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新安镇人民政府垃圾热解处理厂、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招商公告
【招标公告】新安镇人民政府垃圾热解处理厂、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招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普洱市 | 采购单位 | 新安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垃圾热解处理厂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集镇生活污水达标治理工作,持续改善辖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新安镇人民政府现就辖区垃圾热解处理厂、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诚邀符合条件、具备实力、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合作。现将有关招商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垃圾热解处理厂项目
项目位于新安镇新安村龙洞二组,距集镇约4公里,占地面积约3亩,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9吨。厂区配套垃圾热解、尾气处理等全套生产设施,主要承担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工作。运营方须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生产运营,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位于新安镇新安村新安下组,距集镇约1公里,占地面积约2亩,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能力250立方米。厂区配套污水收集、生化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设备,主要承担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工作。运营方需保障设施常态化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持续符合现行排放标准,规范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及厂区运维管理工作。
二、招商运营服务范围
本次招商为两座厂区整体打包招商,不接受单体项目单独报名运营。合作方全权负责项目全流程、全周期运营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区日常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检、保养、维修及小型更新改造;环保台账建立、自行监测、数据上报、排污许可合规管理、迎检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厂区环境卫生、日常管护、人员配置及培训;工艺技术优化、运维提质增效、市场拓展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运营期间产生的环保、安全、运维管理等主体责任由合作方全权承担。
三、合作方式
本次招商可采取独资运营、合资经营、合作托管运营等多元化合法合规合作模式。具体合作期限、服务标准、费用结算、权责划分、退出机制等详细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以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四、报名资格条件
本次招商面向依法合规经营、信誉优良、具备相应运维能力的企业法人及合法经营主体,报名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有效的市场经营资格,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形,具备足额项目履约资金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则上需具备从事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置相关运营经验,拥有专业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及相应运维能力;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环保失信黑名单等不良记录;
五、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主体须现场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现场核验,复印件留存备案,企业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签字确认):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报名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相关运维资质证明材料;
(三)资信证明材料;
(四)信用查询证明及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07月13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安镇新安村新安上组29号,新安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咨询电话:0879-451600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不受理。
七、评审及合作方确定
(一)我镇将成立专项评审工作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对报名主体的资质实力、项目业绩、技术方案、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二)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候选合作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合作洽谈及协议签订工作;
(三)若候选合作方自愿放弃合作、洽谈无果或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次顺延确定备选合作方。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商公告为招商邀约,不构成要约。新安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名情况等对招商工作进行调整,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二)本次招商不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所有报名材料制作、交通、差旅等费用由报名主体自行承担。
(三)报名主体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凡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质业绩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报名及合作资格,并纳入我镇失信合作主体名单。
(四)项目运营期间,合作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全面承担运营期间环保、安全、运维管理等全部主体责任,若发生超标排放、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群众投诉及各类损失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合作方确定后,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运营标准、考核细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报名主体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自主了解项目场地现状、设施设备、周边环境、运营条件等全部项目情况。勘察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安全风险及相关责任由报名主体自行承担,勘察后视同完全知晓本项目全部现状及运营要求,后续不得以场地现状、设施条件、现场环境等为由提出异议、索赔或变更合作条件。
(七)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新安镇人民政府所有。
新安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垃圾热解处理厂项目
项目位于新安镇新安村龙洞二组,距集镇约4公里,占地面积约3亩,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9吨。厂区配套垃圾热解、尾气处理等全套生产设施,主要承担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工作。运营方须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生产运营,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位于新安镇新安村新安下组,距集镇约1公里,占地面积约2亩,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能力250立方米。厂区配套污水收集、生化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设备,主要承担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工作。运营方需保障设施常态化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持续符合现行排放标准,规范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及厂区运维管理工作。
二、招商运营服务范围
本次招商为两座厂区整体打包招商,不接受单体项目单独报名运营。合作方全权负责项目全流程、全周期运营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区日常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检、保养、维修及小型更新改造;环保台账建立、自行监测、数据上报、排污许可合规管理、迎检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厂区环境卫生、日常管护、人员配置及培训;工艺技术优化、运维提质增效、市场拓展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运营期间产生的环保、安全、运维管理等主体责任由合作方全权承担。
三、合作方式
本次招商可采取独资运营、合资经营、合作托管运营等多元化合法合规合作模式。具体合作期限、服务标准、费用结算、权责划分、退出机制等详细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以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四、报名资格条件
本次招商面向依法合规经营、信誉优良、具备相应运维能力的企业法人及合法经营主体,报名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有效的市场经营资格,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形,具备足额项目履约资金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则上需具备从事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置相关运营经验,拥有专业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及相应运维能力;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环保失信黑名单等不良记录;
五、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主体须现场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现场核验,复印件留存备案,企业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签字确认):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报名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相关运维资质证明材料;
(三)资信证明材料;
(四)信用查询证明及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07月13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安镇新安村新安上组29号,新安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咨询电话:0879-451600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不受理。
七、评审及合作方确定
(一)我镇将成立专项评审工作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对报名主体的资质实力、项目业绩、技术方案、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二)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候选合作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合作洽谈及协议签订工作;
(三)若候选合作方自愿放弃合作、洽谈无果或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次顺延确定备选合作方。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商公告为招商邀约,不构成要约。新安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名情况等对招商工作进行调整,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二)本次招商不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所有报名材料制作、交通、差旅等费用由报名主体自行承担。
(三)报名主体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凡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质业绩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报名及合作资格,并纳入我镇失信合作主体名单。
(四)项目运营期间,合作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全面承担运营期间环保、安全、运维管理等全部主体责任,若发生超标排放、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群众投诉及各类损失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合作方确定后,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运营标准、考核细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报名主体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自主了解项目场地现状、设施设备、周边环境、运营条件等全部项目情况。勘察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安全风险及相关责任由报名主体自行承担,勘察后视同完全知晓本项目全部现状及运营要求,后续不得以场地现状、设施条件、现场环境等为由提出异议、索赔或变更合作条件。
(七)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新安镇人民政府所有。
新安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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