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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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云南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2025年第1号)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高速公路二大队接受处理,经电话、书面催告仍未接受处理。经我大队査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公告告知,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前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高速公路二大队提出(联系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么龙路3号高速公路二大队,联系电话:***)。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速公路二大队
2025年11月07日
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2025年第1号)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高速公路二大队接受处理,经电话、书面催告仍未接受处理。经我大队査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公告告知,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前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高速公路二大队提出(联系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么龙路3号高速公路二大队,联系电话:***)。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速公路二大队
2025年11月07日
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号牌号码 | 车型 | 违法行为 | 拟作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 1 | 赵庆云 | 5224272007******73 | 无 | 2025年7月1日22时22分 | 景打高速K55+700M(勐海东收费站入口) | 云K9911B | 小型轿车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 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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