计年采购金额为万元(本合同实际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乙方在供应甲方食品过程中所报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及经营成本合理定价,实际食材价格以每月的市场公允单价为准。
(二)食材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米、菜籽油、面粉、肉、蛋、奶等。
(三)采购食材的具体品种、单价及交货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
(四)食材价格确定:
1.结算价格=实际结算价×实际采购数量,实际结算价=市场公允价×(1-下浮率)。市场公允价确定方式: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勐海县辖区内大型超市及当地农贸市场进行询价,根据超市及农贸市场同一货物(品质与质量同等)零售价的平均价为市场公允价,依据该市场公允价×(1-下浮率)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市场公允价一月一定价,市场公允价确定后须双方签字确认。
2.价款结算:每月结账一次,供货商与各采购学校核实好货物数量和金额,开具税务发票,交由学校报账员到各学校报账。
3.每学期按100天计算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根据学生实际开课天数结算)。
4.本合同的供货范围,除包括上述产品外,还包括相应的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文件。
四、资质及票证索取要求
(一)资质要求: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个工作日内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其他。
(二)乙方必须提供采购点经营者的相关证件及食品质量的相关证件,供应蔬菜水果、肉制品类的,还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农残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报告等。
(三)乙方必须提供本次所供应食材的相关票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四)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供应的食材进行抽查、抽检,发现食材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退回且不支付对应款项,发现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食材质量要求
食材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一)食材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方须提供所供食材的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等文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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