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巧市监行处听告字〔2026〕1号
【招标信用】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巧市监行处听告字〔2026〕1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云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昭通市 | 采购单位 |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巧市监行处听告字〔2026〕1号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巧家县裕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等122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巧家县裕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等122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连续2年(2023、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6年3月19日,我局通过巧家融媒微信公众号发布提示性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连续2年(2023、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巧家县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拟吊销122户企业名单.xlsx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巧家县裕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等122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连续2年(2023、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6年3月19日,我局通过巧家融媒微信公众号发布提示性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连续2年(2023、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巧家县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拟吊销122户企业名单.xlsx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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