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西双版纳州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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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西双版纳州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规范我州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和《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政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起草了《西双版纳州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至9月18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fjd1k@163.com。
二、通讯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云南省景洪市易武路交通巷1号);邮编:666100,请在信封上注明“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字样。
三、电话联系方式:******
 
附件:西双版纳州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西双版纳州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州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和《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政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城市出租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二)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燃油小客车能耗成本根据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不得按时间计费,不得收取起步价。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接单后脱离平台线下交易、额外加价或转让订单。
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在本州城区范围内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每车每天累计不得超过4次;在本州县内或跨县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每车每天累计不得超过 2 次;不得提供跨州(市)或跨省的合乘出行服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
第六条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技术状态核查动态机制,不得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六)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次数;
(七)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者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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