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关于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的项目公告
【招标结果】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关于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的项目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昆明市 | 采购单位 | 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关于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的项目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09月30日
项目名称: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
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地址:昆铁得胜大厦B座18楼1803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 09时00分
审核报名截止时间:
竞价开启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1时00分
竞价结束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6时00分
***方式:***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①在采购组织单位对所供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时,生产商须提供销售相关单位的发票证明,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进货渠道发票证明。否则,采购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协议,重新组织采购。②报名供应商需接受国铁信用评价和处罚③请认真阅读并完全响应竞价项目信息明细及要求。
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或品牌)的有效授权,供应商类型要求详见附件《竞价物资明细表及相关要求》。2.椭圆形密封圈需提供有效的技术审查合格通知书3.本次采购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报价。
2026年09月30日
附件2:竞价保证书.zip
框架采购协议书9.10-货车版.rar
供货协议9.10.rar
2026-KM-WZ-01-02A2561竞价项目明细表.rar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查看:
提示:
1.竞价保证书分为集中竞价保证、年度竞价保证书。
2.集中竞价保证书只限于本项目竞价,报名时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扫描上传,如已与我所签订年度竞价保证书,可不再上传。
集中竞价保证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2026-KM-WZ-01-02A2561集中竞价公告中的内容已认真阅读,经详细研究,我方决定响应该竞价项目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参加竞价,并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完全认可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集中竟价采购项目公告中所标注的竞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质量和检验验收标准、质保期、供货期以及在项目公告中标注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二、完全了解并明确所有参加报价物资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清楚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原铁道部)、行业和地方政府对生产、供应该物资所需的资质、规定等一般或特殊要求,并同意放弃对所有集中竞价物资存在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三、完全响应、认可该集中竞价项目公告的相关条款,同意按照竞价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产品报价和供应。
四、愿意按照国家、国铁集团(原铁道部)、行业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竞价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慎重保证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的报价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六、我方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对我方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考核。
七、我方承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行为等情形时,及时告知贵方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我方承诺,不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否则报价或中标无效,同时贵方有权对我方按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九、我方对在国铁采购平台竞价过程中的每一次报价都负有法律责任,并且自愿接受在贵方限价的基础上报价、竞价直至放弃竞价。
十、我方保证提供给竞价采购人的产品不涉及第三者主张的任何权利,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十一、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十二、不论竞价采购结果如何,我方将表示理解和接受。
地址:邮箱:
电话:传真:
竞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本项目***人:***电话:邮箱:
2026年度竞价保证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根据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网络平台竞价采购物资的要求,经详细研究,我方决定响应2026年所有参与的国铁采购平台竞价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完全认可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2026年所有竟价采购项目公告中所标注的竞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质量和检验验收标准、质保期、供货期以及在项目公告中标注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二、完全了解并明确所有参加报价物资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清楚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行业和地方政府对生产、供应该物资所需的资质、规定等一般或特殊要求,并同意放弃对所有竞价物资存在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三、完全响应、认可2026年度每次竞价项目公告的相关条款,同意按照竞价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产品报价和供应。
四、愿意按照国家、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行业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竞价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慎重保证2026年度所有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的报价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六、我方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以及对我方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考核。
七、我方承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行为等情形时,及时告知贵方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我方承诺,不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否则报价或中标无效,同时贵方有权对我方按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九、我方对在2026年所有参与的国铁采购平台竞价过程中的每一次报价都负有法律责任,并且自愿接受在贵方限价的基础上报价、竞价直至放弃竞价。
十、我方保证提供给竞价采购人的产品不涉及第三者主张的任何权利,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十一、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十二、除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同意,我方承诺在2026年内不撤回或放弃本竞价保证书的所有条款。
十三、不论竞价采购结果如何,我方将表示理解和接受。
地址:邮箱:
电话:传真:
竞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项目
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昆明
签订时间:年月日
框架采购协议书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卖方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买、卖双方就卖方向买方供应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卖方中标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卖方中标物资内容如下:
(1)上述内容代表卖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买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买方不承诺卖方的实际中标数量,招标文件物资明细表中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采购合同总金额以实际下达的采购订单累计为准。
(2)特殊情况下,买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利。
(3)卖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物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不变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5)卖方应保证生产时间能符合:交货时,各标的物剩余使用期不得少于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证明载明的合理使用期的三分之二。
四、中标数量确定方式
买方采用下述第1种方式,确定中标数量。
1.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以国铁采购平台手机APP发出格式为准),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以实际下达订单的累计数量为准)、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条款“合同价格与支付”约定。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卖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和卖方投标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买方保留随时对卖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卖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买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利,要求卖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卖方违反招标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卖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买方有关规定对卖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卖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卖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买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已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3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专用物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用物资)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协议内容及条件不变,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买卖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买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卖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买卖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附件:
1.标的物明细
2.廉政协议书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单位地址:
***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卖方:
单位地址:
***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补充:
1.1.3.3合同价格组成:合同价格包括标的物(含备品、配件、材料、专用工具等)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培训费、包装费、劳务费、保险、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卖方所有给予优惠的费用。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买方要求调整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联络
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设备(或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方式及授权书。
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2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单价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协议单价不变,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2.1本合同价款实行先货后款,不提前支付预付款。
3.2.2价款支付按分批次支付。每批次标的物按第5条验收合格后,由卖方于30天内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讫卖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95%。
3.2.3质量保证金:每批次标的物按照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支付该批次货款的95%,剩余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以扣留的方式收取。
3.2.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收取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履行正常,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卖方;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3.2.5资金支付方式,采用银行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其中,优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对汇票无特殊要求。
3.2.6资金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中支付。
付款账户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账号:871900045510868
行号:308731021018
付款账户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
开户行行号:105731000209
账号:53050161553700000882
3.2.7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62260081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
开户行行号:105731000209
帐号:53050161553700000882
单位地址:昆明市塘双路548号
备注栏注明: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2.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条件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4.4.1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交货完成及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5条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卖方交货前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买方。卖方如未经买方同意提前交货,应承担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且买方保留拒绝受领及延迟付款的权利。
4.4.4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按买方要求分批次完成交货。具体交货的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以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为准,收到《物资采购订单》后天内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
4.4.5交货地点:以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为准。
4.4.6不按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要求交付的标的物,买方将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4.4.7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标的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终身负责。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全新和完好的产品,交货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商授权书、国家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品证明材料、国家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进口报关单和商检证、技术文件、技术图纸、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地证明、保修卡、相关培训资料、操作手册、随货工具、备品配件、备件清单、常见故障现象(原因)及排除方法、售后服务承诺书、电子版技术资料等)。(划线部分请根据实际详细准确填写,避免交货时引起纠纷)
4.5监造
4.5.1在物资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物资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物资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5.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5.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物资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物资的正常生产。除合同专用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5.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物资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物资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5.5买方监造人员对物资的监造,不视为对物资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物资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物资及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检验和验收
5.9标的物由卖方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约定运输至交货地点,买方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条及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的约定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签字盖章视为交货完成,此签字盖章不作为最终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的标准或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验收。
5.10验收签字后三个月内双方如有异议,必须及时向对方提出,对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解决。否则,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进行赔偿外,还应支付该批次标的物价款2%的违约金。
5.11买方有权将验收后的标的物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7.质量保证期
7.1质量保证期为自本合同每批次标的物到货,经双方签字并按本合同规定最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质保期内,卖方必须提供每天24小时技术支持响应,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时,卖方应当在7日内无条件完成修理或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经更换全新产品的,其质保期重新计算。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人数免费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他售后服务条件按买方的采购文件、卖方的报价文件履行。原厂商未能按卖方售后服务承诺履行服务时,卖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连带责任。质保期满后,卖方同样做到上述服务承诺,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对产品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维修,免差旅费。
7.4由于物资存在设计、制造、维修或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物资出现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卖方须在获知缺陷存在或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召回缺陷物资,召回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因缺陷物资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7.5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物资质量问题时,卖方承诺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并承诺质量保证期后商品由于自身制造质量引起的零部件损坏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6质量保证期后,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保证其配件以不高于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供应,费用由买方支付。
7.7因技术改进需要进行软件升级时卖方承诺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硬件和软件故障承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等。
7.8卖方商品交付后,由于材质、型号等根据实际需要或技术更新发生改变,需对物资行调整改进时,须无条件提供相应配件及技术支持。
8.履约保证金
8.1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约,卖方缴纳¥(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支付或提交买方。待本合同履行完毕,3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损失费等因卖方违约发生的费用后,无息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4卖方保证物资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涉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应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物资(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有保质期要求的,剩余保质期不能少于物资规定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9.7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物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物资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9.8如果在物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物资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物资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0.违约责任
10.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该批次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2%)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十(10%),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8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0.9由于卖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假冒伪劣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10.10在产品使用期内,如果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按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以上单位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10.11鉴于铁路货车全路集中调度指挥、无固定配属、统一运用维修管理的特点,因物资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故障的,卖方承诺接受买方或该事故故障发生所在地的铁路局集团公司按照《国铁货车质量索赔管理办法》(铁机辆﹝2020﹞164号)向卖方提出的索赔,并接受其按照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10.12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货款(如已付),并向买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1)因卖方交付的商品在工艺、设计、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2)卖方交付的商品未验收合格,未检验合格,或经修理、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卖方向买方交付的物资存在“三无”(无制造厂商、无产地、无生产日期)商品(含备品配件)、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4)质保期内,卖方拒不修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含备品配件),或在30日内仍未完成修理更换,或者经修理更换仍达不到技术质量要求的。
(5)质保期内,标的物发生2次及以上质量问题,或发生2次及以上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0.13双方同意,本合同各条款对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的,以责任较重的约定为准。
11.合同的解除
(6)对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因卖方提供的《XX证书》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若到期卖方未提供有效的证书,则本合同自然中止。
在采购文件中提供的行政许可,认证证书、代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短于物资买卖合同有效期的,须在证书有效期限前一个月,提供新的有效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后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
13.1增值税发票事项:
(1)卖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票据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卖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卖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不规范、无效的,应无条件按买方要求在5日内更换为合法、规范、有效的发票,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卖方拒不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及买方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批次货款,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接到买方发出的催告函后30天内仍不开具并送达发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发票开具后,卖方应在30日内及时送达买方。如逾期送达导致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实际经济损失。
(4)在发票交付买方之前,由于卖方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买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实际经济损失。在发票交付买方之后,由于买方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抵扣的,卖方不负责赔偿买方相关经济损失,卖方应协助买方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5)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卖方需协助买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3.2卖方是物资源头质量的责任主体,承担物资设计、制造质量责任,负责物资质量缺陷整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升工艺水平,以不断提高物资质量,如卖方并非物资生产者且由生产者实际提供物资售后等服务的,卖方应协调生产者对物资质量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卖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买方有权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有关物资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对买方已采购物资的源头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卖方应积极配合。对于经评价未达到买方对所购物资质量要求,或源头质量管理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限期整改并退回不合格物资,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3.3卖方是物资设计、制造质量和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在设计、制造过程中严格落实标准化、精准设计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完善试验检测、加强售后服务,如卖方并非物资生产者且由生产者实际提供物资售后等服务的,卖方应协调生产者对物资质量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卖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暴露的源头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经整治仍未达到买方物资质量管理要求的,买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4卖方的履约行为不满足合同约定时,卖方须主动配合买方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买方可单方面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和考核,并可限制或禁止卖方参与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13.5买方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所有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如果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订单或未能按照订单交付物资,买方可以按照中标供应商排序依次下达订单。(选填,中标供应商多于一家)
13.6卖方未按要求确认订单或未内能够按照订单交付物资,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订单标的物或未交付标的物总价款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选填,中标供应商多于一家)
13.7本次采购产品分为常用件和其它件,常用件实行代储,代储物资的储存地点由段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需求情况与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供应商必须在商定的储存地点对代储物资按要求足额储备;其它件要求供应商按物资需求明细表最长供货周期和数量要求进行常备。(选填,有代储物资使用)
附件1:标的物清单
标的物清单
附件2: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项目名称:
为加强铁路运营物资采购廉洁从业管理,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材料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材料,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材料、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2项义务,被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确定为一般、较大、重大不良行为的,乙方在3、6、12个月内不得参加国铁集团铁路物资采购活动。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10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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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年09月30日
项目名称:昆明局集团公司劈相机减振垫等36项物资集中竞价
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昆明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地址:昆铁得胜大厦B座18楼1803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 09时00分
审核报名截止时间:
竞价开启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1时00分
竞价结束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6时00分
***方式:***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①在采购组织单位对所供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时,生产商须提供销售相关单位的发票证明,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进货渠道发票证明。否则,采购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协议,重新组织采购。②报名供应商需接受国铁信用评价和处罚③请认真阅读并完全响应竞价项目信息明细及要求。
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或品牌)的有效授权,供应商类型要求详见附件《竞价物资明细表及相关要求》。2.椭圆形密封圈需提供有效的技术审查合格通知书3.本次采购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报价。
2026年09月30日
附件2:竞价保证书.zip
框架采购协议书9.10-货车版.rar
供货协议9.10.rar
2026-KM-WZ-01-02A2561竞价项目明细表.rar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查看:
提示:
1.竞价保证书分为集中竞价保证、年度竞价保证书。
2.集中竞价保证书只限于本项目竞价,报名时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扫描上传,如已与我所签订年度竞价保证书,可不再上传。
集中竞价保证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2026-KM-WZ-01-02A2561集中竞价公告中的内容已认真阅读,经详细研究,我方决定响应该竞价项目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参加竞价,并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完全认可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集中竟价采购项目公告中所标注的竞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质量和检验验收标准、质保期、供货期以及在项目公告中标注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二、完全了解并明确所有参加报价物资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清楚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原铁道部)、行业和地方政府对生产、供应该物资所需的资质、规定等一般或特殊要求,并同意放弃对所有集中竞价物资存在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三、完全响应、认可该集中竞价项目公告的相关条款,同意按照竞价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产品报价和供应。
四、愿意按照国家、国铁集团(原铁道部)、行业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竞价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慎重保证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的报价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六、我方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对我方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考核。
七、我方承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行为等情形时,及时告知贵方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我方承诺,不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否则报价或中标无效,同时贵方有权对我方按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九、我方对在国铁采购平台竞价过程中的每一次报价都负有法律责任,并且自愿接受在贵方限价的基础上报价、竞价直至放弃竞价。
十、我方保证提供给竞价采购人的产品不涉及第三者主张的任何权利,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十一、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十二、不论竞价采购结果如何,我方将表示理解和接受。
地址:邮箱:
电话:传真:
竞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本项目***人:***电话:邮箱:
2026年度竞价保证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根据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网络平台竞价采购物资的要求,经详细研究,我方决定响应2026年所有参与的国铁采购平台竞价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完全认可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2026年所有竟价采购项目公告中所标注的竞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质量和检验验收标准、质保期、供货期以及在项目公告中标注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二、完全了解并明确所有参加报价物资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清楚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行业和地方政府对生产、供应该物资所需的资质、规定等一般或特殊要求,并同意放弃对所有竞价物资存在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三、完全响应、认可2026年度每次竞价项目公告的相关条款,同意按照竞价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产品报价和供应。
四、愿意按照国家、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行业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竞价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慎重保证2026年度所有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的报价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六、我方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以及对我方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考核。
七、我方承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行为等情形时,及时告知贵方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我方承诺,不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否则报价或中标无效,同时贵方有权对我方按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九、我方对在2026年所有参与的国铁采购平台竞价过程中的每一次报价都负有法律责任,并且自愿接受在贵方限价的基础上报价、竞价直至放弃竞价。
十、我方保证提供给竞价采购人的产品不涉及第三者主张的任何权利,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十一、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十二、除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同意,我方承诺在2026年内不撤回或放弃本竞价保证书的所有条款。
十三、不论竞价采购结果如何,我方将表示理解和接受。
地址:邮箱:
电话:传真:
竞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项目
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昆明
签订时间:年月日
框架采购协议书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卖方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买、卖双方就卖方向买方供应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卖方中标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卖方中标物资内容如下:
| 序号 | 物资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不含税协议单价(元/___) | 增值税率 | 含税协议单价(元/___) | 交付期 | … |
(1)上述内容代表卖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买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买方不承诺卖方的实际中标数量,招标文件物资明细表中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采购合同总金额以实际下达的采购订单累计为准。
(2)特殊情况下,买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利。
(3)卖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物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不变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5)卖方应保证生产时间能符合:交货时,各标的物剩余使用期不得少于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证明载明的合理使用期的三分之二。
四、中标数量确定方式
买方采用下述第1种方式,确定中标数量。
1.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以国铁采购平台手机APP发出格式为准),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以实际下达订单的累计数量为准)、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条款“合同价格与支付”约定。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卖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和卖方投标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买方保留随时对卖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卖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买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利,要求卖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卖方违反招标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卖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买方有关规定对卖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卖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卖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买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已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3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专用物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用物资)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协议内容及条件不变,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买卖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买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卖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买卖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附件:
1.标的物明细
2.廉政协议书
| 买 方: | 卖 方: |
| 地 址: | 地 址: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 期: 年 月 日公章/合同专用章: | 日 期: 年 月 日公章/合同专用章: |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单位地址:
***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卖方:
单位地址:
***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补充:
1.1.3.3合同价格组成:合同价格包括标的物(含备品、配件、材料、专用工具等)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培训费、包装费、劳务费、保险、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卖方所有给予优惠的费用。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买方要求调整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联络
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设备(或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方式及授权书。
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2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单价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协议单价不变,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2.1本合同价款实行先货后款,不提前支付预付款。
3.2.2价款支付按分批次支付。每批次标的物按第5条验收合格后,由卖方于30天内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讫卖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95%。
3.2.3质量保证金:每批次标的物按照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支付该批次货款的95%,剩余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以扣留的方式收取。
3.2.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收取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履行正常,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卖方;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3.2.5资金支付方式,采用银行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其中,优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对汇票无特殊要求。
3.2.6资金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中支付。
付款账户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账号:871900045510868
行号:308731021018
付款账户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
开户行行号:105731000209
账号:53050161553700000882
3.2.7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62260081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
开户行行号:105731000209
帐号:53050161553700000882
单位地址:昆明市塘双路548号
备注栏注明: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2.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条件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4.4.1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交货完成及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5条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卖方交货前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买方。卖方如未经买方同意提前交货,应承担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且买方保留拒绝受领及延迟付款的权利。
4.4.4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按买方要求分批次完成交货。具体交货的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以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为准,收到《物资采购订单》后天内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
4.4.5交货地点:以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为准。
4.4.6不按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要求交付的标的物,买方将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4.4.7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标的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终身负责。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全新和完好的产品,交货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商授权书、国家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品证明材料、国家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进口报关单和商检证、技术文件、技术图纸、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地证明、保修卡、相关培训资料、操作手册、随货工具、备品配件、备件清单、常见故障现象(原因)及排除方法、售后服务承诺书、电子版技术资料等)。(划线部分请根据实际详细准确填写,避免交货时引起纠纷)
4.5监造
4.5.1在物资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物资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物资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5.2买方监造人员可到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5.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物资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物资的正常生产。除合同专用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5.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物资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物资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5.5买方监造人员对物资的监造,不视为对物资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物资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物资及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检验和验收
5.9标的物由卖方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约定运输至交货地点,买方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条及买方发出的《物资采购订单》的约定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签字盖章视为交货完成,此签字盖章不作为最终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的标准或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对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验收。
5.10验收签字后三个月内双方如有异议,必须及时向对方提出,对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解决。否则,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进行赔偿外,还应支付该批次标的物价款2%的违约金。
5.11买方有权将验收后的标的物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7.质量保证期
7.1质量保证期为自本合同每批次标的物到货,经双方签字并按本合同规定最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质保期内,卖方必须提供每天24小时技术支持响应,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时,卖方应当在7日内无条件完成修理或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经更换全新产品的,其质保期重新计算。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人数免费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他售后服务条件按买方的采购文件、卖方的报价文件履行。原厂商未能按卖方售后服务承诺履行服务时,卖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连带责任。质保期满后,卖方同样做到上述服务承诺,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对产品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维修,免差旅费。
7.4由于物资存在设计、制造、维修或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物资出现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卖方须在获知缺陷存在或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召回缺陷物资,召回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因缺陷物资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7.5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物资质量问题时,卖方承诺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并承诺质量保证期后商品由于自身制造质量引起的零部件损坏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6质量保证期后,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保证其配件以不高于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供应,费用由买方支付。
7.7因技术改进需要进行软件升级时卖方承诺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硬件和软件故障承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等。
7.8卖方商品交付后,由于材质、型号等根据实际需要或技术更新发生改变,需对物资行调整改进时,须无条件提供相应配件及技术支持。
8.履约保证金
8.1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约,卖方缴纳¥(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支付或提交买方。待本合同履行完毕,3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损失费等因卖方违约发生的费用后,无息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4卖方保证物资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涉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应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物资(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有保质期要求的,剩余保质期不能少于物资规定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9.7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物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物资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9.8如果在物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物资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物资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0.违约责任
10.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该批次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2%)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十(10%),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8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0.9由于卖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假冒伪劣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10.10在产品使用期内,如果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按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以上单位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10.11鉴于铁路货车全路集中调度指挥、无固定配属、统一运用维修管理的特点,因物资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故障的,卖方承诺接受买方或该事故故障发生所在地的铁路局集团公司按照《国铁货车质量索赔管理办法》(铁机辆﹝2020﹞164号)向卖方提出的索赔,并接受其按照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10.12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货款(如已付),并向买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1)因卖方交付的商品在工艺、设计、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2)卖方交付的商品未验收合格,未检验合格,或经修理、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卖方向买方交付的物资存在“三无”(无制造厂商、无产地、无生产日期)商品(含备品配件)、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4)质保期内,卖方拒不修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含备品配件),或在30日内仍未完成修理更换,或者经修理更换仍达不到技术质量要求的。
(5)质保期内,标的物发生2次及以上质量问题,或发生2次及以上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0.13双方同意,本合同各条款对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的,以责任较重的约定为准。
11.合同的解除
(6)对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因卖方提供的《XX证书》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若到期卖方未提供有效的证书,则本合同自然中止。
在采购文件中提供的行政许可,认证证书、代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短于物资买卖合同有效期的,须在证书有效期限前一个月,提供新的有效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后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
13.1增值税发票事项:
(1)卖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票据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卖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卖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不规范、无效的,应无条件按买方要求在5日内更换为合法、规范、有效的发票,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卖方拒不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及买方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批次货款,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接到买方发出的催告函后30天内仍不开具并送达发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发票开具后,卖方应在30日内及时送达买方。如逾期送达导致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实际经济损失。
(4)在发票交付买方之前,由于卖方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买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实际经济损失。在发票交付买方之后,由于买方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抵扣的,卖方不负责赔偿买方相关经济损失,卖方应协助买方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5)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卖方需协助买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3.2卖方是物资源头质量的责任主体,承担物资设计、制造质量责任,负责物资质量缺陷整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升工艺水平,以不断提高物资质量,如卖方并非物资生产者且由生产者实际提供物资售后等服务的,卖方应协调生产者对物资质量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卖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买方有权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有关物资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对买方已采购物资的源头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卖方应积极配合。对于经评价未达到买方对所购物资质量要求,或源头质量管理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限期整改并退回不合格物资,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3.3卖方是物资设计、制造质量和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在设计、制造过程中严格落实标准化、精准设计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完善试验检测、加强售后服务,如卖方并非物资生产者且由生产者实际提供物资售后等服务的,卖方应协调生产者对物资质量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卖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暴露的源头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经整治仍未达到买方物资质量管理要求的,买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4卖方的履约行为不满足合同约定时,卖方须主动配合买方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买方可单方面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和考核,并可限制或禁止卖方参与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13.5买方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所有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如果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订单或未能按照订单交付物资,买方可以按照中标供应商排序依次下达订单。(选填,中标供应商多于一家)
13.6卖方未按要求确认订单或未内能够按照订单交付物资,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订单标的物或未交付标的物总价款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选填,中标供应商多于一家)
13.7本次采购产品分为常用件和其它件,常用件实行代储,代储物资的储存地点由段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需求情况与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供应商必须在商定的储存地点对代储物资按要求足额储备;其它件要求供应商按物资需求明细表最长供货周期和数量要求进行常备。(选填,有代储物资使用)
附件1:标的物清单
标的物清单
| 序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单价(元) | 税额(13%) | 生产厂家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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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合同按不含税单价签订,最终结算总金额以合同有效期内买受人实际采购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合同单价(含税)结算。 | |||||||
附件2: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项目名称:
为加强铁路运营物资采购廉洁从业管理,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材料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材料,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材料、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2项义务,被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确定为一般、较大、重大不良行为的,乙方在3、6、12个月内不得参加国铁集团铁路物资采购活动。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10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签单位章) | 乙方:(签单位章)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地 址: | 地 址: |
| 电 话: | 电 话: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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