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漾财罚〔2023〕2号)

所属地区: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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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云南 大理白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漾财罚〔2023〕2号)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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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漾财罚〔2023〕2号)

附件: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漾财罚〔2023〕2号之一





当事人: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负责人:常相光 职务: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长

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东片区(东方家园后侧4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224325683619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在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候诊椅、输液椅、配液室配液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YBJC-2023/01,以下简称“此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嫌实施的违规复核评标结果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于2023年8月31日在此项目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标人也未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并且在回复投标人质疑不成立之后,投标人未向财政部门发起投诉的情形下,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此项目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为:6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仅有2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包括原确定的云南裕?家具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改变了原评审结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复核报告》、《公开招标采购报告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项目重新招标的情况报告》等材料;县医院负责人常相光、分管领导赵学志、经办人黄丽梅,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经办人范忠云、评审专家缪丽娴、和亚宇等人的询问笔录。

2023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漾财采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县人民医院此项目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标人也未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并且在回复投标人质疑不成立之后,投标人未向财政部门发起投诉的情形下,县人民医院、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违规组织复核,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此项目原评标结果没有出现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而从采购项目废标公告内容可看出,县人民医院、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重新组织了名为“复核”,实际是组织了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鉴于初犯,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漾财罚〔2023〕2号之二





当事人: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负责人:祁永慧

职务: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人

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22MB1B468284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在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候诊椅、输液椅、配液室配液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YBJC-2023/01,以下简称“此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嫌实施的违规复核评标结果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于2023年8月31日在此项目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标人也未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并且在回复投标人质疑不成立之后,投标人未向财政部门发起投诉的情形下,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此项目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为:6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仅有2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包括原确定的云南裕?家具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改变了原评审结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复核报告》、《公开招标采购报告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项目重新招标的情况报告》等材料;县医院负责人常相光、分管领导赵学志、经办人黄丽梅,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经办人范忠云、评审专家缪丽娴、和亚宇等人的询问笔录。

2023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漾财采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县人民医院此项目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标人也未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并且在回复投标人质疑不成立之后,投标人未向财政部门发起投诉的情形下,县人民医院、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违规组织复核,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此项目原评标结果没有出现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而从采购项目废标公告内容可看出,县人民医院、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重新组织了名为“复核”,实际是组织了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鉴于初犯,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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