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武政征补公告〔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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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云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武定县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武政征补公告〔2024〕5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确保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武定县狮山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三村民小组;旧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村民小组;狮高村民委员会小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0.4581公顷,其中农用地10.0964公顷(耕地7.9203公顷、林地0.8789公顷、草地0.5477公顷、其他农用地0.7495公顷),建设用地0.3617公顷,未占用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属由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武定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2〕142号)的成片开发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标准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7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狮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兴祥 0878—6034918
地 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附件:1.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武定县狮山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三村民小组;旧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村民小组;狮高村民委员会小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0.4581公顷,其中农用地10.0964公顷(耕地7.9203公顷、林地0.8789公顷、草地0.5477公顷、其他农用地0.7495公顷),建设用地0.3617公顷,未占用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属由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武定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2〕142号)的成片开发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标准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7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狮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兴祥 0878—6034918
地 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附件:1.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武定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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