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对芒市轩岗乡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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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芒市轩岗乡卫生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芒市轩岗乡卫生院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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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关于对芒市轩岗乡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公告

附件:

德财罚决〔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公告正文




德财罚决〔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芒市轩岗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3432826797J

法定代表人:谷学礼

地址:芒市轩岗乡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3〕13号)文件要求,在单位自查、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基础上,由德宏州财政局联合县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自2024年1月16日开始,对云南雷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芒市轩岗乡卫生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等设备采购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1、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偏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2、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现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2022年11月8日,12月27日合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领取招标文件时提供: ①提供(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提供)。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中“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的规定。

5、神经肌肉低频电刺激仪技术参数:产品入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诊疗设备推荐目录。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获省长质量奖。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生产厂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CMD)ISO9001、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财罚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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