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对政府采购专家李劲松、张自和的行政处罚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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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专家李劲松、张自和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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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关于对政府采购专家李劲松、张自和的行政处罚公告

附件:

(梁河专家)德财罚决〔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公告正文




德财罚决〔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劲松、张自和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3〕13号)文件要求,在单位自查、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基础上,由德宏州财政局联合县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自2024年1月17日开始,对云南铭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芒东镇邦别村购买烟夹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帮扶项目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存在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评审委员会专家李劲松、张自和及采购人代表张细伟评审中相互交谈协商,打分一致无丝毫差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财罚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但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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