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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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昆明市 | 采购单位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地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100%纳入监督检查:
1. 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100%纳入。
(三)对符合《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昆生环通〔2021〕88号)评审范围的其他地块初步调查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市级检查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样方案(包括点位数量、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检查要点参考《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执行。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质控,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进行填报、上传。
三、 监督检查单位
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
四、 工作程序
(一)采样分析计划报送
符合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范围的地块,报告编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方)应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基础上完成采样方案编制,在开展现场采样分析工作前,将调查地块的基础信息表(附件1)和经专家论证并复核后的采样方案(附专家论证意见)报送至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经形式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地块开展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单(附件2)。被检查单位创建账号后,应将地块采样方案(经专家论证并复核后的采样方案)同步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填报和提交。未被通知领取监督检查通知单的报告编制单位无需创建质控账号,自行开展后续工作。
(二)创建土地使用权人账号
按照监督检查地块名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使用权人创建账号,确定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登录,访问路径为“首页-土壤调查质控系统”。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通过系统进行调阅和管理,计划制定单位用户(报告编制单位)、现场采样小组用户、检验检测机构用户等账号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附件3)创建。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单位于抽查通知单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被检查单位开展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编制单位参会并汇报),参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填写相应的检查表单,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单(见附件4),并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反馈报告编制单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填报、上传。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由填报单位负责。
(四)改正复核
报告编制单位收到监督检查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整改,修改后的采样方案需经专家组复核确认,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以下简称“回复单”附件5),并将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采样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复核并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反馈意见,复核通过后(报告编制单位同步将监督检查意见单PDF、最终完成的回复单PDF、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PDF和采样方案终稿Word、PDF,整理提交至监督检查单位邮箱(hkysoilcenter@163.com),提交材料需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报告编制单位按程序进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后续流程。
五、 其它事项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控制工作,从源头提升调查质量,确保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对符合监督检查范围但未报送采样分析计划的,以及开展了监督检查的地块未及时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的,将不予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核。
(二)落实责任,提升调查报告质量
调查、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质量控制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落实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从业单位应当使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手持终端软件”全流程填报采样记录、检测数据和内部质控记录等信息(见附件6)。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通知单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意见单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质控系统操作手册(V1.0)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用户版
7.质控系统PC端更新说明和质控系统APP更新说明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
*** ***;
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闻睿 ***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地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100%纳入监督检查:
1. 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100%纳入。
(三)对符合《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昆生环通〔2021〕88号)评审范围的其他地块初步调查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市级检查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样方案(包括点位数量、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检查要点参考《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执行。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质控,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进行填报、上传。
三、 监督检查单位
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
四、 工作程序
(一)采样分析计划报送
符合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范围的地块,报告编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方)应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基础上完成采样方案编制,在开展现场采样分析工作前,将调查地块的基础信息表(附件1)和经专家论证并复核后的采样方案(附专家论证意见)报送至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经形式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地块开展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单(附件2)。被检查单位创建账号后,应将地块采样方案(经专家论证并复核后的采样方案)同步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填报和提交。未被通知领取监督检查通知单的报告编制单位无需创建质控账号,自行开展后续工作。
(二)创建土地使用权人账号
按照监督检查地块名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使用权人创建账号,确定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登录,访问路径为“首页-土壤调查质控系统”。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通过系统进行调阅和管理,计划制定单位用户(报告编制单位)、现场采样小组用户、检验检测机构用户等账号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附件3)创建。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单位于抽查通知单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被检查单位开展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编制单位参会并汇报),参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填写相应的检查表单,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单(见附件4),并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反馈报告编制单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填报、上传。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由填报单位负责。
(四)改正复核
报告编制单位收到监督检查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整改,修改后的采样方案需经专家组复核确认,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以下简称“回复单”附件5),并将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采样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复核并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反馈意见,复核通过后(报告编制单位同步将监督检查意见单PDF、最终完成的回复单PDF、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PDF和采样方案终稿Word、PDF,整理提交至监督检查单位邮箱(hkysoilcenter@163.com),提交材料需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报告编制单位按程序进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后续流程。
五、 其它事项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控制工作,从源头提升调查质量,确保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对符合监督检查范围但未报送采样分析计划的,以及开展了监督检查的地块未及时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的,将不予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核。
(二)落实责任,提升调查报告质量
调查、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质量控制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落实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从业单位应当使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手持终端软件”全流程填报采样记录、检测数据和内部质控记录等信息(见附件6)。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通知单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意见单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质控系统操作手册(V1.0)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用户版
7.质控系统PC端更新说明和质控系统APP更新说明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
*** ***;
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闻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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